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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環境保護、衛生、城市規劃、質量技監、國土資源、水利、經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事業發展,鼓勵從事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供水質量。
第五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利用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城市規劃、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八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規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體組織有責任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維護。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供水行業。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凈水工程、輸配水工程,下同),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實施。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應當同時安排排污管網和城市消防用水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擴大城市規模,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設置集中轉輸加壓、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轉輸加壓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設施,并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十七條用戶自行建設的供水進戶計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自建設施供水的管網系統,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相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壓的用戶,必須設置中間水池間接加壓。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公共設施,從取水口至進戶總水表(含進戶總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從進戶總水表至用戶的供水設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實施監督、檢查。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經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安裝的計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不得圍壓、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條城市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動用的,必須征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并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安裝和維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定期檢驗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防止二次污染,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公共供水企業必須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供水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的所有者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規定的通知用戶方式應當采取直接書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戶知曉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與產權所有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供水企業應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制,計量到戶。
城市供水企業按用戶計量水表的計量和水價標準收取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催繳,并可按照合同約定對用戶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分級計價,鼓勵用戶節約用水。
城市供水水價的確定和調整,按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城市供水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和調整水價。城市供水水價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城市供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禁止城市用水用戶有下列行為:
(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
城市供水、質量技監、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設備、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的開發和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和采用先進節水型工藝、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四)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搶修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城市供水規劃未經批準興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雖經批準但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合同約定繳納水費的,責令其補繳所欠水費,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為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相關名詞解釋: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從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鄉(鎮)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9號)同時廢止。
隨著xxxxx市城市框架的不斷拉大,xxxxx市城市系統供水壓力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針對這一情況xxxxx圣泉水務有限公司結合xxxxx現狀和地域特點,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1、現有供水系統起點低,城市擴展后顯得先天不足。
主要制水廠江北水廠是建市前按原縣城總規選址、征用地和確定最終規模的,至今未能突破單水源、小水廠、以樹枝狀為主的供水管網,供水水壓為低壓制的格局。供水范圍原來主是要巴河兩岸較平坦的低洼區(高位山坡地帶尚未開發),且在上世紀80-90年代,城區多層建筑大部分都設有屋頂水箱和加壓設備,對晝夜用水量和水壓不均勻情況自行調節,所以江北水廠建成初期,供大于求,市民滿意,政府高興,很多潛在問題尚未顯現。
2、管網建設滯后,供水系統未能全面配套。
3、高位調節水池損壞,直接影響壓力調控。
4、新建住宅小區供水后遺癥層出不窮。
近幾年來,xxxxx舊城改造,新區開發,xxxxx各處如雨后春筍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區商品住宅群,大多數是7-12層的`小高層建筑。但供水水壓問題從未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從設計、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無樓院供水加壓設施??砍鞘泄┧芫W壓力是否能直供到頂,開發商似乎從未懷疑過。而實際上,小區室內室外給水系統不完善,供水設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問題層出不窮,高層位住戶反映熱水器打不開,廁所排便沖不走的欠壓問題嚴重存在,物業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雙方矛盾加劇。5、一戶一表供水方式改變后,所需服務水頭增大。
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以后,多采用首層集中分戶,各戶分設單根小口徑(dn20)主管入戶的供水方式,較之以往每戶有多根大口徑(dn40或dn50)主管分別進入廚、廁、衛的供水方式,管徑變小,管線增長,閥門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損失成倍增加,對配水管網上的用戶接管點處的服務水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冻鞘薪o水工程規劃規范》中所提到的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頭28m的要求,相當于將水送至6層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頭,而實際上六層住宅“一戶一表”所需水頭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戶表后,不少用戶反映水壓不足。
1、近遠結合,科學規劃。
為實現中等城市供水目標,按照xxxxx新的總規修編要求,xx年,xxxxx圣泉水務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設計院完成了20xx年城市供水專業規劃。擬建成多水源、大環網、分區分壓城市供水系統。
2、加大投入,加快管網配套建設和高壓區位供水加壓站建設,從根本上改善管網水壓。
現已完成城市給水管網改造規劃、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設評審。一期管網改造(低壓)工程已進入第一標段的施工階段,計劃用三年時間,投資6610萬元完成一期管網改造項目,使xxxxx供水管網現狀得到根本改善,同時為二期建設、近遠結合打好基礎。二期工程主要解決城市高區位加壓供水問題。目前正積極籌備加壓站選址、完善用地手續等供水加壓站建設前期工作。
3、增加變頻恒壓裝置和修繕白云臺高位調節水池。
為彌補白云臺高位調節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廠在送水泵房增設了變頻恒壓裝置,對穩定出廠水壓力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對遠端管網壓力調節作用不大。為此,積極組織修繕白云臺高位調節水池。高位調節水池功能恢復后與變頻恒壓相結合,實現近、遠端水壓綜合調控。
4、積極協助用戶,在搞好“一表一戶”工程的同時,大力推行樓院二次加壓設施建設。
城市供水是一個從水源取水頭到用戶水龍頭的龐大系統工程,要供好水,僅靠供水公司一家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支持。要解決高樓水壓不足問題,就更離不開開發商、業主和用戶的配合與支持。我們認為,從現狀看,推行樓院和小區二次加壓供水是解決高樓水壓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從長遠看,也是最可靠最根本的辦法。因為二十多年供水事業走過來的歷程隨時提醒我們,供需平衡是暫時的、相對的,不平衡是絕對的,供需矛盾是存在的,只是遲來與早來的問題。如果不下決心解決好樓院的住宅小區的加壓供水設施,供用雙方始終會受到水壓問題的困擾,尤其是夏季和供水高峰時期。
在推行二次加壓工作中,為做到有章可循,明確供用雙方的義務與責任,應嚴格遵循和依照國家有關城市供水和建筑給水的法規、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即國家和四川省供水條例,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四川省工程建設標準《住宅供水“一戶一表”設計、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程》等要求“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水頭必須達到28米,多層住宅6樓以下采用市政管網水壓直接供水,高層7-12樓實行加壓供水”.這些均是協調供用水雙方關系,確保加壓工程質量的可靠依據。為此,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城市發展出發,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動員和督促有關規劃、設計、開發、施工及物業管理等單位嚴格遵照相關規定,共同推動二次加壓措施順利實施,使之落到實處,從而解決好當前全城人民用水的迫切需要。
第十九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等制定。
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運行、供水水質、服務質量等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保護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化水資源配置,優先使用國家調配的水資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依法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現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封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城市供水規劃應當包括水源地、水廠、加壓泵站、搶修基地、經營服務網點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服務設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設施,確保城市供水平穩均衡。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地控制預留工作。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建設。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管線應當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線位置。
納入城市建設投資計劃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
第七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具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第八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經驗收合格后,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自建供水設施因轉用城市公共供水需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簽訂連接協議。連接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進行,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連接。
第九條經驗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檢查制度,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注冊水表、水廠、公用水站、搶修基地等設施定期進行巡查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對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應急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損壞、漏水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搶修。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維修的,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施工、檢查、維修或者抄表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擾阻撓。需要入戶作業時,工作人員應當出示證件,說明目的及服務時間等。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或影響其正常使用。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一)供水專用的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周圍5米以內、地下電纜周圍1.5米以內;。
(二)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1.5米以內;。
(三)城市建成區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4米以內;。
(四)水廠、供水加壓泵站周圍30米以內。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占壓、覆蓋供水管道、注冊水表、表井(箱)、閘井等供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排放污水;。
(三)損壞、覆蓋、改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標識的;。
(四)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上;。
(五)擅自啟閉注冊水表、閥門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封鎖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供水與用水。
第十六條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依法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承擔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及供水經營等工作。各區域供水管網應當互聯互通,相互轉輸水量的能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對原水、出廠水和公共供水管網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環境保護、城市供水、衛生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并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維護。發現計量器具非人為因素致使損壞、停行、逆行或者計量器具額定流量大于實際用水量的,應當及時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告知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用戶發現上述情形時,應當及時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因上述情形導致計量器具無法正常計量的,按照用戶前兩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十九條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水費。用戶自抄表次日起超過30日未交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自抄表次日起超過60日無正當理由仍未交納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10日通知用戶。
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結清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條因注冊水表被占壓、堆埋、封鎖等造成無法抄表,非因用戶責任的,按照前兩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多計或少計的水費在下次抄表時折抵;因用戶責任的,按照前兩個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計收水費,并告知用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應當及時辦理注冊水表過戶手續。
以建設單位名義辦理報裝手續的新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自產權發生轉移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戶需要中止用水的,應當辦理中止用水手續,結清所欠水費。中止用水期限最長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中止用水的',應當在屆滿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未辦理中止用水手續且中止用水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銷戶處理。
注冊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構筑物滅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自動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夠確認盜水量的,按確認的實際水量計算;不能確認盜水量的,按照盜水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盜水量。
盜水時間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以實際確定的時間計算;盜水時間不能確定的,盜水天數按照180天計算,每日盜水時間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時計算;。
(二)用于經營服務、特種行業用水的按照8小時計算;。
(三)用于工業、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時計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時計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一戶一表、計量出戶;。
(六)儲水設施應當設置消毒設備、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護設備;。
(八)國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推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改造、管理維護專業化。
對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建設、管理維護;對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改造、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維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時間向儲水設施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五)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設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其管理維護單位還應當負責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及二次供水用戶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健康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查驗清洗消毒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八條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組織清洗、消毒,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九條對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衛生、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排查,對不符合技術、衛生、安全防范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老舊落后的,制定改造計劃,確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供水水質應當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信息平臺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服務信息系統,合理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公示業務受理范圍、辦事程序、服務承諾和投訴電話,提供便民快捷服務,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考核評價體系,對供水服務質量進行自我評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市供水服務質量監管評價,對水質、水壓、供水服務、設施維護、應急處理等進行考核評價,也可委托第三方開展用戶滿意度測評。城市供水服務質量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用戶對用水申請、供水水質、水壓、計量器具準確度、收取水費等的投訴,并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及時答復用戶。
用戶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并向投訴人答復。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將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定期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政府的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物資及裝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因發生水資源緊缺、自然災害、重大水質污染、恐怖襲擊、重大生產事故等嚴重影響正常供水服務的突發性事件,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應急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確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檢查制度,加強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及城市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務、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實現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未及時搶修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或水質管理制度、管理臺帳,且水質不符合標準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洗消毒和檢驗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在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具有特許經營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情況監管不力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市供水服務的突發性事件處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上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由其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來鳳縣城市現由二水廠供水,該廠原設計日供水能力為4萬噸,現實際日供水量1.8萬噸。二水廠主要由取水泵房和凈化廠組成,取水泵房裝設四臺機組,兩用兩備,裝機容量330千瓦,凈化廠建有4組斜管沉淀池及虹吸濾池、2座清水池、1套二氧化氯反應消毒設備和一座加壓泵房,其中加壓泵房裝備供水加壓機組4臺,兩用兩備,裝機容量505千瓦。一水廠因水源污染嚴重已于停用。
我縣城市給水管網于1973年建廠之初開始鋪設,最先采用的供水管道為直徑100毫米的鑄鐵管,隨后陸續使用水泥管、鍍鋅管、abs管、pvc管、pe管、ppr管等管材。
39年來,城市人口逐步增加,城市面積逐漸擴展,城市需水能力也不斷增長,城市給水管網也逐步延長擴展,由原來的縣城鳳中片區,發展到現在的精神堡、城南、金盆山、紅山、育紅橋、萬家塘片區,再至目前的接龍橋、沙坨、土堡、桂花樹、黃毛坪、大埡口片區等。
由于給水管網規劃的嚴重滯后,加之受當時的經濟、技術等多方面因素制約,給水管網經過幾十年來的鋪設仍沒有形成合理的供水系統,現有供水管網系統呈現以枝狀管網為主,局部環狀管網結合的供水現狀。
-,我縣搶抓各次政策機遇,大力爭取項目資金,共改造擴建城市供水管網35.4千米。到初,直徑100毫米以上供水主干管長度達到61千米,城市供水范圍由原來3平方公里增至現在的9平方公里。
(三)城市供水企業現狀來鳳縣自來水公司是我縣城市供水的唯一企業,也是我縣僅存的一家國有企業。該公司始建于1973年,現有在冊職工201人,年銷水量310萬噸,其中生活用水占總用水量90%,供水面積約9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約9萬人,供水普及率達99%,出廠水水質達到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綜合合格率為100%。
目前,自來水公司內部管理,根據其職能特點和需要劃分為行政、制水廠、經營公司、安裝公司。各部門均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內控措施。近年來,企業在生產經營十分艱難、職工工資待遇低、福利差的情況下,公司干部職工發揚了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良好的作風,確保了城市保質保量安全供水,企業內部基本保持了長期的穩定和諧。
近幾年來,自來水公司經過艱苦的的努力,在力保城市生產生活用水的情況下,還有效地配合了我縣城市道路改造、小區拆遷重建、“兩違”清理、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設、抗旱抗洪抗冰凍災害、城市消防綠化環衛等市政公共用水、城市低保戶水費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等各方面的工作,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隨著我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用水量急劇增加,自來水供需矛盾日趨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供水設施陳舊,輸配供水能力明顯不足。
一是水處理設施落后。二水廠于90年代設計建設,由于受當時技術、設施、設備以及財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水處理設施設備和方法上沒有采用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在后期的設備改造中也因資金所限,只能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對迫切需要處理的設備進行改造更換,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是輸供水設備嚴重老化。二水廠的取水泵房、供水加壓泵房的8套機組設施屬于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的機電產品,技術設計落后,功能效率低下。供水泵房的4套加壓機組設計為兩用兩備,但因用水需求量急劇上升,現在只能是白天滿負荷運行,晚上12點過后才進行設備休整調控和檢修。機組經過10余年運行,機器故障多、維修成本高,并且能耗增大,目前千噸水的生產電耗超過1000度,無形中增加了供水成本,不能滿足節能減排的要求,不能適應現在的城市供水事業發展需要。
現城市供水出廠水壓只能保持在3.2個壓力,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負荷過大,配套輸變送電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市管網老化,無法增大輸供水壓力。據調查,部分高樓層、高地勢區域水壓不足,居民用水困難,部分街道居民住房小區,因管網不配套,平時三樓以上很少有水,一二層樓水壓不足,水量過少。
(二)供水管道老化,漏損現象嚴重。
我縣城市的供水管網自1973年鋪設供水以來,經過了39年的發展建設,至20初,直徑1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長度為61千米,直徑100毫米以下管道在300千米以上。
由于大多數管道鋪設時間較長,供水管網老化陳舊,特別是老城區的管道限于當時的經濟實力,因陋就簡,大多采用了灰口鑄鐵管、水泥管或鍍鋅管,現有供水管網中,鑄鐵管和水泥管占50%左右,這類管材的通病就是質量差,使用時間短,而且,鐵管易結瘤、易腐蝕,容易導致自來水中的鐵、錳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濁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壓,長期超限運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種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則,材質低劣的管道,管網余氯消耗大,受壓能力弱,影響供水水質和供水水壓。經歷了幾十年的運行,老城區的供水管道已超過材質的使用期限,腐蝕老化特別嚴重,爆管事故時有發生,漏損率極高,嚴重影響了城市供水。
(三)管網布局不夠合理,供水設施未按城市供水專項規劃進行建設。
由于城市供水規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不相匹配,而且在城市開發建設的過程中,受資金等因素所限,供水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不能達到規劃設計的要求,因而,許多管道成為供水頸瓶,水量、水壓明顯下降,造成目前無法正常供水。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供水能力跟不上城市規劃發展的需求。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到預計縣城總人口30萬人,城市面積為30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為11.07萬噸。目前,新城區建設日趨加速,預計“十二五”期末,來鳳城市人口將達到12萬人,城市面積將擴大到12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將達到6萬噸,而現有的二水廠設計日供水能力為4萬噸,實際日供水能力僅為1.8萬噸,供需矛盾將十分尖銳。
二是供水管網的建設已遠遠落后于城市規劃發展的需要。限于當時的城市現狀和用水需要,在1995年以前與生活用水和一般生產用水相關的供水管道口徑都比較小,1995年以后,城市的發展不斷加快,老城區的建設和改造也不斷提速,城市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隨之大增,但老城區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資金以及外界條件制約,管道擴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舊城改造發展的要求,制約了城市的發展和經營,況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網走向很不合理且分布不均,部分區域供水管徑偏小。
一、科學、嚴密規劃,現有118km的管網多是逐年小步走“見效快”形成的小口徑管網,且大部分呈樹枝狀分布。近年供水量一增大,瓶頸問題就顯現出來。盡管出廠水壓力為0.45mpa,但至管網末端已銳減至0.15-0.2mpa,甚至更低。這主要表現在管網末端的南壩片區、后河橋片區、高位區龍泉片區和回風片區。
3、高位調節水池損壞,直接影響壓力調控。
xxxxx供水區域多分布在離水廠較遠的中下游地段,為使出廠水輸水干管較均勻地向城內輸水,在靠近江北水廠的白云臺建有磚砌結構的高位調節水池兩個,總容積3500m3,除調蓄水量外,主要功能是起穩壓作用。由于北二環開發建設,水池周圍山體截腳和放炮施工作業等影響,致使1號水池(20xxm3,)已開裂無法修復,僅剩2號水池在低水位狀態下維持工作,使之調蓄和穩壓作用大大減弱。管網水壓波動的幅度和頻率增加,高峰供水時壓力波動尤為突出。目前城區不僅出現高地段、高區位、高樓層欠壓缺水,甚至出現了低區供水壓力不夠現象,如南壩片區、北門片區和后河小區。
4、新建住宅小區供水后遺癥層出不窮。
近幾年來,xxxxx舊城改造,新區開發,xxxxx各處如雨后春筍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區商品住宅群,大多數是7-12層的小高層建筑。但供水水壓問題從未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從設計、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無樓院供水加壓設施??砍鞘泄┧芫W壓力是否能直供到頂,開發商似乎從未懷疑過。而實際上,小區室內室外給水系統不完善,供水設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問題層出不窮,高層位住戶反映熱水器打不開,廁所排便沖不走的欠壓問題嚴重存在,物業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雙方矛盾加劇。
5、一戶一表供水方式改變后,所需服務水頭增大。
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以后,多采用首層集中分戶,各戶分設單根小口徑(dn。
20)主管入戶的供水方式,較之以往每戶有多根大口徑(dn40或dn50)主管分別進入廚、廁、衛的供水方式,管徑變小,管線增長,閥門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損失成倍增加,對配水管網上的用戶接管點處的服務水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冻鞘薪o水工程規劃規范》中所提到的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頭28m的要求,相當于將水送至6層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頭,而實際上六層住宅“一戶一表”所需水頭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戶表后,不少用戶反映水壓不足。
二、xxxxx供水壓力不足解決的對策和措施。
1、近遠結合,科學規劃。
為實現中等城市供水目標,按照xxxxx新的總規修編要求,20xx年,xxxxx圣泉水務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設計院完成了20xx年城市供水專業規劃。擬建成多水源、大環網、分區分壓城市供水系統。
2、加大投入,加快管網配套建設和高壓區位供水加壓站建設,從根本上改善管網水壓。
現已完成城市給水管網改造規劃、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設評審。一期管網改造(低壓)工程已進入第一標段的施工階段,計劃用三年時間,投資6610萬元完成一期管網改造項目,使xxxxx供水管網現狀得到根本改善,同時為二期建設、近遠結合打好基礎。二期工程主要解決城市高區位加壓供水問題。目前正積極籌備加壓站選址、完善用地手續等供水加壓站建設前期工作。
3、增加變頻恒壓裝置和修繕白云臺高位調節水池。
為彌補白云臺高位調節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廠在送水泵房增設了變頻恒壓裝置,對穩定出廠水壓力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對遠端管網壓力調節作用不大。為此,積極組織修繕白云臺高位調節水池。高位調節水池功能恢復后與變頻恒壓相結合,實現近、遠端水壓綜合調控。
4、積極協助用戶,在搞好“一表一戶”工程的同時,大力推行樓院二次加壓設施建設。
城市供水是一個從水源取水頭到用戶水龍頭的龐大系統工程,要供好水,僅靠供水公司一家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支持。要解決高樓水壓不足問題,就更離不開開發商、業主和用戶的配合與支持。我們認為,從現狀看,推行樓院和小區二次加壓供水是解決高樓水壓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從長遠看,也是最可靠最根本的`辦法。因為二十多年供水事業走過來的歷程隨時提醒我們,供需平衡是暫時的、相對的,不平衡是絕對的,供需矛盾是存在的,只是遲來與早來的問題。如果不下決心解決好樓院的住宅小區的加壓供水設施,供用雙方始終會受到水壓問題的困擾,尤其是夏季和供水高峰時期。在推行二次加壓工作中,為做到有章可循,明確供用雙方的義務與責任,應嚴格遵循和依照國家有關城市供水和建筑給水的法規、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即國家和四川省供水條例,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四川省工程建設標準《住宅供水“一戶一表”設計、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程》等要求“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水頭必須達到28米,多層住宅6樓以下采用市政管網水壓直接供水,高層7-12樓實行加壓供水”。這些均是協調供用水雙方關系,確保加壓工程質量的可靠依據。為此,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城市發展出發,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動員和督促有關規劃、設計、開發、施工及物業管理等單位嚴格遵照相關規定,共同推動二次加壓措施順利實施,使之落到實處,從而解決好當前全城人民用水的迫切需要。
一、質量至上”的主題,以實現“安全、平穩、高效”運行為宗旨,為全力確保實現“零事故”的目標,我車間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統一思想,強化意識。
為加強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實,每天早會以及午間會車間管理人員都會抽出時間向大家分析各種安全事故,時刻向大家敲響安全的警鐘,強調全員要具備安全工作是天字號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識,使大家在現場時時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將安全銘記于心、落實到處。在界區內張貼安全標語,在危險區域安裝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1、在每天午間會時,都會將以往公司下發有關安全的文件重新學習,更深入的領會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
2、每位員工每周向車間上交一條安全隱患,全員參與,共同將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組織我車間全員分批觀看了有關安全知識的圖片展,組織學習車間事故應急預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2、車間每月組織全員進行一次安全理論考試,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3.堅持每周一次車間安全例會,學習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4.經常開展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正確使用的培訓,要求做到人人會用。
四、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檢查。
1、由車間主要負責人帶隊,車間定于每周三下午對車間各個界區進行安全大檢查。
2、車間管理人員和班組長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務,時時刻刻對全員的安全負責,讓每位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車間對于正在施工的現場,安排專人監管,將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實處。
五、開展應急預案演習。
嚴格按照車間應急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習,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類預案,使預案具有較強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來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供水安全規劃與管理的技術方法體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術經濟政策體系。
第十一條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準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設施供水的。
有條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對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訂限期關閉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凈水廠周圍不低于三十米范圍內,劃定安全保護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取水泵站(房)、凈水廠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凈水廠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衛生管理,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質日常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機構的執業條件和范圍。監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定的專業監測資質。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涉及飲用水的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衛生、供水、節水標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用戶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二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h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城市節約用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實施階梯式計量水價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以及超計劃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含污水處理費)標準:
3、超計劃(定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三倍收取。
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含污水處理費)從稅后留利或者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城市供水超計劃、超定額部分的水費收入,要優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技術改造。
第五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必須強制使用節約用水的產品和工程規模及范圍。
非居民用戶需要新增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使用節約用水工藝、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五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城市供水管網定期檢查維修,降低管網漏失率。
供水企業管網漏失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超標準的水量不得計入成本。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xxx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處(以下稱市供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市供水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礦、環保、計劃、衛生、規劃、建設、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水專業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城市供水實行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首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用水單位的用水。
第六條鼓勵城市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人民政府組織供水、水利、計劃、建設、規劃、環保、衛生和地礦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八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中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和實際情況,結合城市供水水源狀況編制城市供水年度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計劃協調安排供水。
第十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水利、規劃、地礦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和破壞水體、取水設施的行為,保證供水水源的水質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必須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為生活飲用水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編制。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公共供水建設資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準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按城市公共供水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資質或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技術監督、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其中,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認定該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未經認證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證規定水壓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或審定的技術設計方案的;
(四)節水設施不符合有關節約用水規定的。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按規定應當移交產權的,產權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業可拒絕供水。
第二十一條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必須按規定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不合格的供水企業,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或指定其他符合條件的供水企業對其進行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四條供水企業供水壓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按規定設立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
本市市區公共供水水壓根據不同地形實行分區分壓。高壓區海拔高程五十米處,低壓區海拔高程三十米處,供水壓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網末梢,供水壓力不低于0.1兆帕。
第二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經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三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并通知用戶。不能中斷用水的用戶,應當自備儲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定期對有關的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化驗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七條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定期向各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九條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質分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非經營性組織用水;
(三)工業用水;
(四)商業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飲食服務業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條申請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戶增加供水量及變更名稱、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銷戶,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查表計量,并以所設的`進戶總水表示值(計量單位為立方米)收取水費。
用戶用水量低于進戶總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計量收費;進戶總水表發生故障不能計量時,按該用戶上一收費期用水量計算本期收費。
用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嚴禁盜用或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戶不得改變批準的用水性質。
第三十四條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蝕性物質或有毒物質、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嚴禁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有關單位應當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并報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承擔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八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并在管網系統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閥門,非消除火災,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演習、訓練等需開啟的,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按城市規劃建設的水表池及用戶用水設施的產權為房屋產權者或投資者所有,由其產權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條產權人和用戶應當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潔、完好。因進戶總水表池損壞或水表池內有雜物、污水而影響查表或水表維修時,產權人應當按供水企業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業負責整修,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進戶總水表應當按規定定期校驗,其正常檢修、更換,由供水企業負責;用戶損壞的,由用戶賠償。
用戶對進戶總水表計量有異議需校驗時,由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單位按照計量鑒定規程進行校驗,用戶預交校驗費。校驗合格的,不退還校驗費;校驗不合格的,當期水費多退少補,由供水企業承擔校驗費。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漏水,應當立即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供水管理部門或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實施檢查、搶修。
第四十三條發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嚴禁下列行為:
(一)損壞、覆蓋供水設施及其標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壓直接為鍋爐等壓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業專職人員動用供水設施(除搶險救災外);
(五)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城市供水科學研究或推廣應用供水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
(三)舉報、制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四十六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四)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以上行為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七)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以上行為給供水企業和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費外,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第五十條對逾期無故不繳納水費的,由供水企業按當期水費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費;超過十日仍不繳納的,由市或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暫停供水。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供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三)城市自建設施供水,指以本單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工程、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工程和用戶用水設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網、水廠、公用水站、消火栓、進戶總水表及附屬設施。
(六)用戶用水設施,指從進戶總水表后第一個閥門起的用戶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七)進戶總水表,指城市供水企業按規劃設置用于水量結算使用的計量水表。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優先發展養老服務,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創建中國特色的新型養老模式”的基本原則。
市政協十二屆十一次主席會議確定對我市城市居家養老作為今年重點調研課題,從2019年7月下旬至8月期間,市政協副主席任書文帶領政協社法委、民政局、政協委員調研組先后視察了杏花嶺區錦繡苑社區、迎澤區五龍口三社區、海邊街社區、太原市社區管理服務中心等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情況,聽取市民政局對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發展建設情況,召開各界人士座談會,就我市城市居家養老現狀、問題、對策進行調查研究。
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從2019年開始啟動居家養老試點,市民政局作為政府總牽頭部門,制定實施辦法,創新工作理念,探索為老服務新機制,構建居家養老新體系,逐步把這項工作推廣到全市543個社區,到目前居家養老服務網絡覆蓋全市。2019年9月和2019年7月國家民政部部長立國來太原市考察,充分肯定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驗做法,并向全省推廣。綜合歸納有六個方面的亮點。
(一)緊跟社會形勢,著力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功能建設。我市現有60歲及以上老人63萬人,占全市總人口數的14.8%,其中空巢老人約13萬戶,人口結構向老齡化、空巢化的趨勢發展。為應對老齡化現實,目前全市建立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115個,安設老年床位1380余張,招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商500余家,設立養老服務點2461個,建立社區服務隊760支(約2019人),招募志愿服務者10.2萬人,建立老年人“愛心一鍵通”服務系統,為空巢老人發放2.4萬部“愛心一鍵通”,開通8181890社區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建成現代化的求助呼叫網絡平臺,受理老年人求助呼叫225862人次,為民排憂解難70629人次,全天候(24小時)為老年人服務。
(二)創新養老模式,敢于探索居家養老服務新路徑。我市堅持“政府主導、社區主體、社會參與”的工作導向,把研究解決養老問題放在突出位置,創新養老服務工作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在前進中探索出一條新路,即“以家庭為基礎、社區服務為紐帶、居家照護服務為宗旨”的居家養老服務模式,被譽為“沒有圍墻的養老院”;健全完善為老年人提供“無償、低償、有償”優質服務的運行機制,即“無償服務針對80歲以上高齡、空巢、困難、傷殘以及無子女、無自理能力、無經濟來源的‘三無’老人提供免費服務;低償服務針對老人與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提供低于市場價的優惠服務;有償服務針對以市場運作,為老人提供預約上門實惠服務”。
(三)制定扶持政策,構建居家養老事業新格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黨和國家養老政策的貫徹落實,為適應新形勢下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需求,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全市經濟社會規劃和服務業扶持范圍,制定出臺了《關于推進居家養老社會化服務工作意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大力支持發展社區居家養老事業,全市基本形成了“投資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管理規范化、服務人性化、隊伍專業化、手段信息化”的居家養老服務新格局。
(四)樹立全新理念,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新機制。全市建立了各級黨政部門、社區居委會、轄區企事業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廣大居民“五力合一”的聯動運行機制和分類服務、分級幫扶、助老服務、網格管理、親切關懷、社會聯動“六位一體”的居家養老服務機制。創新為老服務機制,制定出臺了《太原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對象評估管理辦法》,為孤寡、失獨、獨居、空巢、困難、優撫、殘疾和高齡等八類老人提供享受分級優惠服務,評估計分確定“abcd”四種類型老人發放養老服務卷,即每年每人發給a類85歲以上空巢“三無”老人2400元、b類80歲以上空巢困難老人600元、c類70歲以上空巢傷殘老人150元、d類60歲以上空巢特困老人享受親情志愿者服務;今年為近五萬名老人提供多樣化居家養老服務,其中a類128人、b類2585人、c類17194人、d類30000余人。
(五)擴大服務領域,滿足老年人個性化生活需求。根據老年人不同服務需求,在全市各個社區開展生活照料、醫療保健、防病治病、法律維權、文化教育、體育健身、志愿服務、老年餐桌、家政服務、配餐送餐、康復護理、心理咨詢、親情服務等40項社會化服務,在每個社區都配備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專管員,及時為老人提供服務指南、服務項目、服務人員,解決老年人精神生活和醫療保健方面的問題和護理需求,基本做到“養老在社區、服務進家庭”。
(六)經費基本保障,投入養老公共資金逐年增加。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對社區工作建設經費逐年增加,從2019年開始社區辦公經費根據轄區范圍和居民戶數增加至5萬元、6萬元、7萬元。2019年,為每個社區安排惠民項目資金20萬元。資金主要用于社區建設與服務,市民政局按照管理原則,對資金使用投向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居家養老公共事業作為惠民項目資金重點使用領域之一,重點打造了社區“老年餐桌”試點,得到了社區老人的普遍歡迎。
總體上講,我市城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起步早、發展快、有創新、見成效,服務和管理水平優先全國同類城市。
在我市居家養老事業發展過程中,還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有五個方面,需要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
(一)居家養老公共經費投入還需進一步加大。雖然公共資金每年都有所增加,但增加的數量不大,有的基層社區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吃大鍋飯”、“撒胡椒面”的現象,用于發展居家養老公共事業經費不夠明確,專項經費不能及時到位,社會資金投入不足,對居家養老事業健康發展受到一定影響。
(二)相關部門協調配合還需進一步磨合。社區居家養老管理工作涉及牽頭單位民政、教育、老齡、人計、人社、發改、建管、衛生、財政、地稅等10多個部門,有些部門對居家養老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在工作方面配合不夠主動、缺乏大局意識,應該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
(三)居家養老服務產業化還需進一步擴大。從全市養老服務產業的發展情況來看,相關服務產業化發展不平衡,能夠落地的養老服務產業為數不多,扶持政策落實不夠到位,老年服務設施建設與形勢發展還有差距,服務業力量比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滿足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服務標準的需求。
(四)老年服務隊伍還需進一步壯大。招募從業人員和老年志愿者有一定難度,專業型人員匱乏,志愿者隊伍不夠壯大,部分服務功能缺失,服務隊伍的組織管理比較松散,家政人員綜合素質相對偏低,特護人員供需不平衡,從業人員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不夠,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一個短板。
(五)宣傳引導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的宣傳工作不夠深入廣泛,社會認知度還有偏差,從我市老年人民調情況來看,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因生活習慣、思想觀念等因素,缺乏“花錢買服務”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意識,不太愿意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需要社會、家庭、單位加強宣傳引導、創造條件,積極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進程。
通過對我市城市居家養老情況調研,市政協調研組認為:資金保障、管理體制、政策支持、隊伍建設、宣傳引導是居家養老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以人為本、服務滿意、合理收費、管理精細、老有所養是居家養老服務的基本要求;各級政府充分發揮“驅動器”作用,是促進居家養老事業順利前行的基本保證。為此,提出五個方面的建議,供各級黨委和政府決策參考。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社會廣泛參與,保障居家養老服務事業蓬勃健康發展。
1、繼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從我市近幾年看,隨著老年人口逐年增加,養老公共服務經費相對也在較大幅度的增加。根據市財政局報告,2019年預算安排城鄉社區事務資金17.77億元,比上年度增加9.24億元,增長幅度108.4%。為此,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居家養老事業的公共經費安排,對發展社區居家養老事業的經費投入要明確標準、細化項目、??顚S?,一事一表列入財政預算計劃,按照全市養老事業的發展規劃,專門立項年度居家養老事業經費,隨著經濟增長速度提高養老事業經費的幅度,根據老齡人口的增加,保障居家養老投入的公共經費足額到位。
2、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養老事業建設發展。各級政府要在各個環節上,提供有利條件,創造寬松環境,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民營企業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社會力量要支持養老事業發展,通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方式,建立多元化、社會化、長效化的投入機制。
3、管好用好居家養老公共資金。政府投入的居家養老專項資金,相關職能部門要統籌管理、??顚S?,制定有效的管理使用辦法,定期公示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真正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確保資金用于發展居家養老事業的各項建設。
(二)加大政府效能建設,充分發揮政府“驅動器”的作用,健全完善科學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監管機制。
1、充分發揮政府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工作主導作用。各級政府的民政部門要借鑒全國先進經驗,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導作用,認真落實我市《關于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從科學發展、統籌發展、協調發展大局考慮,進一步完善市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街道社區聯動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強化民政部門“總牽頭、總指導、負總責”的責任意識,增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的全局意識,樹立街道社區敬老助老的服務意識,齊心合力推動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2、充分開放為老年人活動的公共設施。各級政府對涉及居家養老的公共服務資源利用情況監督指導,積極協調社會各方,推動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充分為服務老年人開放,方便老年人就近就便參加豐富多彩的服務活動,依法保護老年人享受社會公共服務的權利,構建完備的社區為老服務網絡,實現資源共享共用,促進全市為老服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評估機制更加完善。
3、充分發揮政府“驅動器”的作用。各級政府要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認真貫徹國務院總理在2019年8月1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落實中央深化改革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任務措施,在服務居家養老事業各項工作中,充分發揮政府“驅動器”的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打開政策大門,激發各類主體活力,推動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角”,使廣大老年人安享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的晚年生活,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強市場動力,積極促進社區養老服務產業發展壯大。
1、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產業。各級政府要對各類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產業自用房產、土地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等,完善稅費優惠和補貼支持政策,為社會資本減稅清費,吸引更多的養老服務產業扎根落地;積極培育養老服務業發展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的服務模式,促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壯大;高度重視城市新建、改建、擴建中居家養老公共服務場所建設,合理布局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力求規劃建設同步落實到位;按照國家規定,對居家養老用地、稅收、信貸、水電、床位、營運等方面,政府應大力扶持、給予“補貼補助”,堅持政策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的原則,提供優質的政策保障。
2、建設社區綜合性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各級政府要繼續探索居家養老新模式,研究制定“民辦公助”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條件的社區開辦小型養老院或敬老院,力爭全市80%的社區各擁有一處集院舍住養和居家養老服務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的目標,提升居家養老社區化服務功能;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優先為無子女、無自理能力、無經濟來源的“三無”老年人提供集中住養場所。
3、推進社區“老年餐桌”惠民工程建設。政府花錢買服務,社區老人得實惠。市民政局組織牽頭在我市錦繡苑社區、海邊街社區開辦“老年餐桌”試點服務項目,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老年人生活的關愛關心關照,解決了老年人中午就餐問題,很受社會歡迎。建議逐步向全市社區推廣“老年餐桌”服務項目,并作為街道社區居家養老事業建設的重點發展項目,把“老年餐桌”辦成具有特色的品牌“窗口”。
(四)加強服務隊伍建設,努力培養一支“有愛心、素質高、服務好”的居家養老專業化隊伍。
1、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工作。各級政府要強化居家養老專業隊伍建設,為招募專業服務人員創條件,辦理簽訂。
合同。
制手續,享受同城化社會待遇,完善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市場化運作、社區化管理模式,努力實現養老服務供需平衡,促進相關產業的專業化人才培養和就業落實;各街道社區要積極配合各級政府工作,立足社區優勢,充分挖掘和整合社區現有人力資源,擴大網格化專業服務隊伍,為老人進行有償結對服務;各級政府要指導委托相關培訓機構,為從業人員免費進行專業技能培訓,通過考核發給“職業資格證”,努力培養一批復合型服務明星,更好地滿足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2、逐步完善招募老年志愿者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要求,實現老年志愿者達到老年人口總數的10%的目標,對照我市還有差距。為此,各級政府要制定實施方案,負責動員指導,相關部門牽頭,調動社會力量,形成強大合力,逐步完善老年志愿者招募社會化、管理正規化、服務常態化“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促進老年志愿者隊伍發展壯大,使之成為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力量;全市共青團、婦聯、工會、教育、公安、人社、文明辦、駐地部隊等相關部門應帶頭響應,形成共建單位,簽訂《居家養老志愿服務。
協議書。
》,并納入精神文明和諧單位考核。
3、建立街道社區聯系從業人員制度和激勵機制。各街道社區居委會要建立聯系從業人員的制度,正確處理轄區社區干部、從業人員、居家老人三方人際關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文明、和諧、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理念,全面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要建立激勵機制,關心從業人員的政治待遇,尊重從業人員的勞動成果,健全完善從業人員檔案信息,積極開展評選優秀服務明星的活動,大力宣傳尊老敬老、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精神,將以人為本、文明禮儀、熱情服務、行為規范作為一項考核目標,把黨和政府的溫暖傳送到老年人的心坎上,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更加人性化。
(五)加強宣傳引導,提高思想認識,努力為老年人創造一流的幸福家園。
1、高度關心重視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各級政府要在推動養老事業中發揮引領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當地養老事業的任務措施,解決養老突出問題,真正把養老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在行動上凝聚力量,在落實上很下功夫,促進我市居家養老事業提檔升級。
2、宣傳引導老年人選擇居家養老方式。居家養老既保留了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又體現了社會化養老服務的新內涵、新品位。據民政部推測全國90%的老年人需要居家養老服務。對此,各街道社區要組織力量“進門進戶”,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摸底普查轄區老人養老意愿,為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情況的翔實信息數據;借今年“九·九”重陽節之際,組織志愿者進社區開展為老服務活動,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養老政策,引導老年人和家庭子女轉變養老觀念,順應時代潮流,接受新的養老方式,積極推動居家養老社會化進程。
3、認真細化居家養老各項服務標準。各街道社區要對收費的服務項目進行公示,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尊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高老年人自愿花錢買服務的意識;根據老年人服務需求,制定長期、短期、定期、臨時的居家養老服務辦法,采取協議方式與老年家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在物價部門的指導下,不斷完善服務收費標準;對標全國先進典型,優化配置市場為老服務優質要素,建立完善“無償、低償、有償”服務的市場合作信用體系,保證供需服務長期穩定,把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打造成全國一流的朝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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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設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護,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供水管道周圍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五)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在公共供水輸配管道保護區范圍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納入當地城市供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管網設施的統一管理和維護。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護。
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管理和維護。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保養、校驗核準結算水表。
用戶應當負責結算水表及附屬設施的日常保護。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同時通知用戶。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計劃更換設備或者檢修,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報經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通知用戶方式應當采取書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戶知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制度及接報制度,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
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供水的各類井蓋、樁栓等應當符合養護規范,保證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事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水,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城市供水企業執行搶修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產權人。供水企業搶修完成后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供水企業搶修供水設施時,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摘要興建城鎮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資金可采用bot方式解決。bot方式對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這種方式不需要政府負責項目的資金計劃和準備,引進資金用于項目建設而政府卻無債務負擔。對于項目的運營公司而言,利用這種投資和融資方式,可以獲得相對長期穩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發展城鎮供水事業。
關鍵詞城鎮供水bot水資源管理體制。
現階段,我國主要農產品由長期短缺變為供需總量大體平衡、年年有余,農業發展由資源約束變為資源與市場雙重約束。為此,必須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調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慮現有小城鎮的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以及今后的發展潛力,選擇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基礎較好的小城鎮予以重點支持,發展小城鎮經濟,加快小城鎮建設。爭取經過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鎮建設成為具有較強帶動能力的農村區域經濟文化中心,使全國的城鎮化水平有顯著提高。無疑,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小城鎮建設將會有一個大的發展。
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非自來水用戶)人均生活用水量為20~30l/d,而城鎮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時,要維持一個城鎮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至少還需要有與整個城鎮家庭生活用水總量相等的市政和商業機構用水量。從農村到小城鎮,再從小城鎮到作為區域經濟文化中心的較大城鎮,這種人口的機械增長、各項基礎設施和各種商業網絡的快速發展,都將會使現有的供水規模及水源工程無法滿足需要。因此,供水設施建設成為小城鎮發展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甚至要成為“先導”。
興建供水設施,需要大量的資金,資金從何而來?按照國務院頒發的《水利產業政策》,供水屬于乙類項目,不屬于國家公共財政支持的項目??可虡I銀行貸款,尚需要有一定額度的資本金,而資本金的籌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對地方政府來說,是否可以尋求一種方式,不用籌措資本金,又不向銀行貸款來解決供水設施建設問題呢?答案是肯定的,實踐證明也是成功的,這就是國際上廣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關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指“建設—運營—移交”,是國際上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常用的融資方式。它是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授予外商為特許權項目成立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計劃、設計、投融資和建設,并經所在國政府特許,在一定時期內運營該項目。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特許權項目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
bot方式對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這種方式不需要政府負責項目的資金計劃和準備,引進資金用于項目建設而政府卻無債務負擔。對于項目的運營公司而言,通過獲得特許經營權,利用投資和融資方式,對項目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可以獲得相對長期穩定的效益。
特別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進外資無需國內任何擔保,不存在增加外債的問題;由于商業運作的色彩極為明顯,有利于幫助基礎設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費使用的觀點,提高基礎設施使用效率,促進良性循環;有利于建立一種機制,使投資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承擔建設風險,從而提高項目選擇決策的科學性,縮短建設工期,提高建設效率。為此,這一融資方式引起了我國各有關部門的極大興趣,自1995年以來,bot項目在我國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廣西來賓電廠b廠、長沙電廠、成都水處理廠等項目先后投入建設,黑龍江省綏棱縣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項目日前已與美國普萊姆國際投資財團簽署了項目協議,進展順利。目前仍有許多項目正在招商運作之中,我國的bot項目開展方興未艾。
二、bot項目實施步驟。
一個完整的bot項目運作過程包括確定項目、選擇項目公司、項目建設、運營和移交五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確定項目。
1.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出項目設想。
2.聘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3.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第二步,選擇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的選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商方式,另一種是招標方式。我國現有bot項目基本都是采用協商方式,國外應用較多的是招標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談判的條件較多,協商方式成功率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競爭,項目成本往往較高,但有時速度較快。采用招標方式,步驟如下:
1.委托咨詢機構編制招標文件。
2.公開招投標(發表招標公告、進行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投標者準備標書、開標與評標)。
3.合同談判(開標評標后,要對評標結果進行排序,選擇2~3家公司進行合同談判。首先與第一標進行談判,若成功,則轉向下一步,否則,轉向第二標進行談判)。
4.與項目公司簽約(內容通常包括特許權期限、項目的技術和經營、材料的供應、稅收、出資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項目設施移交的期限、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三步,項目建設。
1.項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詳細設計。
2.融資。
3.項目公司與一個建筑公司簽定承包合同,通常是總承包方式的交鑰匙合同。
4.建筑公司對項目進行施工并交付項目公司(期間,承包商一般不歡迎政府干涉項目,但項目成本的最終承擔者是用戶,項目的最終擁有者是政府,為保證項目質量,降低成本,政府對項目進行監督并適當參與項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電廠設備招標,由于政府參加了監督,價格降低了5億港元)。
第四步,運營。
項目公司在bot項目期內,自己來運營,或者通過合同,委托一家獨立的專業運營公司來運營。
第五步,移交。
當bot項目期滿,政府或其委托機構對項目設備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若設備有問題,則政府可以要求項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換工作。然后,項目公司把整套設備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運營這些設備,也可以選擇與該項目公司議定延續特許協議,或者與具有競爭力的公司議定一個新的特許權協議。
三、采用bot方式發展城鎮供水事業應注意的問題。
1.認真做好項目論證的前期工作。
城鎮供水項目實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對項目進行技術的和經濟的詳細論證,提出符合立項審批要求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論證要建立在城鎮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的基礎上,而一個城鎮的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和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規劃里要明確城鎮供水水資源必須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當地水、后過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提高城鎮供水保證率。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城鎮,要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
2.理順水資源管理體制。
要想順利地采用bot方式積極發展城鎮供水業,就必須首先建立科學合理的水資源管理新體制——對區域的防洪、除澇、蓄水、供水、節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配、統一發放取水許可證、統一征收水資源費、統一管理水量和水質,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
3.牢牢抓住bot項目的核心——特許合同。
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明確了在特許期內政府和項目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反映了雙方的風險與回報。合同條款一定要嚴密,過于簡單,一旦出現遺漏問題,往往會由此產生糾紛。因此,政府應該聘請有經驗的專業咨詢公司作顧問,在項目合同的嚴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別強調,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雖擁有特許權項目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為特許權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同收費的權利,并承擔對特許項目的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義務,但更要明確和細化政府部門具有對特許權項目監督、檢查、審計,以及如發現項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權協議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罰的權力。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
投資環境的建設包括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等。應該充分認識到,bot項目的前期工作較為復雜,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門與非政府部門之間的談判與合作,又牽涉到許多需要相互之間良好協調的關鍵機構,如政府部門、項目部門、項目投資者、用戶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稅收、外匯等經濟問題,也涉及法律、公眾利益、環境保護等社會問題。由于bot項目涉及到公眾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資源等為基礎進行實施,因此,bot項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項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即項目所在地的投資環境是否有利。
第九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編制的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社會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依法制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劃布局,未統一管網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供水設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用途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城市供水未能實行國有資產控股經營決策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依法制定節約用水規劃的。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因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失誤,導致供水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五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城市供水企業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法定代表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經營許可證,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城市供水企業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單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供水形式。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公安、衛生、環保、水利、物價、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供水安全,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供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劃定跨行政區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經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保證供水安全。
第八條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提意見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否滿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總體建設規劃等內容。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戶自建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城市自來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由政府組織建設;自建供水工程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
第十條公共供水管網水壓在達到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然不能滿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間不能滿足用水需要的,應當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的二次加壓設施建成并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需移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由其負責維護和管理。
已建住宅建有二次加壓設施的,其二次供水設施和小區庭院管網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可以移交給自來水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維護,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接收的二次加壓設施的維護費用計入供水企業成本。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對于自建供水工程的用戶,必須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00綜合平面位置圖以及內部供水設施系統圖,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或永久用水手續。
第十三條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供水、衛生等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須出具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水質檢驗結果及衛生監督證明,方能供水。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供水設施包括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理的取水深井、泵站、凈水設施、輸配水管網、進戶水表等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五條供水設施管理和維修的界限為: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設施的管理及維修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以后的(不含水表)供水設施由用戶管理和維修。
總水門至用水計量水表(含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及維修: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屬于業主產權的,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或委托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負責。已繳納維修資金的,維護費用從維修資金中列支;未繳納維修資金的,其維護費用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建立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其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
第十六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一)水源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5米以內、地下電纜1.5米以內;。
(二)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1.5米以內;。
(三)城市建成區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4米以內;。
(四)居民供水加壓泵站外圍10米區域以內。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3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二)擅自啟閉、改裝、遷移、拆除、損毀公共供水設施;。
(三)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八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證生產及生活用水所需。
第十九條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用戶使用的水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單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裝的水表,應當依法向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
用戶對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在五日內向城市供水單位提出水表檢驗申請,由具有檢測資質的計量機構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表可繼續使用,測試費用由用戶承擔;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表由供水企業承擔測試費用并及時更換。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管理,未取得特許經營并未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活動。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水壓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及水質檢測點,以保證自來水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安全計劃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五)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六)按月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七)按照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第二十七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
第二十九條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停水后如恢復供水需出具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水質檢驗結果及衛生監督證明。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單位及承擔二次加壓供水的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供水企業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與非居民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供、用水雙方權利和義務。供水合同的內容包括供水方式、水質標準、供水時間、供水水壓、供水地址、供水性質、供水水價、水費結算方式,供水設施維護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凡申請用水開戶、改變用水性質、臨時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復用水、更名過戶等,應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有關開戶、變更等手續。供水、用水雙方應當根據需要簽訂供用水合同。
用戶申請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更名過戶的,應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的同時,結清所欠水費。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可分為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五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
第三十四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調價申報文件應抄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供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按月逐戶查驗水表,并收繳水費。
第三十六條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三十七條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的,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向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無正常原因或特殊理由的,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
第三十八條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一)水表自然損壞,按照用戶前3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裝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三)用戶采取改裝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居民用戶每日不少于6小時不多于10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2倍計算。
第三十九條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四十條嚴禁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盜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二)未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批準,非火警擅自啟用公共消火栓盜水的;。
(三)繞越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水表盜水的;。
(四)拆除、偽造、開啟水表防盜裝置盜水的;。
(五)改裝、損壞水表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六)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盜水的;。
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量、金額的認定參照本辦法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處罰: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予以處罰: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第四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予以處罰: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七)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規定以外的供用水管理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各縣的供用水管理事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共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1: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5: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應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連接處采取必要地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廣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廣網系統直接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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