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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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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____成長價值開放式基金的相關業務,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的原則,經過協商,就乙方采取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傳真交易業務范圍。
1、本協議所稱“傳真交易”是指乙方將填妥的交易申請表及所需相關資料傳真至甲方相關人員,甲方相關人員受理該項業務,并將受理確認信息傳真至乙方相關人員,從而完成交易申請的情況。
2、本協議所指傳真交易僅包括開戶、申(認)購、贖回、分紅方式變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3、若乙方需辦理其它業務種類,則需至甲方直銷中心親自提交申請,或由甲方提供上門服務。
二、交易條件。
2、認購:乙方應在認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后提交認購申請,認購資金應與認購份額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驗資日,認購金額與認購份額仍不符,或認購資金到賬而無認購申請,則乙方該筆認購申請為無效申請。無效認購款將在基金成立后的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退回。
3、申購:乙方應在申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后提交申購申請。申購申請資金必須匯款金額一致,否則,為無效申請。
4、贖回: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基金/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余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為無效申請。
5、乙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申請委托的,甲方有權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后,再將贖回款項劃往乙方指定銀行資金賬戶。
6、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準確填寫由甲方提供的或從甲方網站()下載的相關交易申請表。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認)購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乙方提交贖回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
2、乙方發出傳真后,應打電話向甲方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于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為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并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在發完傳真并經甲方確認后,應在當日內將加蓋預留印鑒的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的復印件以特快專遞寄送甲方。日期以郵戳所示為準。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請經確認后,可應客戶要求為客戶打印并郵寄交易成功交割單。
四、免責情況。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設備、線路故障等)而影響委托的實施,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盡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響。
五、協議的修改、解除與終止。
1、本協議其它內容的修改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為有效。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六、說明。
1、本協議只對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規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冊登記人過戶登記紀錄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納百川,有容乃大。上面就是給大家整理的13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對于寫作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認知。
模擬案例分析: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反洗錢部門]:
近日,我行發現[簡潔概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發現情況。
[說明發現的過程,以及當時發現的可疑現象]。
二、[涉嫌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
三、資金交易情況。
(一)總體情況[時間、筆數、金額等]。
(二)資金來源情況。
(二)資金去向情況。
四、可疑點分析。
[交易特點、重點賬戶,分幾點說明]。
五、判斷。
[結合數據分析和以往經驗,給出可能涉嫌犯罪類型的判斷]。
特此報告。
[報告行]****年**月**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后,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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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和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乙方(投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采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后,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后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余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為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單位,贖回后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后交易賬戶余額不足1000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余額,并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余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9:00-14:00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聯系方式為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后,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于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為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并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后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
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為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于販毒、私運、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蛘呒型侗?、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
合同。
生效日后短期內退?;蛘咛崛‖F金價值,并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赡軒淼妮^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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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xxx區教育局、xxx公安分局組織系統內直屬學校、(幼兒園)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意識、落實責任,為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學校師生平安。我園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上級關于校園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以下反恐防暴相關工作預案。
一、工作目標。
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持高度的警覺性,嚴密防范發生各種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突發事件,一旦發生不穩定情況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控制,及時處置,將不穩定事件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組長xxx。
副組長xxx、xxx、
成員xxx、xxx、xxx、xxx、xxx、
彭南元及各班組班長。
(二)具體職責。
1、由組長負責布置反恐防暴的具體工作和應急措施。
2、李瑾負責了解掌控全園全體保教人員的相關思想動態和信息收集工作。
3、xxx、負責了解掌控后勤全體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相關思想動態和信息收集工作。
4、鄭梅負責收集相關信息并向組織匯報。
5、成員協助開展信息收集、上報、教育疏導等工作。
三、工作內容。
1、加強門衛安全管理。增強門衛力量,晨接、離園時增加門口安保人員;落實門衛職責,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格執行來訪者登記驗證制度,堅決杜絕陌生人進入校園。
2、堅持家長志愿者爸爸護衛隊工作。從各班召集男性家長志愿者,參與園所安全守護工作。對家長志愿者爸爸護衛隊進行分工,每日上崗前進行安全培訓,明確工作職責,將爸爸們組織起來共同守護幼兒的生命安全。
4、定期培訓幼兒園應急小分組成員和家長護衛隊。對小組成員和護衛隊成員進行安全防護器械的使用培訓、緊急事件發生時的應急處理辦法培訓。保證成員們能熟練使用安全防護器械,知道緊急事件發生時各自的職責與處理辦法。
5、每學期開展反恐防暴應急演練一次,確立園內反恐應急小組成員,通過演練進一步明確全體工作人員的緊急事件應急職責、增強其應急處理的能力。
6、定期檢查安保設備,篩查消防設備。定期檢查門衛安全防護器械,保證門衛人手配備頭盔、警棍、安全鋼叉、對講機;對全園所有的消防設備進行排查,排查專滅電路起火的滅火器,保證園所安保設備、器材完備。
7、聯系交管局、轄區派出所、街道社區,聯合管理校園安全。定期與交管局工作人員一起分析園所周圍交通安全情況,制定整改措施。與轄區派出所、街道社區一起商討園所安全管理辦法,保證幼兒入、離園高峰期時有專人協同門衛一起保護幼兒安全。同時,請轄區派出所增加校園周邊安全巡邏。
8、管控安全隱患人員。對我園已退休的一名xxx功人員進行監管,每日派人去了解情況,保證其在我們的監管內。
9、召開全園教職工和家長的安全工作會,務必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并布置相關安全防范工作要點,爭取家長的理解和支持。
四、群體突發性事件及突發性重點問題處置程序。
(一)校園內犯罪分子持刀行兇事件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兇。
1、獲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學校領導報告,并同時撥打110報警。
2、學校領導或任何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靠近學生,防止事態擴大。
3、應急領導小組宣布學校進入全面應急狀態,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xxx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5、盡快把所有學生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6、救護受傷學生和其他傷員。
7、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學校,維護現場秩序,防范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8、事件發生后,學校應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校園內發現可疑人物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園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游蕩,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場人員都應當立即向校領導報告。
2、學校保安人員和領導指派人員要立即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3、若此人自述進入校園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后矛盾,蠻不講理,保安人員應當將其帶入辦公室進行進一步盤問。
4、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人物或犯罪嫌疑人,應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盤問時奪路逃跑,單位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學校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校園作案的思想準備。
6、在整個過程中,學校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學校應把事件情況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校園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學校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或發動機動車輛等。
3、學校應當指定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初步鑒別,判斷是不是危險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險物品,應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學校應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立即撤離,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5、學校應當配合警方組織人員在校園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校園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學校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并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工作要求。
1、機構建立后,由組長明確組員的職責。
2、認真摸底,做好排查工作。
3、明確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遇到不清楚的事要及時詢問上級,不擅自解決。
4、一旦出現不穩定時間,領導小組的成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立即啟動預案。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洗錢案件線索報告等。
第三條公司合規部是公司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內部的反洗錢工作,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信息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條各相關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處理日常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擬定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洗錢案件線索報告及時報送公司合規部門。
第二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大額交易,是指客戶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交易。
2011/04/28第六條商戶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客戶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客戶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七)客戶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2011/04/28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
第八條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開戶后短期內大量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迅速轉走資金;
(二)頻繁的大額資金進出,沒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頻繁買賣商品,發貨訂單號不詳。
第九條各業務部門在日常業務中發現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況,應進行自主報送:
(一)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客戶資料的一致性明顯存在問題的;
(二)因交易行為異常被監管部門要求協助調查,并存在洗錢嫌疑的;
(四)客戶資產或交易行為與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明顯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為。
第三章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十一條各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提交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
2011/04/28。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七)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各相關部門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職責:
2011/04/28。
(三)合規部負責匯總和分析反洗錢工作信息和動態、審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公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各部門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報告格式填寫,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
各部門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大額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完成大額交易數據的導入,根據要求直接填報大額交易數據必要要素并報送合規部。合規部將公司大額交易報告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第十五條反洗錢專員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3個工作2011/04/28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合規部報送;合規部應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第十六條可疑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數據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自動抽取和自主報送兩種方式進行采集。
(三)合規部根據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的復核意見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發現非系統報警的客戶交易金額、頻率、流2011/04/28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有洗錢嫌疑的,應向合規部報送,由合規部向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合規部應在公司客戶發生可疑交易的10個工作日內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等應在可疑交易發生的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合規部。
第十九條各部門對已上報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應做進一步識別和分析,并根據識別情況調整風險等級??蛻舻慕灰妆环聪村X信息系統報警為可疑交易,經審核其交易信息無法排除洗錢嫌疑且報送至監測中心的賬戶,按照公司《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和監管辦法》的要求設為高風險賬戶,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識別一次。
第二十條各部門經過分析后認定有重大洗錢嫌疑的交易或客戶,需在可疑行為描述中注明,經反洗錢專員復核后上報合規部,由合規部上報反洗錢監測中心。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每半年應對重大可疑客戶、高風險客戶的可疑交易通過電話回訪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復核,達到持續監控的目的,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信息。
第二十二條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文件的組織規則。
2011/04/288。
(三)一個可疑交易數據包中包含多個可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附件包??梢山灰讏蟾娴奈募袘灰讏蟾骖愋?、報告部門、報送日期、報送批次和該文件在本次報送批次中的編號等相關信息,附件包的名稱必須與所對應的可疑交易報告名稱相匹配,兩者只在文件類型上有所區2011/04/28別,可疑交易報告的擴展名為xml,而附件包的擴展名為zip。
報告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戶名稱、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報送時起5年。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書面資料及電子資料由報送該資料的部門保存。合規部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信息技術部應當為電子資料存儲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四條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洗錢案件線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在可疑交易信息當中進行篩選分析,以及日常監測中發現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應按照要求向合規部進行報送。
第二十六條合規部對發生的涉案可疑交易進行認真的分析篩選,杜絕濫報現象,并嚴格按照系統的各項要素進行上報,避免出現差錯。
2011/04/28第二十七條合規部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系統管理,專人負責,原則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錢專員負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按規定進行管理和報送。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反洗錢相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反洗錢專員應該勤勉盡職,謹慎合理地識別客戶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斷,及時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要求必須報告而隱瞞不報、或者應當發現但未發現的客戶大額和可疑交易行為,致使洗錢或者其他犯罪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影響程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及公司合規辦法問責。
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員進行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等行政處罰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于2010年11月修訂,由董事會簽發,自2010年01月28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2011/04/28。
。
姓名:
工號:
得分:
一、判斷題:(每題4分,共計20分)。
1.《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從2007年03月01日起施行。()。
2.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3.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4.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5.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單選題(每題4分,共計40分)。
1.《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屬于大額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是()。
a.構成可疑交易的交易發生之日起計算b.金融機構人員發現可疑交易之日起計算。
d.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5.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可疑交易類型中“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中的“長期”和“短期”分別為()。
7.《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a.3b.5c.7d.10。
8.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的所有反洗錢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分析和識別,同時報告(),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9.金融機構在利用技術手段篩選出異常交易后,應當按照規定審查()、()、()。金融機構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點,或者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交易或客戶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則不能將所發現的異常交易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內容,反之則可將其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內容。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8分,共計40分)。
1.下列哪些情況屬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
a.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蛘呒型侗?、分散退保。b.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c.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d.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2.下列關于可疑交易情形說法正確的是?()。
a.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b.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c.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內退?;蛘咛崛‖F金價值的。
d.不關注退??赡軒淼妮^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
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a.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b.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c.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的。d.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4.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
b.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c.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d.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5.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
a.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b.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c.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d.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答案:
一、判斷題:對對對對對。
二、單選題:addabadcbb。
三、多選題:bcdababcdabdabc。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人民銀行xx支行:
一、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范要求,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的接口規范,根據xx文件要求規范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批量糾刪操作的工作流程,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的糾刪工作納入數據報送質量管理納入考核。
我行反洗錢系統能夠實現對大額交易數據的系統自動抓取,我行按照相關要求對反洗錢系統生成的大額交易數據進行補錄。要求員工當日完成并驗平上一日的反洗錢系統中生成的數據補錄工作,于5個工作日內由反洗錢信息報告員完成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數據報送工作,上報完成后在2個工作日內下載數據的處理情況,查看數據是否處理成功,有“succ”字樣時則代表成功。
在反洗錢系統補錄的數據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寫正確,未出現為規避數據接收檢查校驗而故意填報無效或錯誤信息,未發生過大額交易漏報情況。
三、強化報告數據的報送質量根據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定期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數據報送質量開展自查并上報上級監管部門,確保報送數據質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糾刪操作規程。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了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詳細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銀發〔2017〕1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近年來,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和支付賬戶,繼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頻發。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賬戶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后,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賬戶及資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為進一步提高對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防范成效,切實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范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
(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采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二)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對于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二、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
對于通過可疑監測標準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識別、調查客戶身份,包括客戶的職業、年齡、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實際控制人或交易實際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
3.調查分析客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戶經營狀況和收入來源、關聯客戶基本信息和交易情況、開戶或交易動機等。
4.整體分析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對客戶全部開戶及交易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判斷客戶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賬戶實施犯罪活動的,與賬戶所有人核實交易情況。
(二)區分情形,采取適當后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賬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后,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賬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采取適當的后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后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并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戶或賬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柜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后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采取的后續控制措施,并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實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落實賬戶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及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制度的監管力度;在相關執法檢查中,將其作為重要檢查項目,并不斷創新檢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訪等檢查方法的運用,切實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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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各支行、營業部:
接省聯社財務部會議通知事項如下,請各支行、營業部認真遵照執行:
二、對公存款賬戶今后再不允許開立存折戶,已經開過的存折戶要將存折憑證更換為支票;。
三、每天必須及時在人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進行手工或批量報送數據;
五、對公存款賬戶的所有印鑒卡進行一次審核,看印章是否清晰,若不清晰請及時補正,為了下一步的影像系統業務上線做好準備工作。
會計財務部2016年7月26日。
關于對收回的已核銷貸款、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的本金及利息進行有關賬務處理的通知。
各支行:
根據《甘肅省農村信用社2016會計決算工作意見》(甘信聯發﹝2016﹞387號)有關規定:“對已核銷又收回的“賬銷案存”貸款本金要按規定轉回增加貸款損失準備,利息計入當期收入科目?!?/p>
截止12月24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365509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利息27261.56元。
根據省聯社決算意見要求,請各支行速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劃轉至本部“農戶貸款專項準備”賬戶,賬號:2300101***0001;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的利息計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
各支行:
根據省聯社歷年會計決算工作意見有關規定:“對已核銷又收回的“賬銷案存”貸款本金要按規定轉回增加貸款損失準備,利息計入當期收入科目?!?/p>
截止12月26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294550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利息82979元。
各支行委派會計請速將各自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劃轉至本部“農戶貸款專項準備”賬戶,賬號:2300101***0001;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的利息計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相關帳務處理工作要求與今日下午下班前結束。上劃后至決算日前繼續收回已核銷或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的,也請逐日劃轉至此貸款損失準備賬戶。
會計財務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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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完善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金融機構執行《管理辦法》實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對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數據進行匯總、篩選、甄別、分析;對外匯資金交易的可疑信息進行跟蹤、核查后,并對屬于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將屬于涉嫌洗錢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信息、線索移交給公安等執法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防范和打擊洗錢等違法行為。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反洗錢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職責。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明確專人負責。
金融機構應貫徹實施“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相關規定,在與客戶建立業務聯系和辦理外匯業務時,了解客戶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經營狀況及其他資信狀況,識別客戶。
金融機構應識別、審核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保存期至少5年。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客戶被詢問、核查和調查的信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外匯局、其他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反洗錢工作。
第四條金融機構對《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外匯交易,應按月以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形式同時報告。
金融機構對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項和第十二條第(三)項以及第十三條第(三)、(八)、(九)、(二十三)項所規定情形的外匯交易,應按月以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形式同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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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項和第十二條第(一)、(二)項和第十三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項所規定情形的外匯交易,應及時以紙質文件報告。
第六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由開戶行(或發卡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由業務辦理行報告。
第七條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時,對《管理辦法》規定的累計交易金額按資金收入或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
資金在外匯賬戶間流動的,按照非現金的相關標準統計并報告;外匯現金存入賬戶、從賬戶取出外匯現金以及其他現金交易,按照現金的相關標準統計并報告。
第八條《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
(一)企業或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所有現金外匯交易;
(二)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三)企業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四)個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轉換的大額交易;
(六)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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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大額債務掉期交易;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第九條《管理辦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條所稱的“大量”、“發生額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匯資金金額單筆或累計不低于以下標準:
(一)外匯現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
(二)個人外匯非現金交易等值8萬美元的;
(三)企業外匯非現金交易等值48萬美元的。
第十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九)、(十)項所稱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的“大量人民幣現鈔”是指2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現鈔。
第十二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項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年利潤匯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顯與其經營狀況不符,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當年累計利潤匯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額的,或與企業經營狀況不符的情況。
第十三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項所稱的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對銷存款或貸款交易,是指金融機構、企業、個人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相互對抵、沖銷存款或貸款交易。
第十四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的外匯賬戶的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金存款額基本吻合,是指從外匯賬戶提現、結匯、匯出、劃轉的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鈔存入金額基本吻合的交易。
第十五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將多筆外匯或人民幣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一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取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或外匯,是指交易雙方(含雙方都在境內或分別在境內境外的)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分別收到外匯或人民幣的交易情況,即一方將外匯存入他人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而自己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收到相應的人民幣,反之亦然。
第十六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稱的企業集團內部外匯資金往來劃轉超出實際業務交易金額的,是指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或者與關聯公司之間的外匯資金往來與實際業務需求不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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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的情況下,仍堅持辦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進行本次交易的客觀條件已經出現的前提下,沒有合理的理由,仍堅持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項所稱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職員以合理理由懷疑的任何外匯資金交易,是指金融機構職員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審慎識別交易和客戶,發現和推斷出可能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所有非現金和現金外匯交易。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在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報表格式準確填寫報表,并經校驗和審核無誤后向外匯局報送。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應當填報《企業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下稱“表一”)或《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下稱“表二”)。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當按月填報《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下稱“表三”)。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當及時填報《金融機構甄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表》(下稱“表四”)或者《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規、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相關材料。
一、表二和表三,逐級上報至主報告機構,并將報表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同時報送當地外匯局。
一、表二和表三,并將報表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報當地外匯局。
一、表二和表三,報送至所屬金融機構總部,并將報表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同時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
一、表。
二、表三,并將報表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核查,發現涉嫌洗錢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表四并附相關材料報當地外匯局。
文檔-------。
《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規、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移交公安部門,并報當地外匯局。
第二十六條滿足以下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電子化采集大額和可量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數據:
(一)保證填報數據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真實性;
(二)數據來源于金融機構自身原始數據庫的會計數據等核心業務數據;
(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標和接口規范。
報告數據的匯總、篩選、甄別、分析和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外匯局應當按規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進行規范性檢查。對未通過規范性檢查的報表,應責令有關金融機構及時重新填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通過規范性檢查的表。
一、表。
二、表三分別匯總后,于每月20日前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機構報送的表四和《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規、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報告)表》后,應及時逐級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并由其及時匯總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外匯局對通過規范性檢查的電子數據應及時整理入庫,并進行匯總、篩選、甄別、分析、核查,按規定向上一級外匯局提交分析報告(月度分析報告和季度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外匯局上級局向下級局移交核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單》(見附件2)。下級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局報告核查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需其他分支局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協查函》(見附件3),協助核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需金融機構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外匯局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非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4)。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協助核查,并如實反饋核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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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規程》移交相關執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外匯局對核查發現的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依法查處。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本分局及轄內外匯局利用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信息開展以下工作的情況:
(一)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線索并按規定移交公安部門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工作的情況;
(三)發現、查處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不報告或未及時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外匯局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配合外匯局對反洗錢信息的非現場核查的;
(二)不配合外匯局對反洗錢信息的現場核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四)有其他不接受外匯局對其他反洗錢工作的檢查、監督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準確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中出現錯誤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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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規定泄露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戶被詢問、核查和調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的,依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外匯業務中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匯局依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暫?;蛲V蛊洳糠只蛉拷Y售匯業務,并可建議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暫?;蛲V乖摻鹑跈C構的其他外匯業務。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協助進行洗錢的,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主報告機構”系指金融機構設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的一級分支機構或者由金融機構總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特定地區收集、匯總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報告該區域內所有分支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特定機構。第四十二條《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關于企業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的相關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境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并通過該賬戶發生匯兌、外匯收支的境外機構,以及雖然不在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通過其辦理外匯業務的境外機構的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的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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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公司合規部是公司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內部的反洗錢工作,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信息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條各相關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處理日常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擬定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洗錢案件線索報告及時報送公司合規部門。
第二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大額交易,是指客戶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交易。
2011/04/28第六條商戶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客戶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客戶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七)客戶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2011/04/28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
第八條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開戶后短期內大量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迅速轉走資金;
(二)頻繁的大額資金進出,沒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頻繁買賣商品,發貨訂單號不詳。
第九條各業務部門在日常業務中發現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況,應進行自主報送:
(一)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客戶資料的一致性明顯存在問題的;
(二)因交易行為異常被監管部門要求協助調查,并存在洗錢嫌疑的;
(四)客戶資產或交易行為與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明顯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為。
第三章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十一條各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提交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
2011/04/28。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七)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2011/04/28。
(三)合規部負責匯總和分析反洗錢工作信息和動態、審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公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各部門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報告格式填寫,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
各部門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大額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完成大額交易數據的導入,根據要求直接填報大額交易數據必要要素并報送合規部。合規部將公司大額交易報告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第十五條反洗錢專員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3個工作2011/04/28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合規部報送;合規部應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第十六條可疑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數據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自動抽取和自主報送兩種方式進行采集。
(三)合規部根據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的復核意見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發現非系統報警的客戶交易金額、頻率、流2011/04/28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有洗錢嫌疑的,應向合規部報送,由合規部向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合規部應在公司客戶發生可疑交易的10個工作日內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等應在可疑交易發生的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合規部。
第十九條各部門對已上報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應做進一步識別和分析,并根據識別情況調整風險等級??蛻舻慕灰妆环聪村X信息系統報警為可疑交易,經審核其交易信息無法排除洗錢嫌疑且報送至監測中心的賬戶,按照公司《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和監管辦法》的要求設為高風險賬戶,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識別一次。
第二十條各部門經過分析后認定有重大洗錢嫌疑的交易或客戶,需在可疑行為描述中注明,經反洗錢專員復核后上報合規部,由合規部上報反洗錢監測中心。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每半年應對重大可疑客戶、高風險客戶的可疑交易通過電話回訪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復核,達到持續監控的目的,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信息。
2011/04/288。
(三)一個可疑交易數據包中包含多個可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附件包??梢山灰讏蟾娴奈募袘灰讏蟾骖愋?、報告部門、報送日期、報送批次和該文件在本次報送批次中的編號等相關信息,附件包的名稱必須與所對應的可疑交易報告名稱相匹配,兩者只在文件類型上有所區2011/04/28別,可疑交易報告的擴展名為xml,而附件包的擴展名為zip。
報告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戶名稱、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報送時起5年。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書面資料及電子資料由報送該資料的部門保存。合規部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信息技術部應當為電子資料存儲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四條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洗錢案件線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在可疑交易信息當中進行篩選分析,以及日常監測中發現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應按照要求向合規部進行報送。
第二十六條合規部對發生的涉案可疑交易進行認真的分析篩選,杜絕濫報現象,并嚴格按照系統的各項要素進行上報,避免出現差錯。
2011/04/28第二十七條合規部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系統管理,專人負責,原則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錢專員負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按規定進行管理和報送。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反洗錢相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反洗錢專員應該勤勉盡職,謹慎合理地識別客戶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斷,及時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要求必須報告而隱瞞不報、或者應當發現但未發現的客戶大額和可疑交易行為,致使洗錢或者其他犯罪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影響程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及公司合規辦法問責。
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員進行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等行政處罰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于2010年11月修訂,由董事會簽發,自2010年01月28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2011/04/28。
人民銀行xx支行:
一、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范要求,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的接口規范,根據xx文件要求規范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批量糾刪操作的工作流程,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的糾刪工作納入數據報送質量管理納入考核。
我行反洗錢系統能夠實現對大額交易數據的系統自動抓取,我行按照相關要求對反洗錢系統生成的大額交易數據進行補錄。要求員工當日完成并驗平上一日的反洗錢系統中生成的數據補錄工作,于5個工作日內由反洗錢信息報告員完成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數據報送工作,上報完成后在2個工作日內下載數據的處理情況,查看數據是否處理成功,有“succ”字樣時則代表成功。
在反洗錢系統補錄的數據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寫正確,未出現為規避數據接收檢查校驗而故意填報無效或錯誤信息,未發生過大額交易漏報情況。
三、強化報告數據的報送質量。
根據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關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按年度定期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數據報送質量開展自查并上報上級監管部門,確保報送數據質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糾刪操作規程。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xx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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