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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于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咨詢單位名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地點: 山陽縣
二、工程名稱:
三、承包內容: 項目的造價工作。
四、承包方式:
五、核對完成日期:按甲方要求日完成。
六、承包價格: 本工程項目總價的 ‰ 。
七、付款方式:合同簽訂日期甲方將預付款 人民幣)轉入乙方賬戶,乙方完成工程量時,甲方支付乙方80%合同款,待文件遞交有關部門后,付剩余20%。(若甲方不能按時付款,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八、甲方責任:
1、甲方應提供與該項目的圖紙及技術資料,需甲方協調溝通的事項,甲方應盡全力去協調溝通解決,甲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甲方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2、甲方應按期支付咨詢費。如果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3、如發生與本項目有關的差旅、住宿費用,由甲方承擔。
4、如因非乙方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5、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九、乙方責任:
1、 乙方負責 項目造價工作,乙方有權利給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
2、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時間,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誤,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款付清后自動失效。
十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j-20xx-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三)項目咨詢所涵蓋的業務范圍: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進度申報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f類)所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關,包含計量計價等的所有子項。
第三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義務
(一)咨詢人的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咨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后,咨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征詢委托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咨詢工作順利進行。
4.咨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咨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第四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權利
(一)咨詢人的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 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二)委托人的權利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以事實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責任
(一)咨詢人的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
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詢費用。
4.咨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咨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一)雙方同意用__ ______支付酬金。
(二)雙方同意:該項目整體咨詢費(該費用包含所有為該項目造價咨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用為整體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計算。項目預算整體完成并抽查無誤后,一周內,委托人支付咨詢人三萬元,按照工程進度,發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實際資金到達項目部財務部門日期計算,一周內,委托人支付咨詢人一萬元,余款在工程整體結(決)算結束后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二)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5. 委托方權利與義務
5.1. 按相關規定提供受托方咨詢審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5.2. 協調受托方獲取現場資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組織受托方人員考察項目工地現場,并負責召集、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委托方有關人員參加相關的咨詢審核協調會議。
5.3. 負責協調咨詢工作中與預(結)算報審單位的溝通。
5.4. 按合同約定向受托方支付款項。
5.5. 除非另有說明,委托方享有服務、工作成果的知識產權。
6. 受托方權利與義務
6.1. 受托方應確保能勝任相應咨詢服務任務,有資質的人員提供咨詢服務,合同簽訂后5日內,受托方應提交服務于本項目的人員名單并作為合同附件。
6.2. 按約定時間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咨詢服務,并對服務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6.3. 在咨詢服務過程中,如項目實際需要或委托方認為確屬必要時,受托方應參加有關現場會議、參加委托方組織的現場核量。
6.4. 受托方在咨詢工作中應遵守以下約定:
.遵守委托方發出的工作指令,及時安排有關工作。 工作成果的格式、詳細程度等要求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工作過程中遵守咨詢審核人員職業道德,保持廉潔自律,不能損害委托方利益。
7. 違約責任
7.1. 受托方未在委托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內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應向委托方支付當次任務服務費的0.1%的違約金。
7.2. 受托方在咨詢過程中,未經委托方同意更換主要業務、技術負責人的,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委托方。否則,應向委托方支付當次總服務費的10%向委托方支付違約金。
7.3. 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及時支付全部服務費,應自應支付之日起,支付未支付款額另加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年利息即(未支付額*(r+3%)n)。
8. 保密條款
8.1. 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后,未經合同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技術資料、圖紙、數據、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戶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負保密責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資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的除外。
8.2. 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相當于服務費累計總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另一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8.3. 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
9. 爭議解決
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10. 合同終止
10.1. 本合同因已按約定履行完畢而自然終止。
10.2.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同。
10.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可以相關規定終止合同。
11. 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單位名稱(簽章): 單位名稱(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就北京青龍湖國際會展酒店項目(以下簡稱“酒店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xx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等國家法律及工程造價政策法規,參照《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規程》(ceca/gc 4-20xx),本著公平、自愿、互利原則,結合酒店項目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項目概述
1.1、工程名稱:北京青龍湖國際會展酒店
1.2、工程地點:北京豐臺區王佐鎮
1.3、工程規模:北京青龍湖國際會展酒店工程建筑面積約85647㎡,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約59345㎡,地下建筑面積約26302㎡。
第二條 酒店項目造價咨詢服務階段
2.1、投資估算階段;
2.2、施工圖預算階段;
2.3、招投標服務階段;
2.4、施工過程造價控制階段;
2.5、竣工驗收決算階段;
2.6、施工圖紙審查和設計方案造價控制階段;
2.7、其他服務: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備案招標文件合同編制;
第三條 酒店項目造價咨詢服務范圍及時間要求
3.1、投資估算咨詢服務內容
參照《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審規程》(ceca/gc1-20xx)和施工圖設計圖紙,以及甲方具體要求編制酒店項目投資估算報告,包括主體結構、二次結構砌筑抹灰、室內外精裝修、機電工程、特種設備(電梯、智能化控制設備等)、特種工程部位(游泳池、廚房、洗衣房等)、室外配套工程、園林綠化景觀工程、設備采購、酒店運營物品采購等酒店項目全部投資內容。上述投資估算報告在20xx年2月8日前完成。
3.2、施工圖預算咨詢服務內容
3.2.1、施工圖預算定額計價服務內容
甲方已與酒店項目總承包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協議(詳見《北京青龍湖國際會展酒店施工總承包協議書》),乙方根據上述施工協議約定和施工圖設計圖紙,編制施工圖預算。上述施工圖預算報告在20xx年3月15日前完成,并根據現場施工方案及價格確認及時完成施工圖預算的補充編制工作。酒店項目采用施工圖預算定額計價的,乙方應按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及時完成定額預算編制工作。
3.2.2、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計價服務內容
酒店項目采用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乙方應按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及時完成工程量清單預算編制工作。甲方在室內外精裝修、機電安裝、設備采購、酒店運營物品采購等計價上將更多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具體以甲方要求為準。
3.3、招投標咨詢服務內容
根據附件《北京青龍湖國際會展酒店項目綜合計劃》(下稱“綜合計劃”)計劃內容和時間要求,以及甲方的其他要求,按時完成招投標咨詢服務。具體完成時間參照綜合計劃要求,乙方承諾在人力、物力上資源充足,合理安排造價咨詢服務人員,確保滿足甲方總體招標、施工進度要求。
3.3.1、招標文件和合同編制
3.3.1.1、招標文件編制:乙方提出完整的招標文件范本和要求,乙方負責招標文件中經濟文件的編制,乙方負責匯總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顧問公司編寫的技術管理文件,并負責將上述文件統一審核編制,形成完整合格包含技術、經濟、管理內容的招標文件報告,報甲方最終確認。
3.3.1.2、合同文件編制:乙方提出完整的合同文件范本和要求,乙方負責合同文件中經濟條款的編制,乙方負責匯總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顧問公司編寫的技術管理條款,并負責將上述條款統一審核編制,形成完整合格包含技術、經濟、管理內容的合同文件,報甲方最終確認。
共4頁,當前第2頁1234咨詢人(全稱):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二、 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 咨詢人同義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 委托人同義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 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20xx 年 11 月 26 日開始實施,至 20xx 年 12 月 15 日終結。
七、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壹 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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