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報告的撰寫需要將復雜的問題和情況以簡單清晰的方式呈現出來,以便于他人理解和參考?;趯δ骋磺闆r的多個維度的考察和評估,我們準備了一份全面詳實的情況報告,供大家參考。
近年來,全縣各地在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積極引進業主,不斷探索和創新土地流轉機制,推進土地集約化經營,有效地促進和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了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為深入了解全縣土地流轉和經營狀況,對全縣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就目前土地流轉中還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
全縣實有耕地45.03萬畝,其中家庭承包耕地30.36萬畝。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21016.7畝,土地流轉的面積占農戶承包耕地總面積的6.8%,涉及123個村,農戶12795戶。其中:
(1)流轉期限5年以下的涉及村數90個、農戶數7553戶、面積10524.9畝;。
(2)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涉及村數33個、農戶數5242戶、面積10491.8畝。
祿豐縣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轉包350畝;。
(2)出租20432畝;。
(3)互換168畝;。
(4)轉讓66.7畝,分別占總流轉面積的1.7%、97.2%、0.8%、0.3%。農戶自發流轉的土地面積12771.3畝、涉及農戶數7422戶;基層政府及村級組織引導組織的土地流轉面積8245.4畝、涉及村數40個、農戶數5373戶。農戶間自發流轉的面積13827畝,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面積4500畝;流轉5年以下的面積4220畝,占流轉面積的23%,流轉5-20xx年的面積9850畝,占流轉面積的54%,流轉20xx年以上的面積4257畝,占流轉面積的23%。
截止20xx年底,全縣簽訂流轉5655份,其中簽訂書面規范流轉合同份數4343份,占流轉合同的77%。簽訂流轉合同的耕地流轉面積13905畝,占流轉面積的76%。
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土地流轉機制改革還處于探索階段,總體上是健康、有序的,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當前在一些地方仍然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2.1政策宣傳不到位,群眾思想認識有待提高。一些鄉鎮政府沒有把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放到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這個大局來認識。對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不夠深入,群眾對土地流轉的認識還存在誤區,主要表現為一些農戶和部份土地承包業主對推進土地流轉還存在“三怕”:
一是部份農民怕土地轉包出去后,自己喪失了土地經營權,沒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線”,因此部份農民外出打工后,寧愿土地荒蕪也不愿轉包出去。
二是部份業主怕政策不穩,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賃權,不敢大膽投入。三是部份業主怕市場前景不佳,承包無效益,不敢大規模搞開發。
2.2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不健全,制約了土地流轉的進程。當前土地流轉大都是群眾的自發性行為,缺乏約束力和規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轉上缺少應有的管理、引導和服務,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和速度。一些鄉鎮和村社沒有認識到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在工作中還存在錯位、越位的現象,在土地流轉問題上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化操作方式,個別村社強行要求農民退出承包地統一轉包給業主,群眾對此不滿意,甚至引發了新的干群矛盾。
2.3土地集中成片流轉難,業主開發難成規模。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下,土地分戶經營的分散性、隨意性與土地流轉的計劃性、規模性之間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業主在實施土地規模流轉時,往往因為一戶或幾戶承包戶不能談妥,而使土地規?;鬓D難以成功,從而導致土地流轉比較分散,制約了規模經濟的發展。
2.4融資困難,業主開發資金匱乏,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大面積承包土地從事高效農業開發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戶一般沒有貸款擔保單位,又不能將土地使用作為貸款抵押,因此很難從銀信部門貸到貸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礎設施和自然基礎條件較差,更難籌集資金或引進資金,致使部份業主在土地開發上存在嚴重的資金困難,規模難以擴大,效益難以提高。
2.5部份土地流轉合同不規范,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突出表現為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集體“四荒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業社,而部份業主承包土地時不管是何種土地,一律與村社直接簽訂協議,致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協議中簽定的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了第二輪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三是部份業主借土地流轉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這三種表現形式都會造成維系農戶與承包經營戶、業主之間土地承包關系的協議無法生效和履行,加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受市場經濟的趨利性、排他性的影響,使作為農民最后生活底線的土地,必然是農民的最終選擇,從而形成農民與承包戶間的矛盾,嚴重的甚至會造成新的社會矛盾,阻礙土地流轉進程,影響農村穩定。
3.1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切實解決好認識問題。
土地流轉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內容,是實現規模農業、效益農業,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因此,解決好農民的思想認識問題,打破阻止土地適度規模流轉的思想桎梏尤為重要。首先,要打破傳統的小農經濟意識,摒棄“搞土地流轉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資本主義”等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發展的觀念、創新的觀念、市場的觀念、效益的觀念。其次,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要把土地流轉放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發展農村經濟這個大局來認識,正確引導規范,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切實將農民的積極性保護好、發揮好、引導好。
3.2加強引導和規范,切實解決好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的問題。
正確引導和規范是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的關鍵。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快速發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下,通過公司加農戶、業主加農戶等方式,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大膽試點,以點帶面,滾動發展,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同時,要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簡單化的操作處置。二是要環境促。加強軟硬環境建設,對運用土地流轉進行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立項開發的,給予資金、技術、稅費等方面的傾斜。
同時,要抓好市場建設,疏通流通環節,縮短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距離,讓農民、業主有想頭、有干頭。三是要服務幫??h級職能部門和鄉鎮要加強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為農民、土地承包戶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動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詢和指導調解工作,引導土地流轉步入正軌。
3.3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切實解決土地流轉的規模問題。
現代經濟越來越朝著規模經濟的方向發展。沒有規模,就沒有效益,也就沒有市場競爭力。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突出規模效益的關鍵是要解決好土地難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規模的問題。解決土地流轉規模問題,首先,鄉鎮和村兩級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時要統一規劃,科學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調查和統計,在此基礎上超前規劃,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開發,非耕地的廣度開發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農民自愿的基礎上,以土地托管為載體,對撂荒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在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基礎上建立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對擬流轉的土地集中統一管理,使之形成規模開發。政府要積極引導,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充分發揮農民、業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依托資源優勢,發揮比較優勢,突出土地流轉的規模經營,體現規模效應,促進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3.4加大資金扶持,切實解決好業主開發資金匱乏的問題。
生產啟動資金匱乏是阻礙土地流轉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從多方面加大對土地流轉所需資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銀信部門的貸款支持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規模開發,比較效益高,優勢明顯的項目,要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銀信部門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二是積極向上爭取專項資金。政府要加大農業資金投放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高效農業、規模農業的優先投放資金。三是通過公司、業主的投入解決資金問題。采取承租反包、購買土地使用權、股份合作、合作社等模式,讓公司、業主和農戶共同投入資金搞高效農業、特色農業,從而降低業主和農戶風險,有效解決土地流轉資金難的問題。
3.5加強對契約的規范管理,切實解決好土地流轉契約不規范的問題。
當前,農民與承包經營戶、業主之間的承包關系都是用契約來維系,而且大部分契約又具有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和松散性。因此,在推進土地流轉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強對契約的規范管理,進一步明確承租雙方的責、權、利,引導承包方和農民遵守合同協議,積極做好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大《合同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20xx最新)》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規范雙方的履約行為,促進我縣土地流轉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全縣各地在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積極引進業主,不斷探索和創新土地流轉機制,推進土地集約化經營,有效地促進和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了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為深入了解全縣土地流轉和經營狀況,對全縣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就目前土地流轉中還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
截止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已達17000畝,占全縣耕地總面積的%,涉及29個鄉鎮112個村314個組8500余戶33940余人。全縣從事土地承包經營的業主共有108個,其中土地承包經營規模達1000畝以上的業主共有個,承包經營面積達5000畝的個,業主共投資1326萬元,年創造產值5060萬元,年收入3100萬元,農戶年獲益896萬元,年人均增收29元。土地流轉的年限一般為30年,短的二、三年,最長的達到50-70年(主要是荒山、荒坡),其中,土地流轉年限30年以上的約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
1、轉包。經村社同意,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以不超過剩余年限轉包給第三方,自己仍保留承包權,轉入方擁有使用權,雙方簽訂契約,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而承包方與發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這種方式目前較為普遍,涉及農戶1500戶,5000余人,土地面積20xx余畝(主要是田),約占流轉面積的12%。
2、租賃。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農戶,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社外的業主從事農業開發,并與之簽訂相應的土地租賃協議,由業主向農戶或集體支付租金。全縣最具代表性的是##鎮南陽片區(原3#鄉)的南陽村、川山村、石桅村、南峰村和鳳陽村,土地被成都桃園實業有限公司租賃,現租賃面積畝,公司規劃三年間在%%片區租憑土地1萬畝,獨資經營50年,發展伏季水果、種草養畜和發展旅游業。當地農民不但可以直接從土地上每畝收入100-300元租金外,還可在該公司務工,人平年勞務收入可達3000--5000元。該種流轉形式涉及農戶6000余戶,20xx0余人,土地面積14000畝,約占流轉面積的82%。
3、借用。承包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農業稅仍由原承包人承擔。涉及農戶500余戶,1500余人,土地面積1000余畝,約占流轉面積的6%。
4、入股。承包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相結合,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如雙河鎮銅鑼、佛頭、大佛、筆架、犁頭、楊柳等8個村社,通過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茶場,經營收入在扣除應交稅費和成本后,按股分紅,農戶還可應聘進企業務工,獲得勞動報酬。
5、拍賣。主要是對那些閑置的“四荒”地,由鄉鎮、村社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對其年限的使用權進行拍賣。如竹海鎮益心村集體有荒山40畝,原以每畝10元/年的價格分戶承包給農戶經營,由于農戶經營能力弱,效益低下,承包費從未收齊過,后村兩委經批準對荒山使用權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每畝25元/年,30年一次付清,既壯大了集體經濟,盤活了閑置資產,農戶又可就近打工,增加收入。
6、互換。農戶為方便耕種或流轉,與集體或其他農戶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對各自的土地經營權進行交換。目前全縣互換土地涉及農戶100余戶,200余人,100余畝土地,約占流轉面積的12%。
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土地流轉機制改革還處于探索階段,總體上是健康、有序的,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當前在一些地方仍然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群眾思想認識有待提高。一些鄉鎮政府沒有把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放到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這個大局來認識。對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不夠深入,群眾對土地流轉的認識還存在誤區,主要表現為一些農戶和部份土地承包業主對推進土地流轉還存在“三怕”:一是部份農民怕土地轉包出去后,自己喪失了土地經營權,沒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線”,因此部份農民外出打工后,寧愿土地荒蕪也不愿轉包出去。二是部份業主怕政策不穩,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賃權,不敢大膽投入。三是部份業主怕市場前景不佳,承包無效益,不敢大規模搞開發。
(二)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不健全,制約了土地流轉的進程。當前土地流轉大都是群眾的自發性行為,缺乏約束力和規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轉上缺少應有的管理、引導和服務,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和速度。一些鄉鎮和村社沒有認識到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在工作中還存在錯位、越位的現象,在土地流轉問題上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化操作方式,個別村社強行要求農民退出承包地統一轉包給業主,群眾對此不滿意,甚至引發了新的干群矛盾。
(三)土地集中成片流轉難,業主開發難成規模。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下,土地分戶經營的分散性、隨意性與土地流轉的計劃性、規模性之間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業主在實施土地規模流轉時,往往因為一戶或幾戶承包戶不能談妥,而使土地規?;鬓D難以成功,從而導致土地流轉比較分散,制約了規模經濟的發展。
(四)融資困難,業主開發資金匱乏,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大面積承包土地從事高效農業開發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戶一般沒有*款擔保單位,又不能將土地使用作為*款抵押,因此很難從銀信部門貸到*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礎設施和自然基礎條件較差,更難籌集資金或引進資金,致使部份業主在土地開發上存在嚴重的資金困難,規模難以擴大,效益難以提高。
(五)部份土地流轉合同不規范,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突出表現為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集體“四荒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業社,而部份業主承包土地時不管是何種土地,一律與村社直接簽訂協議,致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協議中簽定的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了第二輪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三是部份業主借土地流轉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這三種表現形式都會造成維系農戶與承包經營戶、業主之間土地承包關系的協議無法生效和履行,加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受市場經濟的趨利性、排他性的影響,使作為農民最后生活底線的土地,必然是農民的最終選擇,從而形成農民與承包戶間的矛盾,嚴重的甚至會造成新的社會矛盾,阻礙土地流轉進程,影響農村穩定。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切實解決好認識問題。
土地流轉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內容,是實現規模農業、效益農業,推動農業產化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因此,解決好農民的思想認識問題,打破阻止土地適度規模流轉的思想桎梏尤為重要。首先,要打破傳統的小農經濟意識,摒棄“搞土地流轉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資本主義”等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發展的觀念、創新的觀念、市場的觀念、效益的觀念。其次,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要把土地流轉放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發展農村經濟這個大局來認識,正確引導規范,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切實將農民的積極性保護好、發揮好、引導好。
(二)加強引導和規范,切實解決好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的問題。
正確引導和規范是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的關鍵。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快速發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下,通過公司加農戶、業主加農戶等方式,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大膽試點,以點帶面,滾動發展,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同時,要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簡單化的操作處置。二是要環境促。加強軟硬環境建設,對運用土地流轉進行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立項開發的,給予資金、技術、稅費等方面的傾斜。同時,要抓好市場建設,疏通流通環節,縮短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距離,讓農民、業主有想頭、有干頭。三是要服務幫。加強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為農民、土地承包戶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動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詢和指導調解工作,引導土地流轉步入正軌。
(三)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切實解決土地流轉的規模問題。
現代經濟越來越朝著規模經濟的方向發展。沒有規模,就沒有效益,也就沒有市場競爭力。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突出規模效益的關鍵是要解決好土地難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規模的問題。解決土地流轉規模問題,首先,地方鄉村兩級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時要統一規劃,科學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調查和統計,在此基礎上超前規劃,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開發,非耕地的廣度開發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農民自愿的基礎上,以土地托管為載體,對撂荒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建立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對擬流轉的土地集中統一管理,使之形成規模開發。政府要積極引導,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充分發揮農民、業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依托資源優勢,發揮比較優勢,突出土地流轉的規模經營,體現規模效應,促進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四)加大資金扶持,切實解決好業主開發資金匱乏的問題。
生產啟動資金匱乏是阻礙土地流轉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從多方面加大對土地流轉所需資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銀信部門的*款支持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規模開發,比較效益高,優勢明顯的項目,要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銀信部門要積極給予*款支持。二是積極向上爭取專項資金。政府要加大農業資金投放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高效農業、規模農業的優先投放資金。三是通過公司、業主的投入解決資金問題。采取承租反包、購買土地使用權、股份合作等模式,讓公司、業主和農戶共同投入資金搞高效農業、特色農業,從而降低業主和農戶風險,有效解決土地流轉資金難的問題。
(五)加強對契約的規范管理,切實解決好土地流轉契約不規范的問題。
當前,農民與承包經營戶、業主之間的承包關系都是用契約來維系,而且大部分契約又具有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和松散性。因此,在推進土地流轉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強對契約的規范管理,進一步明確承租雙方的責、權、利,引導承包方和農民遵守合同協議,積極做好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大《合同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規范雙方的履約行為,促進土地流轉健康有序發展。
內容摘要:農村土地問題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本文根據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筆者所在地區這類案件的類型特點及問題成因,探討審理實務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一些具體問題,并結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幾點思考和體會。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與日俱增,案件類型也日益復雜。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余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征地糾紛)之首。在這些糾紛的背后交糅著各種利益沖突和傳統觀念與現代文明的碰撞,農村土地問題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理性思考有關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認真這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對于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穩定農村社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筆者所在地區這類案件的類型特點及問題成因,探討審理實務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一些具體問題,并根據一些案例提出了幾點思考和體會。
1、案件總量明顯增加。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統計顯示,我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4件,受理18件,僅1-5月就已受理23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體訴訟和類似訴訟增多。由于村社組織將集體土地承包給他人后引發糾紛,村民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審理難度大。本院20受理了合川市獅灘鎮任家村3社78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糾紛后,20又分別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兩起同類型案件。此外,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門鎮太平村3個社、吉福村5個社、任溝村1個社和水碓村1個社分別訴重慶萬壽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類型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農戶之間的糾紛,也有村組起訴村民或農戶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年我院受理的18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村社當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達的33%。村社當被告或因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提高承包費標準,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農戶轉讓承包經營權后另行發包。其中,既有剝奪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土地經營權的違法行為,也有執行當地政策和依約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為。
4、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增多。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緊靠城鎮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伴隨著征地款而引發的分配收益糾紛日益突出。同時,很多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訴請繼續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請求返回承包經營權,但其實質是請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產生的各種補償費。因筆者所在法院轄區自然資源豐富,近年來,隨著轄區內草街水利樞紐工程、富金壩水電站、西師育才學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廠、礦石場的興建,大量糾紛因征地補償費或租地費分配引發。以前因種地無利可圖而漠視甚至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利益的驅動下突然也對其經營權珍視起來。
幾年來,**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轉作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維護農村穩定的大事來抓,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從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取得了較好成效。截止xx年末,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81574公頃,涉及55700個農戶,分別占承包耕地面積的10.8%和總農戶的11.2%。其中流向種養大戶和龍頭企業的為190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3%;流向農民專合作組織的1980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4%;流向農戶的7768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95.3%。在土地流轉總量中轉包的61574公頃,出租的8143公頃,互換的389公頃,轉讓的7252公頃,入股的1980公頃,其他形式的2236公頃,分別占流轉總量的75.5%、10%、0.5%、8.9%、2.4%、2.7%。流轉的土地中自發流轉的75873公頃,占流轉土地的93%;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1461公頃,占流轉土地的1.8%;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4240公頃,占流轉土地的5.2%。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占流轉總量的80%以上,種植經濟作物和蔬菜占流轉總量的10%左右。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5年以下流轉面積占88.4%,5~xx年占4.3%,xx年以上占7.3%。由于**市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一是促進了農村土地規?;洜I。通過土地入股流轉,使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有能力經營的農民集中,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二是實現了轉移勞動力和農民增收雙贏。農村土地流轉后使一些會手藝、頭腦活、善經營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或打工,或經商,服務于二、三產業。既增加了農民收入,又活躍和繁榮了城鄉經濟,加快了小城鎮建設步伐。三是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通過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規范土地流轉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轉進程,采取公司+流轉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形式,吸引大量社會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裝備、現代管理在農業領域的運用和推廣。
近年來,**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離開自己那塊有限收入的土地。二是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三是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和流轉形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換言之,以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為顯著標志的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二是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三是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四是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蛏婕爸黧w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五是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xx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六是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F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日前,筆者在統計濱海法院審結案件情況時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從開始,出現較高增幅,僅以濱海法院蔡橋法庭為例,20共審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別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響農業生產的安全,波擊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就此進行調研,提出一些建議。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F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外嫁女為爭得土地承包與村集體組織發生糾紛。
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為了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使得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由原來的冷漠甚至拒絕土地轉變為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如上述的1、4、6幾種類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農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注意力?,F階段,雖然國家大力加強城市化、工業化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土地承載的勞動力較歷史有所減少,但農民因為思想相對保守,知識比較貧乏,擇業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中有較大作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經營土地效益不高的情況下,他們選擇離開,但當土地能為他們帶來較好利益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改變思想,在鄉情的召喚下會義無反顧地告別背井離鄉的打工生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成為農民的搶手貨在所難免。受利益驅動,很多人,包括村委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做出失范之舉,產生矛盾和糾紛,如上述2、5兩種情形,就是典型表現。
三是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紅眼病”,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如上述1、5兩種情形。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如上述2、3兩種情形。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是農業的根本,維護土地安全,保證土地生產正常運行,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幸福的.大事,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是服務“三農”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恢復生產秩序,保護土地生產。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載;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其次,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再有,加強訴訟調解,力促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
合起來,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地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我國人多地少,戶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臺,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獲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閑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看,國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后,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臺“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后,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群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臺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征收農業稅,再調整為免征農業稅,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并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后,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戶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戶們往往愿意憑借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三)糾紛類型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類型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戶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戶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著房屋一并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后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戶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戶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戶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戶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戶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后為滿足該農戶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戶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
(一)合同簽訂不規范。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钡窃诎l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并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后,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干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于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斑@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钡F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于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范。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F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范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戶經營,租期5至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于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稅,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戶不愿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戶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戶不愿意退出,產生糾紛。
(四)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規范。
1.轉包轉讓型。稅費改革前,有的農戶覺得種地收益不高,便將自己的土地轉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由接受者承擔。但這種農戶間自發性的土地流轉多是采用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書面協議內容不具體,簽訂協議后往往也不通知集體經濟組織,更無法得到主管部門的備案。稅費改革后,原承包戶要求現承包戶退還其土地時,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引起糾紛。
2.代耕代種型。以前不少農民放棄耕種,外出務工經商,不承擔村里和國家的稅費,村干部為了能完成國家稅收任務,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戶的計稅面積,現在原承包戶回村,找代耕戶或村集體索要自己的承包地,發生糾紛。
3.重新發包引發糾紛。前一段時期農民耕種收入較低,有些農戶棄耕拋荒,外出務工,土地長時間沒有人耕種。有些農戶甚至明確表示放棄承包,將土地交回,村集體據此收回承包地,并發包給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上述情況又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期內發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稅費改革后,種地收益增加,原來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回村要求繼續承包,與新承包人和村集體發生糾紛。
(五)土地征用補償不合理、不規范。
城鎮化、工業化和公路建設需要征用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能分享到農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農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經濟補償,這就弱化了土地對于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失地后又失業,生活缺乏保障,引發了大量的群體糾紛和上訪。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籠統,加之利益驅動,農村基層組織在發放、使用、分配征地補償費用的過程中極不規范,隨意性大,特別是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產生的糾紛大量產生。
(六)農業政策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農業政策在不斷向惠農支農的方向調整。1982年開始,中央連續五年以1號文件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出臺《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農民應負擔的費用和勞務的范圍,減輕農民負擔。,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著重讓農民減負增收,通過“一免兩補”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提高了農民承包土地的積極性。12月29日,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作出《會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國家陸續出臺的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現實收益和預期收益大大提高,農民承包土地的熱情被重新點燃。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陸續返回農村承包土地,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廣大農民紛紛主張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益,導致大量糾紛產生。
(七)人多地少的現實。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大多數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基礎建設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關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補償或土地置換不到位,從而導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來源,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滯后與過分概括。目前,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但該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特別法是在出臺。此前,此類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政策、相關單項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而截止底,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完成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農村稅費改革后,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流轉、變更等新型糾紛大量產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銜接,各地對很多問題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上述混亂狀況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土地二輪承包和因農村稅費改革引發的糾紛,占近五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70%以上。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比較原則,在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對該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判決結果,無形中導致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的增加。
2.立法對現實考慮的不足?!掇r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如國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執行,就會出現“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種”,“亡者有土,生者無地”等現象。該法雖然規定用機動地對新增人口進行調整,但又規定,機動地超過5%的不再增加機動地,因此很多村集體現在已無機動地可調整,許多新形成的農戶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無地可種的現實。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又間接增加了村集體在承包農戶間進行土地調劑的難度。
3.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不力。理論界雖然一直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為一種用益物權,但在《物權法》出臺前,相關法律一直沒有對此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能無從發揮,從權利的取得、處分、變更及救濟途徑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債權。這種混有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像真正物權那樣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對抗來自發包人和其他行政組織的干預”.雖然《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接近于物權的保護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中仍更多地體現了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弱化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絕對性,導致現實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隨意侵犯的現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識不強。
農民文化水平偏低,長期生活在熟人社會中,道德、習慣、人情對行為的引導作用大,遷就、忍耐、私了長期作為糾紛化解的主要途經,法律知識缺乏現實需求,風險責任和權利保護意識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簽訂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備案報批程序,隨意涂改證書等現象時有發生。在承包經營土地時進行掠奪性經營,破壞土地耕作層或造成土地鹽漬化,任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按約定交納承包費。一些鄉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產生大量糾紛。
(十)糾紛調處機制不健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調解、仲裁等訴外解決爭議機制順暢,可以有效地減少訴訟,迅速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擴大。但是協商和非訴調解都要求雙方自愿,且結果不具有強制力,而仲裁則存在機構設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確的問題。至今仍有許多地區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即使成立仲裁機構也沒有開展仲裁業務,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不得不選擇訴訟,增加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負擔。而法院審理案件要受相應程序法的限制,審理周期較長,容易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引發農戶集體上訪,農戶維權的成本也隨之提高,形成惡性循環。
(一)案件數量多,增長趨勢明顯。
年國家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時,黑龍江省被列為全部免征農業稅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試點省份,廣大農民種糧積極性空前高漲,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走回家門承包土地。新一輪的土地承包熱與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的冷清形成鮮明對比,許多被棄耕、撂荒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日益增加,其中19至20期間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年以后發生的糾紛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和綏化市為例。哈爾濱市兩級法院2003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審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年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數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趨勢。齊齊哈爾市兩級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受理1447件,增加趨勢也較為明顯。綏化市2004年至上半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各類農村土地糾紛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801件,20上半年即達到408件。
(二)案件類型多,成因復雜。
1.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具體情況較為復雜。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機動地或荒地發包或用以抵償本集體經濟組織陳欠的債務,后一方起訴要求縮短承包期限、提高價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包土地時本村村民無人承包,通過廣告發包給其他村的農戶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發包方起訴請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遷出后到居住地落戶,遷出地發包方訴請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還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自行開荒使實際耕種的承包地面積多于承包合同約定的面積,發包方起訴要求農戶將新增面積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費。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戶承包期內違法調整或收回承包地,農戶訴請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主要表現為農戶之間搶種相鄰爭議地塊,農民強種村機動地或強種其他農戶承包經營的地塊,新增人口農戶強種村機動地、預留地。另有因發包方收回或調整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引發的糾紛,如人走家搬、戶口未遷出的農戶,服刑、勞教、被拘役的農戶,躲避計劃生育或村級債務的外出農戶,農村婦女結婚、離婚、喪偶后村集體收回其承包地另行發包,造成這些農戶二輪承包時無地可分而產生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主要緣于農戶之間轉讓、轉包、互換、出租或將土地委托給親屬或他人代耕后因國家農村稅費改革,“一免兩補”政策出臺,使原約定的土地流轉價格對一方而言顯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引發糾紛。也有少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接受流轉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引發的糾紛。
4.土地承包權繼承糾紛。此類糾紛多為繼承人爭種被繼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與喪偶兒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爭種死者生前承包經營的土地引發的糾紛,還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解除父母生前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認定事實困難。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在形式、內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摻雜,給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較大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瑕疵。一些縣區至今未統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以至糾紛發生時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權利憑證。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從卷宗反映的情況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為格式合同。有的發包方負責人未簽字,有的未加蓋發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簽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農戶未成年家庭成員簽字。
(3)土地流轉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經營權人將經營權轉包、互換、轉讓或交由他人長期代耕后未簽訂書面的流轉協議。有的以收取流轉費的收據代替協議。有的簽訂了書面流轉協議但手寫字跡不清。有的僅有一份流轉協議,因字跡不清雙方說法不一難以辨清。有的協議未標明簽訂日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經發包方同意。大多轉包、互換、租賃或其他方式流轉合同未報發包方備案。
(4)繳費票據瑕疵。有的票據上未載明繳費人姓名。有的票據繳費金額只有小寫無大寫數字。有的票據未寫明繳費明目。有的票據未標清繳費年度。有的票據未寫清繳費日期。有的票據未加蓋收款單位公章。
(5)證人證言瑕疵。有的證人出具了書面的證言后未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與當事人一方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
2.證據內容不詳。
(1)土地承包合同內容不規范。許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條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違約責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轉合同約定不明。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的現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
(4)書證之間存在矛盾。有的案件爭議涉及土地面積,而當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土地清冊上記載的土地面積不一致。還有的經丈量農戶實際耕種的土地面積與前兩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僅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內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5)證人證言隨意性大。有的證人礙于鄰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當事人的意愿出具證言,經出庭質證反映出其對相關事實一無所知。有的證人為雙方當事人出具內容相反的書面證言,爾后拒絕出庭作證。
3.舉證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較長,少則三、五年,多則三、五十年。長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轉方為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多根據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對土地的投入。調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遺失相應證據,訴訟中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有些甚至無法鑒定,以致法院難以認定其損失數額。
4.影響事實認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等也會影響事實認定。如因發包方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時交接不清;長期風沙作用使原本作為土地承包邊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農戶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沒后地界被毀;有的農戶私自移動地界標志物等等,給法院認定事實增加了難度。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對大量涌出的、直接關系到農民根本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盡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重當事人舉證就難以保證審判結果公正;重個案的法律公正又難以兼顧審判的社會效果。有些案件盡管法院裁判并無不公,但敗訴的當事人會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這樣一來,法院不僅沒有解決糾紛,還成了被信訪的對象。而且當事人也因為自身的行為,使糾紛解決的成本不斷上升,成為基層穩定的隱患。
(四)適用法律不統一。
隨著國務院一系列農村土地政策的出臺,各省市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相繼制定了更為詳細的政策,對土地承包方及國家政策作出了具體解釋。但是,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概括性的法律條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對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突出表現為同樣事實不同裁判,結果或意見分歧明顯:
1.流轉合同解除與否不同。在同一市轄區內基層法院審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中,有的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流轉合同,有的法院則判決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2.承包或流轉合同效力確認結果不同?!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議定程序,在發包方違反這一程序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問題上,不同法院裁判結果相悖。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中關于“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法院依據轉讓未經發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轉未報發包方備案的事實確認流轉合同無效,有的法院則確認同樣的流轉合同有效。
3.承包經營權繼承與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有家庭成員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繼承關系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雖有提及,但沒有深入論述,成為司法實踐的難點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有的法院判決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有的法院則不支持當事人要求繼承承包經營權的訴訟請求。
4.一戶兩籍者與原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與否不同。在黑龍江省農村中,不少農戶持有兩份戶口簿且在兩戶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依據公安機關就原戶籍應否注銷來確定原合同應否解除,另有意見認為應以一戶一地為原則,依據這些農戶在新戶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實確定原承包地應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與現實之間存在矛盾。
1.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矛盾。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贝寮w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權利,但是依《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國務院政策的規定又要將承包地退還,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階的法律,沒有效力優先之分,這種立法和政策之間的矛盾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擾。
2.政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三十年不變是我國為了維護土地承包穩定制定的政策,但這一政策進行必要調整,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村委會土地的面積數量和農戶的家庭人口處于一種動態變化過程,無論是土地被征用還是一段時間內農戶家庭發生人口增減的變動,發包方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對發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機械套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而不及時調整,勢必會使一部分新增農戶喪失耕地無田可種。
3.政策與民意之間的矛盾。
在稅改之前部分農民將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會為了完成稅收任務,一般都會找人代種或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稅改后,外出農民開始返鄉要田,農戶與農戶及農戶與村集體之間的矛盾也相繼出現。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有權要回自己的承包地,雖然政策明確規定對農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但是對欠稅戶確權確地還是受到欠稅等問題的干擾。尤其是有能力繳納稅款卻逃稅者,這種“釘子戶”現象已經違背了大部分農民心目中對于公平觀念的認定,超出了農民的倫理界限。政策滿足逃稅戶返鄉要地的要求,是基于這部分人利益的考慮,但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與其他依法納稅農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一)法律適用方面。
1.訴訟主體的確定。一是農戶之間經營權流轉經村委會同意或備案的,村委會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應以流轉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村委會不宜作為訴訟主體。若原告堅持以村委會為被告或第三人,則依訴狀進入訴訟程序,但在判決主文中不判村委會承擔民事責任或單獨列項判決駁回原告對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二是一地數包糾紛案件中發包方與實際占有使用土地的農戶何者為被告。此類案件,各承包戶均持有與發包方村委會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實際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會和實際占有者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一方面請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請求實際占有者退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此應結合具體案情向原告釋明要么變更訴請為請求確認發包方與實際占有者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要么變更被告。若按合同糾紛訴訟則以村委會為被告,若按侵權糾紛訴訟則以實際占有者為被告,只能二者擇一,爾后根據原告的選擇做出相應的處理。三是農戶棄耕或撂荒后,村委會收回其承包地另行發包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戶回鄉要地時村委會從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農戶不履行與村委會簽訂的調劑合同引發的糾紛當中何者應作為原告主張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由原承包戶作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村委會與其他農戶原來簽訂的承包原承包戶享有經營權的土地的合同無效,返還土地。
2.為承包地被收回的拋荒土地農戶解決土地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拋荒承包地,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如果原承包土地發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戶。但如果已將收回的'土地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只能由村集體在機動地中調劑或者通過流轉幫助解決。但是,如果現在村集體已經沒有機動地可以分配,也沒有其他農戶愿意進行土地流轉,要地農戶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應該明確,《通知》規定的“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并不具有強制性,不能強制其他農戶將土地流轉給要地農戶。雖然現有法律和政策保護拋荒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但因其存在土地拋荒行為,應承擔回來后沒有土地可以分配給他的風險。否則如果強行從其他農戶那里通過流轉為其解決耕地,違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則,將會引起更為嚴重的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
(二)案件審理方法方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能否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經濟社會穩定,關系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此,對于案件的審理一定要注意方法,盡量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決糾紛。
一是要高度重視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中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司法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公正的作出裁判結果。
二是要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鶎臃ㄔ涸谑馨盖笆鑼М斒氯送ㄟ^非訴訟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幫助當事人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爭議。有仲裁條款但未經仲裁的,告知當事人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起訴前并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三是要注意強化調解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作用。法院應該堅持以調解為主的原則,深入實地,全面掌握爭議土地的基本事實,找準穩妥解決糾紛的切入點,耐心、細致、深入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注重發揮村委會、地方黨政有關部門的參與協調作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是要做到慎審快結。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合理確定和把握時機,尊重本地農業生產的自然規律。對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調整、變更的案件,盡可能在當年農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審結案,不影響農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學認定和使用證據。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流轉時的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機械依照《證據規則》進行,很多農民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更多的注重實體正義,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是要著重做好判后息訪工作。法院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信息網絡和層層負責的信訪責任制,全面了解和協調此類案件審判狀況。裁判作出后當事人不服、不解或誤解并通過各種途徑信訪的,由主審法官、合議庭成員、審判庭長和主管副院長逐級接待處理,做好釋法工作,直至信訪人員滿意息訪。
七是要注重維護社會穩定。判決生效會對社會產生一定影響,如果對于所有回鄉要地的人都給予土地,勢必打破現有土地向種田能手、大戶轉包的集約趨式,對農村的經濟長遠發展不利,并且在村集體沒有足夠空余機動地的情況下,容易引起更大糾紛。因此,對于外出務工農民回鄉要地,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對于確實回鄉種地的農民,要確保其有地可種,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對于只是因為國家土地政策變化回鄉維護自己的權利,并不打算實際耕種的農民,在確權確地的同時,應幫助其與實際耕種者簽訂租賃合同,這樣既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維護了現有耕地使用狀況的穩定,有利于實際耕種者收回土地投入,盡量減少對任何一方權利的侵害。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土地承包糾紛源于多個層面,牽涉范圍廣泛,有些方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多管齊下,方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1.完善立法,健全相關制度。
一是科學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前置程序。農村土地承包面廣量大,土地承包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周期長、成本高的問題,又能克服訴訟程序復雜、審理時間長的問題,便于及時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訂《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細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在深入農村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土地承包及經營權流轉的具體操作定義,制訂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將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標的物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用途等條款納入范本,便于農村基層受眾實際操作。
三是建立嚴格的農用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任何人占用農業用地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承包農戶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續。政府公益性建設及經營性項目建設占用土地,均辦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續。
四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各地應結合本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和現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編制、職責范圍、獎懲機制。對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和流轉主體,經營和流轉的程序及費用計算、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是健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制度。就現有法律來看,仲裁的性質和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還缺乏相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還是約定仲裁,沒有定性。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仲裁裁決缺少法律規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確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的組織原則、設立程序、工作職責及具體工作程序與實體要求,輔之以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考評、獎懲機制。應突出反應迅速、權責明確、程序簡便的特點,既便于當事人解決糾紛,又可緩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2.加強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
農村基層政府組織的行政管理服務行為直接涉及農村地區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這些機關或組織行政不作為、管理不到位或服務跟不上是釀成糾紛的重要因素,故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一是糾正農村土地承包中侵犯農民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對二輪土地承包全面進行“回頭看”,切實解決好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遺留問題。規范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參照有關的示范文本補齊或調整合同條款。堅持“一戶一證”的原則,規范土地經營權證的發放,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要補發經營權證,未發放到位的要逐級落實發放到戶。發現二輪承包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
二對農村土地進行普查,明確土地權屬并加強對村級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應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特別是土地發包的全程監督,以維護村民的承包經營權。規范土地合同樣本,指導村委依法訂立合同,減少訂立合同中的隨意性和粗放性,細化合同條款,明確合同責任。未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門依你更改依法進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及權屬不明土地的權屬。
三是建立統一的戶籍管理網絡。由于戶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農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戶籍和承包田,外出務工時又重建戶籍并在新戶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發部分農村地區土地承包糾紛的直接原因。因此,戶籍管理部門應嚴格管理,建立城鄉間、鄉際間統一、聯動的管理網絡,盡可能擴大網絡覆蓋面并切實發揮聯動功能,避免出現工作盲點,進而免除不必要的糾紛。
四是依法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府,最了解體育的的現狀及糾紛的原因,可因勢利導的調解矛盾,化解糾紛,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機構發展不平衡,沒有建立的地方應當盡快建立。要解決好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編制、日常工作經費和鄉鎮經管站的調查、調處工作經費。
五是全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及培訓。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力度??h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各鎮、村應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作用,通過組織法制宣傳隊、定期開展送法下鄉活動、設立法制咨詢平臺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承包糾紛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做到家喻戶曉,使發包方與承包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六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無機動地或雖有機動地但不宜調整的,應妥善解決無地農民的生活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等各種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3.轉移農村勞動力人口。
一是著力減輕農村土地的人口承載力。積極引導廣大農民向農業的深度開發、廣度開發進軍,發展(感覺不對)農業;大力發展打工經濟,多渠道、多途徑輸出農民,遠距離轉移農民;進一步引導、鼓勵各地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加快建設城鎮步伐,就近轉移農民;加快小城鎮建設,就地將農民轉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導農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開,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既可以獲得打工收入,又可以獲得承包權所帶來的收益,同時也可以提高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集約經營,一舉多得。
二是培育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民間合作組織。要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必須允許在經濟領域、社會政治領域建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表達農民意愿的農民組織。如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土地承包中介組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指導,完善制度,明確職責,不斷提高農村基層調解組織處理農村承包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間、干群之間發生的易激化的農村承包糾紛及時解決在基層,防止影響農村社會穩定。還應當鼓勵支持鄉鎮以上的農民協會,使之作為農民的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反映民意,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利,促進農村的善治。
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是近年來黨和政府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也是關乎國計民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關鍵問題。以土地為主要依托的農民生存和發展權益的維護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聯動性的特點,任務十分艱巨。我們還將在此基礎上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為構建和諧農村做出積極的貢獻。
為鞏固和擴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進一步轉變不適應科學發展的工作作風,增強黨員干部的宗旨意識、服務意識、群眾觀念,xx年初,萬年縣委、縣政府要求全縣干部結合“創業服務年”活動,下鄉進村入戶做群眾工作。萬年縣人保局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號召,全局干部分成三組分別到xx村,通過民情調查、上門訪談等形式宣傳黨的基本政策及法律知識;發現矛盾與糾紛,積極協助基層干部進行調解,從源頭上防范和化解矛盾;協助基層黨組織抓好基層各項工作的落實,進一步加強對基層組織黨建工作的指導;圍繞提高群眾收入水平這一中心,為發展出謀劃策,促進群眾增收。配合基層做好防災減災、項目推進和群眾工作。本文為局干部在對xx村土地流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后形成的。
地處梓埠鎮東南方,東面、北面與接壤,是進入梓埠鎮的東大門。全村轄10個村小組,800戶,農業人口4000人。實有耕地面積xx畝,山林6000多畝。近年來,該村根據《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政策精神,按照“依法、有償、自愿”的原則,率先在全縣實行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推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
xx村土地流轉始于xx年,在全縣屬于較早實行土地經營權轉包的行政村。經過6年來的不斷探索,已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土地流轉形式以出租和轉包為主。在全村土地流轉中,以出租形式流轉1210畝,占流轉面積的46%;以轉包形式流轉1420畝,占流轉面積的54%。
2、土地流轉類型多為耕地流轉。到目前為止,全村3420畝耕地面積,用于土地流轉面積達2630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77%;涉及全村719戶農戶,占家庭承包戶的93%。從土地流轉的類型上看,主要是耕地流轉,占流轉總面積的100%;6000多畝林地和“四荒地”流轉較少。
3、土地發包以黨員“首議制”制度集中發包。該村在土地經營權轉讓中按照“黨員先醞釀、支委定方向、兩委拿意見、群眾作決定”的黨員“首議制”原則集中發包,增加了土地轉包過程中的透明度,土地租金逐年提高。xx年,土地轉包租金平均達到300元/畝。
4、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維權意識較強。流轉合同都以書面形式簽訂,據調查統計,全村所有流轉耕地均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合同,占總流轉面積的100%。
1、促進了規?;洜I,實現了農民專業化。農戶將土地經營權委托給村小組,由村小組統一發包給經營大戶。土地經營權的轉變,既解決了土地季節性拋荒的難題,又使土地經營權向大戶集聚。隨著規?;潭鹊牟粩嗵岣?,一批新型的專業農民正在形成。
2、促進了村集體事業建設,加快了新農村建設步伐。椒源村在土地流轉中實行土地租金歸集體所有,國家對土地的補貼歸家庭承包戶所有,使村集體建設有了經濟來源。全村2630畝土地參與流轉,每年給全村帶來70多萬元的財務總收入,村里把這部分錢投入到新農村建設中,全村10個村小組都對道路進行了硬化。幾年時間,使鄉村道路變通暢了、環境變得優美了。如:椒上村建起了村文化廣場、老人活動中心、硬化了近10公里的村內道路;毛公山村建起了村小組辦公場所。
3、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增加了農民收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使村內勞動力持續穩定地向非農產業轉移提供了可能,越來越多的農民轉讓土地經營權,實現了就業轉移,拓寬了農民增收渠道。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的農民一是外出務工。全村外出務工人員達860多人,每個務工農民一年可增加收入近萬元;二是從事養殖業。該村養殖20頭母豬以上的家庭有30多戶,成立了生豬養殖協會,帶動了生豬養殖的發展;三是從事廢品收購。在村廢品收購協會的幫助下,目前從業人員已達600多人,遍布省、內外十多個城市,已成為椒源村民重要的創收渠道。通過土地流轉,村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全村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由xx年的2700元年增到xx年的4600元。
1、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的指導。調查中發現,在所有的承包戶中還是依靠較為傳統的方式種植,大多沒有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農民種田、養殖的科技水平還比較低。要建設現代農業和繁榮農村經濟,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是必不可少的。
2、缺乏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和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我縣目前尚無土地流轉中介組織,更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信息渠道少而不暢。
3、規模經營效益不高。目前,承包戶規模還不大,20多家承包戶共承包了2630畝耕地,最多的承包了210畝,最少的只有10多畝。承包戶不敢大規模搞農業開發,土地規模經營效益不高。
4、種植品種較為單一。據調查,全村轉包的土地中種植的農作物大多是水稻,蔬菜、花卉等其它高產值的經濟作物種植較少,土地收益率不高。
5、租賃期限較短,投資回報率不高,不敢大膽投入。全村所有出租和轉包的土地期限都是一年時間,期限短,承包戶不敢加大投入,特別是水利設施得不到有效建設,影響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產出率。
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既是當前我縣加快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規模效應,促進農業產業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當前解決農民收入不高、增長不快的關鍵所在。不僅有利于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和產業發展,推動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提高單位土地產出效益和農業生產比較收益,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而且有利于促進資本進村、科技和信息進村,農村勞動力出村、農產品出村的“雙進雙出”,實現農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1、成立土地流轉中介組織。依托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組建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及時提供和更新土地流轉、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消息,確保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的暢通。
2、加強對土地流轉合同的管理,積極引導農民在進行土地流轉時簽訂書面協議,制定切合實際的流轉,并加強對簽訂合同的指導,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避免因此造成的糾紛隱患。
3、建議制定全縣土地經營權合法流轉的暫行辦法,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進行。
4、借鑒外地土地流轉的成功經驗,鼓勵農民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興辦企業或合作組織,提高土地收益效率。
合同。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于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后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后表現更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布實施,但是由于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復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范,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干部決定后,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F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著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后,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于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干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并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干部制約過少。部分干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后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后,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盡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
規章制度。
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為,對于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于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干部行為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干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干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群眾意見大的干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
矛盾糾紛化解專題推進組各成員單位結合實際,突出重點,緊緊圍繞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領導干部接訪下訪活動等項工作強化責任、積極推進,目前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主要做法。
1、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黨的十八大日漸。
臨近,我組各成員單位結合實際,進一步加大了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力度。目前已排查出可能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xx個上訪群體以及xxx多條不穩定的個案因素。同時,對近兩個月到省進京上訪的群眾進行了重點關注,列入重點排查范圍。確保做到十八大召開前將潛在的矛盾問題化解在“早”、化解在“小”。
2、大力開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活動。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重要敏感時期的信訪穩定工作,在全市領導干部帶案下訪活動中,我局及各成員單位進一步加大了對下交案件的協調化解力度,切實解決了大量群眾實際問題。目前,省信訪聯席辦下交的xxx件案件和我市自行排查的xxx件案件已全部辦結,并且穩定率達xxx。
二、存在的問題及下步工作打算。
當前我市正處于大發展大建設階段,由此引發的社會。
且仍將持續一段時期。二是潛在的矛盾問題。老樓區面臨維修費用難以籌集、被清退民辦教師要求待遇、部分縣(市、區)遺留中專畢業生安置、事業單位職工開支無來源等問題將引發群眾持續上訪。下步我們將重點加強三個方面。
1、繼續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市xxx將聯合各有關責任部門對當前我市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一次更加細致地再排查,在全國“兩會”、省黨代會排查的基礎上查找問題、總結經驗,全面掌握重點問題和重點人員。對排查出可能發生集體訪、越級訪和容易造成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化解。
2、進一步加強我市越級信訪治理工作。近期,從全省。
范圍看,群眾到省進京上訪比較突出。我市群眾到省進京上訪量也略有上升。市xxx將聯合推進組其他有關單位對我市不穩定群體加強治理和穩控,進一步加大問題的處理力度,落實穩控責任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不穩定群體的思想穩控工作,減輕上級信訪工作壓力。
3、進一步完善不穩定因素排查機制。下步工作中,不。
穩定因素要堅持每周排查一次,重要時期每天排查一次。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記錄并與相關單位溝通,推進組對排查出的矛盾問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輕緩急程度,落實責任人,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同時,認真堅持不穩定信息報告制度。
2004年5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準確把握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力度和時機,逐步學會運用土地政策為宏觀經濟“加油門”、“點剎車”。作為國土資源管理參與宏觀調控平臺的土地市場建設的培育與規范,無疑象一只“無形之手”,對地方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深刻認識我縣在土地市場建設發展中存在的不足,有效運用好土地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建立起市場配置資源的長效機制,實現政府對土地資產的有效調配和集中統一管理,才能發揮出國土資源參與宏觀調控的積極作用。
我縣地處豫西山區,工業基礎薄弱,城鎮化水平不高。近年來,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縣委、縣政府按照“鞏固完善老城區,強力開發北城區”的基本思路,投入大量資金,對老城區道路、通水、排水、綠地、路燈和各類市場基礎性設施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造,逐步建立了以紅旗大道、李賀大道、錦屏大道、濱河路、紅旗廣場、北城區中心廣場、濱河游園為亮點的“四路兩場一園”的城市新格局。2002年,縣政府又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小城鎮建設,極大改變了鄉鎮面貌,促進了鄉鎮經濟的健康發展。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上的資金投入,增強了城市的服務功能,城鎮地價水平明顯增高。這部分升值的地價本應由政府收取,最終回歸社會用于城市建設再投入、再升值,但由于土地市場建設不規范,城市大量的土地掌握在用地者手中,一些單位和個人正是看到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鉆空子,最終成為政府投資土地上的最大受益者,作為投資者的政府卻沒有得到應得的回報,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的白白流失。
為了強化政府管地權威,使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1]15號)文件下發后,宜陽縣人民政府及時下發了《關于實行建設用地五統一的通知》(宜政文[2002]61號),明確了征地是政府的專有權利,禁止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協商用地,對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按項目供地、統一管理??h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制定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按照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土地現狀的原則,編制建設用地區域的詳細規劃,確定開發強度、地塊用途,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建設單位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計劃實施統一征用,根據建設用地的位置、用途、數量制定征地方案,每年分批次上報,經批準后,依照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對被征地單位予以補償,向用地單位供給土地。政府統一征地,實行一個渠道進水,從源頭上扭轉了土地需求決定供給的被動局面。此舉嚴格控制了建設用地總量,既保護了耕地,又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不損害農民的利益。而且良好的用地環境吸引了眾多商家來宜投資建廠,興辦企業。先后有洛陽龍羽宜電有限公司、洛陽恒基鋁業公司、洛陽熱電廠、黃河同力水泥集團等企業落戶我縣,縣國土局服務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及一般建設用地項目達15個,提供土地3000余畝,達到了政府管理土地“一個龍頭出水”的目的,為我縣經營城市土地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縣域經濟的發展。為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我縣開展了土地隱形市場的清理整頓,縣國土局在紀檢委、糾風辦、公、檢、法、司、城建、房管等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對全縣范圍內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用地性質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了收繳土地出讓金和罰款的處理。共查處土地隱形交易80余宗,補繳土地出讓金160余萬元,把土地使用權交易納入了依法管理軌道。與此同時,縣國土局積極借鑒外地經驗,大力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在推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面進行了嘗試,努力建設土地有形市場,但因種種原因,效果并不明顯。
二、我縣土地市場的特點。
(一)政府對土地一級土地市場實現了高度壟斷。
我縣在對建設用地實行“五統一”管理之后,政府調控土地一級市場的能力增加了,“一個龍頭進水,一個龍頭出水”的格局基本形成?!耙玫卣艺钡恼?,有效遏制了用地單位與村、組私下交易、協商用地的行為。特別是北城區建設的用地秩序得到規范,區域發展所需的建設用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及《北城區詳細控制性規劃》來調配,杜絕了違法用地,減少了因用地問題而引發的群眾上訪事件的發生。
隨著我縣固定資產投資的逐年增高,由此帶動了百業興旺,也增加了土地的需求量。在土地市場的建設上,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力量薄弱,應該由政府掌握和調控的城鎮建設用地供應量、閑置、存量土地的數量,沒有實質性的掌握和控制在政府手中。二是對舊城區存量土地的盤活,以及實現土地集約利用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三是土地收購儲備機制不健全,沒有成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專門的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對縣域閑置、低效應納入儲備庫的用地,僅限于“預儲備”。政府手中的土地和資金不充足,無法對土地市場進行有效的調控,土地資源的價值就不能夠充足的顯現。
(三)招拍掛出讓效果不明顯。
顯。據不完全統計,近兩年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有5宗,面積34.23畝,掛牌成交價132.88萬元,政府基本無收益。相對于其他市縣(區)來說,明顯處于落后狀態。應該在一級市場出讓的土地及收益,沒有集聚到政府手中,也因此造成了土地市場的不穩定,開發商對地價的水平、土地成本、土地供應量、規范獲取土地的途徑的認知度較低,一方面給不法開發商造成了可乘之機,土地隱形交易的現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降低了政府應有的威信,還影響到投資商的信心。
三、規范土地市場建設的意義。
(一)有利于政府宏觀調控。
作為政府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各項專門的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必須進行有效的管理和調控。土地市場作為基礎環節之一,作為社會的基本資源和財富的配置場所,必須按照法律和法規進行規范。規范和有序的土地市場有利于政府對土地資源和社會資源以及經濟建設的宏觀調控。特別是宜陽縣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又較為缺乏,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的大氣候又不得不占用耕地。因此,只有規范土地供應渠道,才能夠有效保證全縣的建設用地需求和糧食生產安全,也才能保證可持續發展有較為充足的土地資源。
(二)有利于節約土地資源,實現集約利用。
對投資者來說,在規范管理的環境下,越是公平取得的資源包括土地,越是會全力以赴地加以利用,絕不會粗放利用,更不會讓它長久閑置。特別是宜陽縣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的進程中,耕地的減少伴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進程是成正比例的,建設用地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工業化是消耗自然資源、原材料的過程,所以建立資源節約體系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要實現在集約用地的同時,保障建設用地的需求,就必須建立由市場主導配置資源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土地資產的有效調配和集中統一管理,最終使國家受益、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受益。
(三)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
相對于各級財政而言,土地收益是十分可觀的。如河南省方城縣,在1992年就開始以拍賣的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開創了河南省土地拍賣的先河,也因此獲得了巨大收益。在敲響土地拍賣“第一鑼”后的兩年間,方城縣拍賣出讓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8.4萬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讓金2100萬元,先后用這筆資金開通新街道11條,吸納近2.5億元的資金建廠辦店,發展新的工商業服務項目。而這一切都是在財政不拿一分錢的情況下實現的,政府真正嘗到了運作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甜頭,走出了一條以地生財、聚財,以財建城、建市,促進經濟繁榮發展的新路子。
(四)有利于為城鎮建設籌集資金。
我縣的經濟基礎薄弱,政府的財政力量極為有限,難以籌措大筆資金搞基礎設施和市場建設。在土地市場方面,大面積供應熟地很困難,如果等待一切條件成熟再發展,那就會使宜陽縣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其他各地的距離越來越大。所以,增強區域自身的造血功能,增強自身的發展能力十分重要。土地資源的潛在價值,是通過市場途徑來體現的,土地市場的正確運作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環境的優化,區位優勢的逐漸顯現,能夠帶動宗地價格的上漲。同時,每宗地的投資者,不僅僅投資購買了土地使用權,更為重要的是,他要繼續投資搞基建、搞經營,這樣就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再投入數倍于土地出讓金的建設資金,無形中又帶動了區域經濟發展。如濱河公園的綠化及基礎設施完善后,周邊地區的地價明顯高于其他地區,在其周圍從事飲食、娛樂等經營的投資者不計其數,逐漸形成了一個新的市場繁榮區。據宜陽縣城鎮國有土地資產評估顯示,我縣現有國有土地資產總值為33.22億元,如果經營管理得當,就會為城鎮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
四、關于培育和規范土地市場的建議。
規范的土地市場是地方經濟發達與成熟的重要標志,只有規范有序的土地市場,才能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才能使政府部門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參與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如果土地市場不規范,市場秩序混亂,土地資產流失,不僅削減了土地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而且影響經濟的運行質量,滋生腐敗現象,影響社會穩定。所以,根據宜陽縣土地市場建設的實際情況,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規范土地市場建設:
(一)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土地收購儲備機制。
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規范土地儲備運行,增強政府調控力度,解決多頭供地的重要手段。在具體的操作中,要抓好以下三點:
一是成立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該中心代表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工作,將分散在各土地使用者手中的土地聚集起來,納入土地儲備庫,統一歸政府調配。并通過招拍掛等形式有計劃的出讓供地,從而盤活土地資產,促進土地交易市場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
二是加大對土地收購儲備的資金注入。土地收購儲備的主要問題是資金問題,要收購土地,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作支撐。作為土地收購儲備的主導部門,政府可先支付一部分啟動資金,也可以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向銀行貸款,土地部門也可自籌資金,然后通過招標、拍賣出讓土地收回投資,政府也可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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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縣婦聯、縣司法局、縣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陽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并于2015年11月10日舉行了掛牌儀式。自婚調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2016年婚調委主要向規范化發展,制定學習制度、例會制度、培訓制度。截至目前,共召開例會3次,參加法院旁聽庭審培訓2次,心理學、開設婚姻家庭關系學講座2次;另外,調解委員會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間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目前共受理各類婚姻家庭糾紛183起,接待來訪當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對,表示暫緩離婚56對,順利協議離婚56對。筆者身為該婚調委的兼職調解員,總結了如下具體作法和經驗:
1處理或接待她們都不如意,面對這樣的來訪者,我們的做法冷處理,讓你有充分說話的機會,待她們情緒穩定了再和她們慢慢談,如我接訪一個來訪者,一到我們婦聯辦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劃腳的說話很不禮貌,面對這樣的來訪者,我們采取的措施是冷靜處理,先將其擱置一旁不急于處置,讓她們自我感覺一下她們的做法不夠妥當,待她們情緒穩定下來、心情平靜下來,再和她們慢慢交流,這樣才能有更多機會了解到事情真相,因為她們發泄的過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時刻。對那些老弱病殘的來訪人員,我們會給她們一個微笑、一張凳子、一杯開水、一聲問候、一個簡單的攙扶,讓來訪者能與我們心貼心的交流,更能積極配合我們一同來處理事情,為我們順利協調打下基礎。對那些尋求幫助的弱勢人群,我們總能感同身受的去體諒她們,設身處地為她們著想,讓她們能夠感受到我們不歧視她們,是她們值得信賴娘家人,能為她們辦事的。
(二)掌握調解的技巧,最大限度保證家庭和睦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日積月累引起的,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緩和雙方矛盾的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于挽回的后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2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調解處理糾紛的工作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借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雙方當事人關系新的均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樣的,如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無事,但有時也會因一個矛盾觸發而導致關系緊張。因此,雖然雙方爭吵時出現的爭執點很多,但關鍵問題往往只有一兩個。調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問題,將雙方最大的對立面盡可能消除,其余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5.親情喚起。
3并不是總有用,只有在雙方情緒和緩時,幫助喚起當事人對親情的感受,才能帶來較好的效果,否則可能得到的是“我沒有這樣的孩子”、“我沒有這樣的父母”的決絕表態,反而加劇對立,不利于矛盾解決。
(三)整合多方資源,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
婦聯工作也好,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心工作也好,在處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矛盾時,單憑婚調中心還是不能夠全面解決好有些矛盾,特別是涉及到法律、法規方面的事情還要依靠司法部門,借助他們的力量一道來處置一些矛盾,象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到我們這里來訪,我們從不推卸責任,而是主動為她們聯系司法部門,盡量讓她們少走彎路,盡早的為她們尋求幫助的力量。對那些事態比較嚴重的來訪者,我們不認為我們不能處理而置之不理,接訪后第一時間內,聯系公安、司法等部門避免事態擴大化。
4群體。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女性走上了創業就業之路,創業就業會有諸多艱難險阻和不順心的事件發生,家庭生活中的嗑嗑碰碰的事情時有發生,日積月累的矛盾一觸即發,只有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最大化,才能有效的維護婦女、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2011年8月18日)。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維護穩定工作,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分析、預防,通過總結街道綜治維穩辦在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工作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維護穩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機制。我**街道辦事處綜治維穩站就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工作,積極深入基層進行了了解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及基本情況和特點。
(三)轄區單位。街道轄兩個公安派出所(**、**),有較大機關企事業單位35個,其中轄區縣處級以上的單位6個(主要集中在部隊),其余均為中小型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民營股份制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此外街道四周和轄區內還有二千多家從事餐飲、洗浴、自行車、小食品、五金建材、電器、家具批發等商服店鋪,三產業十分發達。
(一)加強“三個建立”,完善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體系。一是建立機構。首先在街道成立以黨工委書記為組長、街道主任、派出所所長為副組長的“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設在街道綜治維穩辦。其次在社區依托綜治維穩工作站成立調解室和人大政協工作室,社區一把手兼任室主任。
自己原本采光良好的住房,卻由于周圍的高樓越來越多,曬太陽的機會明顯減少。近日,年過八旬的孫老先生和妻子將北京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認為該公司所建樓盤侵犯了自己合法的采光權,索賠經濟損失6萬元。
據孫老先生訴稱,他于1981年搬到朝陽區勁松三區***號樓居住。多年來,該房屋陽光充足,不存在采光問題。自2000年開始,華*公司開建華*大廈,該大廈樓高96米,距孫先生之樓約50米。
據孫老先生描述說:“華*大廈建成后,其住樓、裙樓和勁松南路2號樓,就像一堵墻一樣把我的住房團團圍住,致使我的住房很少見到陽光。我的住房在最東頭,距大廈最近,而且住一樓,因而受害比同樓其他住戶更深。尤其是在冬天,日照還不足一小時,屋內陰冷潮濕,寒氣逼人,我已是80歲的老人,實在無法忍受。這給我帶來極大的精神苦惱,也直接影響到我的身體健康?!?/p>
孫老先生認為,華*公司所建華*大廈違反了《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兩樓之間存在嚴重間距不足。同時,陽光遮擋致使他的房屋價值降低,勢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按照xx縣農經總站的具體要求,筆者就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發生在我鎮的一些土地糾紛情況,進行了一次詳細調查,并針對土地糾紛發生的一些原因進行了分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情況。
xx鎮位于xx縣城正東約xx華里處,下轄x個行政村,x個自然屯,現有農村住戶xxxx戶,農業人口有xxxxx人,農村勞動力xxxx個,耕地面積為xxxxxx畝,人均占有耕地xx.x畝。其中,有耕地的農戶為xxxx戶,占全鎮總農戶數的xx%,沒有耕地的農戶為xx戶,占全鎮總農戶數的x%。
二、調查情況。
自二輪土地承包以來,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一免兩補”政策出臺以后,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空前高漲,隨之而來的一些土地糾紛現象也時有發生。經過調查,全鎮x個行政村,除了xx村(后來的移民村)以外,均有過土地糾紛現象的發生。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有xx村、xx村、xx村。據詳細調查,到目前為止,全鎮共發生過土地糾紛xx起,占農戶總數的x.x%,其中,有xx起通過了法律部門立案進行了解決。在我鎮發生土地糾紛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村干部責任心不強,造成土地糾紛。
在一輪土地承包向二輪土地承包過度期間,由于一些村的領導干部對土地發包這一問題認識的程度不夠,在工作過程中不認真負責,遺留下來了很多問題,也造成了一些不該發生的土地糾紛。在我鎮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有一例:原xx村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有xx來戶農民本來在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分到了土地,可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卻沒有分到土地。后來該村被告上了法庭,但由于該村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留下機動地,所以該問題至今也沒有得到圓滿解決。
2、農民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土地糾紛。
前些年,由于糧食產量低、經濟效益不好,致使一些農民不愿種地,甚至隨便棄耕土地,或在外出打工時,私自把自己的土地轉包給他人,根本就不通過發包方進行正常的土地流轉,等后來發現土地值錢了,知道自己不種地確實虧大了時,才想找村里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但由于時間較長,遺留下來的問題又十分復雜,所以,在處理這些土地糾紛問題上,也就加大了難度。
3、鄉村干部強加干涉,引發土地糾紛。
在稅費改革以前,由于一些農戶欠農業稅,或欠集體的各種款項,其土地被村里沒收,一些村干部甚至把個別農戶的承包地強行對外轉包,或干脆收回其土地,作為村里的機動地對外發包,用來償還農戶的各種欠款,致使一些農民流失了土地,等農民知道自己被剝奪了土地的經營權時,便會向村里討回自己的承包地,所以,同樣會引發出一些土地糾紛。
4、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形成土地糾紛。
前些年,由于一些農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完全處于盲目的、自發的、無政府狀態。自己的土地想種就種,不想種就不種,甚至出現了雙方不簽定任何書面協議,就互換、轉包或轉讓其土地的現象。時間一長,一方不想承認私下達成的口頭協議,這樣也很容易形成土地糾紛。在我鎮原地營子村就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村民秦玉成和韓敬昌私下換地,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兩家的土地只剩下了一家的土地,所以,形成了土地糾紛,經過鎮政府多次協商解決,至今也毫無結果。
三、幾點建議。
1、加強領導,納入工作主干線。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整個農村基本政策的核心內容,而農村土地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制度,則是黨在農村一系列基本政策的基石,為此建議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人地關系問題,真正把此項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
2、深入基層,經常檢查和落實。
經過調查,發現形成土地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也有一些土地糾紛的本身就是一種矛盾。比如說,戶在人不在,有人沒有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這本身就是一種矛盾。如何解決這些矛盾,建議上級有關部門要深入村屯、調查研究、完善和制定一些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便化解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如果解決不好這些矛盾,就會影響整個農村的社會穩定,甚至還會引發出一些新的矛盾。
3、提高認識,認真宣傳土地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關系著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經過調查,發現一些土地糾紛的發生,完全是因為沒有正確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而造成的,為此,我們一定要通過廣播、電視、“政務公開”等多種形式,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以穩定、規范、維權、發展為重點,樹立起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識,增加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和責任感。
4、加強培訓,提高干部的素質。
經過調查,發現一些土地糾紛,是由于一些鄉村干部素質不高,對一些政策的解釋和執行政策時發生了偏差所造成的,鄉村干部是農村政策的宣傳者和執行者,如果鄉村干部本身就不懂政策,不懂《農村土地承包法》,凡事總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根本不顧人民群眾的利益,勢必會造成一些隱患,為此,建議有關部門一定要切實抓好鄉村干部的素質教育,時刻把黨和農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為廣大農村的社會穩定,為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一、基本情況。
20xx年11月,師宗縣成立了全省第一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并于20xx年5月被省農業廳批準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縣。在四年多的時間里,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積極組織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調解處理163起。仲裁工作的開展,不僅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積累了不少經驗。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類型。從幾年的仲裁實踐看,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流轉糾紛;侵害婦女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補償費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幾種形式。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類型: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趁機利用,進行種植;或未明確責、權、利關系,交給他人使用?,F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求取回土地,與種植人發生糾紛。全縣共接待此類案件102件,占總案件數的51%。主要發生在丹鳳、高良、五龍、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較多和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
2、土地流轉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為爭得土地與其娘家發生糾紛。此類案件共16件,占8%。
4、原“農轉非”戶要求返還其原承包地。此類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復發包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買賣承包地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發的爭議,此類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繼承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補償款分配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戶內家庭成員之間,主要由于贍養問題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戶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18件,占9%。
(二)糾紛調處途徑。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主要通過以下5種途徑解決糾紛:
1、自行協商。農民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的情況比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來自第三方的疏導,往往偏執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的自行協商很容易擱淺。
2、請求調解。這是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形式。糾紛當事人通過請求村干部、鄉鎮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糾紛,如果調解成功,主持調解的機構(個人)及時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并應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調解也是我們仲裁機構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xx年11月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和各鄉(鎮)成立“調解委員會”以來,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案件200件,通過調解處理了163件。
3、申請仲裁。與訴訟相比,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F也成為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20xx年以來,我縣共仲裁糾紛14件,僅2019年就仲裁6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4、提起訴訟。因為通過訴訟得到的判決更具權威性,并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當事人最終權利的實現有較充分的保障。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5、申請政府處理。此類糾紛一般是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引發的糾紛,我縣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農經部門調查核實,并擬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由政府簽章核發的方式進行處理。
(一)成立仲裁機構。
為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20xx年11月,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成立,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主任,農業局長和政府辦副主任任副主任,國土資源、林業、農村辦、民政、司法、信訪、經營管理等部門領導為組成人員,下設辦公室在經營管理站,由農業局分管農經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農經站長、副站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備了4名專職工作人員。各鄉鎮相應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并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
(二)完善仲裁機制。
1、規范仲裁原則。
堅持地位平等的原則。糾紛仲裁當事人無論是農戶、業主,還是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在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地調處糾紛。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要對承包糾紛案件進行調查了解,依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資料和證明材料,實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提供可靠證據。
堅持調解為主的原則。雖然一般申請仲裁的案件都是經過多次調解無果,但仲裁委仍然堅持調解為主、裁決為輔,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將調解結案作為首選目標,并在工作中努力貫徹。確實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依法及時作出裁決。
2、制定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范化制度。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仲裁委借鑒(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做法,參照法院民事審判的規則,制訂了《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暫行辦法》和《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制度》。
3、設計法律文書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體操作無現成格式可用,而案件從受理到仲裁文書的送達、回訪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包括立案、現場勘查、取證、庭審、合議、調解、裁決和結案等每一環節都要制訂操作規程,保證糾紛公正裁決。因此,仲裁委參考法院民事審判制度,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了《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紀律》、《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回避制度》、《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檔案管理制度》等內部規范制度。同時,陸續設計并不斷修訂完善了《仲裁。
申請書。
》、《不予受理案件。
通知書。
》、《立案登記表》、《受理案件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明書。
》、《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授權。
委托書。
》、《調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開庭通知書》、《仲裁庭組成通知書》、《開庭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決議書》、《合議記錄》、《裁決書》、《送達回證》等18種標準法律文書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規數據庫。由于土地承包相關法滯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審理依據嚴重不足。為此,仲裁委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大規模的檢索研究,同時還收集了國家、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專用政策法規電子數據庫,主要包括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制度依據三方面內容,其中相關法律法規32件,政策文件27件,為依法審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5、探索制度創新。
建立核稿發文制度。所有仲裁文書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員把關。仲裁裁決書實行主任核發制,未經主任審核,不得下發;若發現有重大問題,及時與該案首席仲裁員溝通,必要時可請該案仲裁庭重新合議。
建立裁后回訪結果通報制度。仲裁委對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訪。凡是無法執行或被法院審理后推翻的案件,都要進行內部分析總結,便于及時吸取教訓。
(三)制定統一程序,實行標準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僅要法律適用準確,還要程序合法。為此,我縣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了統一嚴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訴與受理。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經過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及時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填寫立案登記表,并由副主任(農業局長)審批,立案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取得送達回證,并要求當事人15日提供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及相關證據。通過嚴格把關,防止越權受理現象的發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員。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指定3名仲裁員(其中1名首席仲裁員)和1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負責整個案件的處理工作。
3、深入調查。仲裁庭組建后,由仲裁庭人員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進行調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證據。
4、堅持先調解后仲裁的方法解決糾紛。調解是仲裁的前提,我們始終把調解貫穿于解決糾紛和仲裁的全過程,以最大的誠意,教育、說服、勸解當事人,盡量爭取協調解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下發調解書。
5、開庭審理。糾紛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公開庭審方式進行,仲裁庭確定開庭時間、地點后,提前5個工作日將《仲裁庭組成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依法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經2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決。當事人要求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作出裁決。仲裁的案件,都是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進行裁決。案情較為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其裁決由仲裁委集體討論決定。
6、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始終要求當事人用事實、證據、法律條款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仲裁員幫助當事人依法搜集證據,確保事實客觀公正。
7、限時辦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執行。當事人對仲裁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拒不執行裁決的,仲裁機構協助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20xx年6月,我縣被列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省級試點縣,在省農業廳的支持下,我縣新建了一個標準化的仲裁庭,配置了電腦、攝像機、掃描儀、打印機等設備,購置了仲裁桌椅,不僅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條件,更增強了仲裁機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五)加強學習,強化培訓,努力提高業務素質。
從20xx年開始,我們就不斷從書店訂購了一些相關的學習資料,堅持學習,堅持定期在單位內部開展業務技能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交流活動。在20xx年仲裁試點工作開展以后,更是加強了指導,每當有案件發生時,縣仲裁委員會都是精心審理或派人現場指導和把關,把學習和實踐充分結合起來。通過不斷學習實踐,積累了經驗,提高了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開展,切實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xx年,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圍繞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縣安排了100萬專項經費,全面推進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將全縣77038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錄入電腦,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并進行新證打印制作換發。實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后,通過網絡,將極大地方便查詢土地承包、土地流轉信息數據,方便查閱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關情況,有利于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及時處理,切實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機制,破解了投訴無門的“三難”怪圈。師宗縣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以來,已從政府部門“很難插手”、村級組織“不愿協調”和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一個“三難”境地,走到了現在的“投訴有門”。應該說,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嚴肅性,同時具有行政的靈活性,開辟了當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紀元,填補了機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實現了社會公平,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面廣量大,糾紛情況錯綜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此類問題成為社會熱點。自從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以來,此類信訪逐漸減少,群體性鬧事事件也得以平息??梢娭俨梅绞郊瓤朔诵旁L渠道解決問題周期長、成功率低的問題,又避免了民事訴訟程序復雜、成本高的問題,及時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社會公平和農村穩定。
我縣丹鳳鎮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將同村舒某因農轉非自愿交回集體的5.2畝耕地承包耕種,二輪延包時,在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私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xx年因國道324線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體上訪多次,鎮、縣人民政府分別進行調解,雙方均不滿意。20xx年村民代表到縣仲裁委申請仲裁,我們通過深入細致調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進行宣傳。在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依法進行仲裁,雙方基本滿意。通過仲裁,解決了一起多次上訪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極大地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質和依法行政意識。
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以來,通過調處各類糾紛案件,開展過農村土地糾紛調處工作的農村基層干部都普遍深刻認識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調解處理工作中,既讓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學到了一些結合實際有用的法律法規知識,又增強了基層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縣丹鳳鎮法雨村一五保戶方某夫婦,20xx年先后去世,其近親屬為爭奪其承包地引發糾紛,并多次發生打架事件,村組干部多次調解無效,在村民的建議下,20xx年初,發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收回方某夫婦的承包地。仲裁庭通過深入細致調查了解,依法進行仲裁,大多數村民比較滿意。通過仲裁,不僅解決了糾紛,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更提高了農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識。
(四)發現了體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實的立法依據。師宗縣在開展仲裁試點的過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現實糾紛的全程調查處理,陸續發現了不少體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村(社)、組(隊)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補償利益分配等問題,并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國家和省的立法進程。
(五)培養出一批精通業務的骨干力量,促進了政策法規的普及。農業部門歷來缺乏法律專業干部。通過開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個依法護農的得力手段,也培養、鍛煉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業務骨干。由于長期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過去律師隊伍中極少有這方面的業務知識,很不利于為被代理人維護合法權益。但凡參與了仲裁活動的,在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顯提高。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尤其是群體案件的過程,本身也就是一個宣傳普及法規和政策的過程,各方當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師,都普遍反映學到了不少相關知識、受益匪淺。鄉鎮、村干部和相關管理部門則表示有助于促進他們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舉一反三、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促進了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試點,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項。
規章制度。
完善了各種法律文書格式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教訓和示范案例為我省全面開展仲裁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一)法律依據不足。以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少數幾部法律和相關規定不夠具體,以至對許多問題的判斷和處理無法可依。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出臺后,在許多方面做了規范。但仍然還有一些問題,譬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問題,承包地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等等。
(二)仲裁經費缺乏。由于財政困難,經費無法保障,我縣仲裁委員會工作經費相當緊張,土地承包糾紛數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復雜,解決起來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僅辦案人員無津貼可言,連日常辦案經費都無法保障。
(三)司法接軌不暢。雖然我縣審結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經自動履行,但由于我國相關立法的滯后,在訴前證據、財產保全和裁決結果的強制執行等司法強制措施方面,還未得到有關部門的有效支持。此外,對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規和政策,法院和我們的認識差距較大。
(四)業務素質有待提高。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項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而且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特別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變化,對仲裁員的業務要求極高。雖然仲裁員基本上都是選擇熟悉農業農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識的人來擔任,但是同樣面臨著加強培訓、盡快熟悉業務的問題。
(五)不規范的村規民約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也還有一定的勢力。
五、下步工作建議。
(一)建議加快相關立法,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仲裁規范,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據。
(二)建議加大仲裁宣傳,統一思想,與司法部門加強溝通,為仲裁工作的長期開展奠定基礎。
(三)將仲裁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隨著農業產業化推進步伐的不斷加快,以及勞務產業的不斷發展。土地流轉面積將會逐漸增大,由此引發的土地糾紛將呈上升趨勢,為使仲裁這一解決土地糾紛的良好方式堅持做下去,建議政府將仲裁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加強培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是政策性、法律性、時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強的一項工作,現時仲裁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人員素質問題。建議組織仲裁員參加了省、市相關培訓,通過學習,提高了仲裁委員會的整體素質和辦案效率以及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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