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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規范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本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對本公司經營利潤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條以下人員和機構應根據本制度承擔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三)本公司監事。
(四)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信息披露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二)真實、準確、完整原則。
(三)主動、及時披露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同時原則。
第五條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電話、快遞、電子郵箱等。其中年度報告還應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六條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人員和機構應當確保其所披露信息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本公司定期報告分為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4個月、第7個月、第10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條本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十條本公司需要進行信息披露的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項:
(一)發生可能對公司經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二)股東大會及部分董事會決議;
(三)股東或股權發生變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屆滿發生變動;
(六)與本公司有重大業務交易的行業出現市場動蕩;
(七)依照有關適用法律法規,或監督管理機構、章程的有關要求,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
(三)風險管理。
(四)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和融資性擔保業務情況。
(五)資本金構成和資金運用情況。
(六)財務會計報告。
其中公司概況中包含下列內容:公司簡介、經營計劃、組織架構、分支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合作的金融機構。
其中1,風險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內容:(一)風險管理概況。包括:風險管理的原則、流程、組織架構和職責劃分以及新建制度,經營活動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標準,代償損失的核銷標準,反擔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情況。
(二)信用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的管理方法,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暴露的期末數。
風險的管理方法。
(四)市場風險管理。包括:因利率、匯率以及其他因素變動而產生的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水平,市場風險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風險管理。包括: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執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操作風險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可能對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他風險因素,公司對該類風險的管理方法。
2,年度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和融資性擔保業務情況分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況:期末在保余額、當年累計擔保額、近三年累計擔保額。
(二)代償情況:當年新增代償額、近三年累計代償額。
(三)追償及損失情況:當年代償回收額、近三年累計代償回收額和累計損失核銷額。
(四)準備金情況: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擔保賠償準備金余額、一般風險準備金余額。
(五)集中度情況:最大十家客戶集中度明細、最大三家關聯客戶集中度明細。
(六)放大倍數:擔保業務放大倍數、融資性擔保業務放大倍數。
(七)業務質量:擔保代償率、代償回收率、擔保損失率、撥備覆蓋率。
(八)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和整改的情況。
3,財務會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
第十二條信息披露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二)綜合處對擬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
(三)公司負責人進行審查;
(四)董事長或經董事會授權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簽發;
(五)綜合處根據相關規定,將信息披露文件及時送達監管部門。第十三條信息披露時間。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1o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申請延期披露。
第十三條本公司總經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綜合處負責向監管部門、董事、股東報告信息。
第十四條信息披露事項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綜合處具體開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條本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負有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以確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十六條董事及董事會的責任:
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勤勉盡責,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監事的責任。
(二)負責監督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相關職責的行為;
(三)監事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二)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答復董事會關于涉及本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本公司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作出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管理部門的職責:
(二)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本公司對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發生以下行為,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將有關處理結果報相關機構備案。
(一)編造虛假信息的;
(二)信息報告不準確、不及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實行實物存檔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門負責制訂,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由于證券產品的復雜性、虛擬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對稱問題特別突出,決定了信息披露在整個資本市場運行過程中處于中心和基礎地位?!痹谌涨罢匍_的2014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提出,只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場定價,發揮資本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才能引導市場預期,促進理性的投融資決策和股權文化;才能及時充分地揭示和評估市場風險,提高市場運行的穩定性。
在此次工作會議上,肖鋼提出了包括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在內的2014年監管轉型的九大任務之一,并明確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意味著監管理念的巨大轉變。
資本市場是基于信息定價的交易市場,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長期以來,盡管監管層在信息披露問題上三令五申,但各種有關信息披露的違規違法問題依然屢屢出現,嚴重違背了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數據顯示,2013年1月至10月,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信息披露類案件達到46起,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總數的比例從15%大幅上升至33%。這些數據在表明監管者及時調整執法重心、加大對欺詐發行和虛假信息披露打擊力度的同時,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領域已成為事故多發地帶。
隨著注冊制改革路線圖的穩步推進,信息披露也逐漸被提升到一個絕對重要的位置。按照證監會的部署,新股發行注冊制的核心內涵是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的價值和風險,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在此背景下,公開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依據,而充分、準確的信息披露則是對投資者的最大保護。這就要求監管層把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證信息披露的質量作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構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監管體系?!皩嵭凶灾朴袃蓚€重要支點:一是有效市場,要求信息完全而對稱;二是健全法制,對證券違法犯罪要有足夠的威懾力?!蔽錆h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
對于下一步監管轉型過程中如何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肖鋼提出,要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而不是以監管自身需求為中心。要把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發行上市、日常監管等各個環節有機銜接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在股票發行環節,要完善招股說明書的格式、語言和內容,針對不同行業制定適應其特點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業內人士認為,從ipo重啟以來出現的各種問題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時點應該向前延伸,給市場更及時的信息;同時,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披露內容和關鍵問題也應該作出更具體的要求。此外,還應該加強事后監管和懲戒力度?!靶畔⑴冻吮WC披露內容的真實性之外,還需明確對不真實信息披露如何處罰,明確處罰的輕重和標準?!崩畲笙稣f。
還有不少業內人士提出,不僅是要加大對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懲罰力度,更需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訓,明確什么樣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勵上市公司進行主動信息披露。此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的盡職履責情況直接決定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監管信息平臺,這也是推進監管轉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場應該是一個信息完全而對稱的市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終目的之一,就是要為投資者架構一個及時、準確、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為監管層提供高效監管、遠程監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據。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數據”技術,充分整合信息資源,充分挖掘信息價值,滿足投資者和監管者的多樣化需要。
構建投資者需求導向的信息披露體系。
來源:中經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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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本市場其核心與精髓在于作為資金、信息、風險等一系列要素的結合、交換的無形機制。從本質上看,資本市場是一個信息市場,市場的運作過程就是信息處理的過程,社會資金在各種信息引導下流向各實體部門。對于資本市場來說,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對資本的價格形成、融資效率、資源配置都會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由于信息的獲取和傳播對實體經濟對應的證券價值和風險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對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價格均衡具有決定性意義。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部分公司價格偏離價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場機制的問題外,也與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關。
(中經評論·北京)資本市場的概念遠遠不局限于若干市場主體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與精髓在于作為資金、信息、風險等一系列要素的結合、交換的無形機制。從本質上看,資本市場是一個信息市場,市場的運作過程就是信息處理的過程,社會資金在各種信息引導下流向各實體部門。只有通過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市場參與者才能通過供求博弈形成價格,并通過市場的評價、選擇和監督機制使資源有效流動,從而實現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對于資本市場來說,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對資本的價格形成、融資效率、資源配置都會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由于信息的獲取和傳播對實體經濟對應的證券價值和風險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對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價格均衡具有決定性意義。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部分公司價格偏離價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場機制的問題外,也與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關。
一、信息需求與供給的突出矛盾,制約資本市場功能發揮。
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矛盾。
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日趨完善,特別是披露內容不斷豐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縮小。然而,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信息流動達到一種有效的平衡狀態了嗎?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一項問卷調查,作為信息披露供給方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認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別有71.31%和69.98%的公司認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8.16%的個人投資者和36.26%的機構投資者認同這一觀點。信息供求雙方對于披露有效性迥異的判斷,反映了投資者需求與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來說,投資者總是希望能獲取更多的信息據以進行投資決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發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傳遞發生的成本(如支付給媒體的信息披露費用、印刷年報等的支出等)等顯性成本,而公司更為擔心的是隱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行業前景,或新的業務模式吸引了新的競爭對手的加入或原有競爭對手的模仿,以及客戶看到公司豐厚的盈利、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給予價格折讓、付款優惠等。例如實踐中投資者非常關心的諸如分產品毛利率、研發動向、核心技術人員構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視為商業秘密或關鍵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開,由此也進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傳統披露方式與投資者多元化信息獲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間存在競爭,一定程度上,投資者面臨在傳統正規渠道與非正規渠道、新媒體渠道之間選擇的問題。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報刊、網站等媒體,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網站。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一些非正規渠道也日漸興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規信息披露渠道的特點是信息傳播的成本低、易于獲取、擴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時也能成為信息的發布者,但股吧、論壇、人肉搜索等各類網絡渠道也加劇了證券市場信息的復雜度,投資者難以做出真偽辨識;但是,投資者對信息及時性的要求,對信息雙向互動的需求依然無法得到滿足。
不同類型投資者信息需求差異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統一的、基于通用規則的信息,而不同投資者類型對信息的需求的多與少、詳與簡,以及關注的重點、對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異,例如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由此帶來的矛盾是,統一的信息供給水平對應了不同類型投資者的差異化信息需求。
機構投資者不僅在公開信息的解讀上具有優勢,在信息的獲取、挖掘等方面,能夠利用現場調研、專業分析、行業數據庫等中小投資者所不具備的資源或優勢,彌補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時帶來不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顯然與資本市場的公平相背。而通過擴展現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滿足機構投資者的需求,對中小投資者會形成信息過度。因此,不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需求差異,始終是無法回避的現實矛盾。
監管信息與非監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與不同市場的監管、發展環境有一定關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導向和實質性審核兩種監管導向下,企業信息披露的重點會有所不同。披露導向下企業需要通過有效的披露展現自身的價值與風險,而實質性審核的監管導向下企業需要披露較多的“合規”“規范”類型的監管信息,而對價值相關的非監管信息披露相對不足。
事實上,監管信息和非監管信息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報信息中同時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數量上此消彼長的關系,除非不斷擴大年報的內容量,而這會帶來信息的“冗余”“過量”等問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較為明顯的監管需求導向,而對投資者的決策需要體現不足。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股權文化不成熟,投資者難以對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約束,上市公司為滿足融資、再融資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監管需求的傾向明顯,年報中也側重于對監管重點事項的披露,例如資金占用報告、股改承諾事項、監事會報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對其他非監管事項的披露要求傾向于滿足監管“底線”要求,報喜不報憂、選擇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現象明顯。
不同的披露導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質量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披露監管信息時公司經常采用較為條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對于公眾的需求關注不足,缺乏與公眾投資者有效溝通的意愿和動力,披露文本體現的是對規則的“遵守”,而不是一種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
二、構建投資者需求導向的信息披露體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須要進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為導向為最優?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強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國資本市場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監管部門為主構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規則制訂中發揮主導作用。這在市場機制不健全、規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是非?,F實的選擇,也對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市場不斷發展,監管部門在確定信息披露內容過程中會受到越來越多的制約,一方面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市場情況瞬息萬變,制定單一的剛性披露規則難以適應市場需要;另一方面,監管部門的出發點更多的是規范市場主體行為,與投資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異,可能會導致披露內容不能滿足投資者需要。
通過對資本市場參與者和信息使用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較,一般認為投資者是信息的最終使用者。根據有效市場假說,投資者可以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對企業進行估值,當企業信息披露出現問題時,投資者的定價會予以折扣,體現為上市公司面臨更高的資本成本、更低的市場流動性,即投資者利用信息定價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眾多學者認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完善披露體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資者為導向的信息披露體系最符合資本市場經濟規律。從實踐情況看,根據始于laportaetal(1997)的“法律淵源和資本市場發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國和美國強調資本市場投資者為主體,強化市場定價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資本市場運行效率較高,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德國、法國和日本)強調銀行為資本市場主體,忽視投資者作用,對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也較差。
由于我國信息披露規則偏重監管需要而投資者決策需要體現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點在于對合法性、合規性問題的關注,而投資者關心的價值創造、未來發展等投資決策型信息體現不足。當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如報喜不報憂、披露內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資者需求的視角予以審視。上述問題帶來的直接影響是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更加嚴重,對有效價格的形成造成了負面影響。從這個角度來說,信息披露的投資者需求導向并不是一個小問題,而是直接關系到市場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
三、
投資者需要什么信息。
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互補與結合上世紀90年代以來,以信息、網絡業為代表的“新經濟”迅速崛起。新經濟企業的特點是輕資產、高科技、新模式、成長非線性等。這些企業賴以生存和競爭的資源往往并不是財務報表上的機器設備和廠房,而恰恰是人力資源、銷售網絡、品牌等無形的資源。由于財務數據所能反映和解釋的價值范圍在不斷遭受挑戰,而諸如人力資源、公司戰略等軟實力信息已經超出財務會計所及?!靶陆洕毕?,當財務信息不能完全滿足投資者的決策需求時,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產和提供。
根據普華永道對美國及13個歐洲、亞洲國家的機構投資者及賣方分析師所做的調查,發現他們除關心盈利、現金流等傳統財務數據外,還非常關注研發投入、新產品開發、戰略目標等非財務信息。換言之,投資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財務數據,更需要財務數據背后驅動公司業績的非財務信息。
財務數據作為結果,對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行了凝練與。
總結。
而非財務信息則為結果提供了“背景”“過程”“驅動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各有所長二者的互補與結合有利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視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業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體現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夠滿足大多數投資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業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對行業特殊性相對體現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資者預測企業未來價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強制性披露制度,特別是財務報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開信息內容,不能充分反映新興行業的特色信息。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有機結合只是向前邁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將公司的行業、業務特色信息,與行業相關的核心優勢和潛在風險有效準確地傳遞給投資者,依然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在國內外,一些較為特殊的行業,如銀行、房地產、礦業、信托、保險等,具有專門的信息披露格式與規則,正是投資者信息需求與行業特殊性相結合的體現。隨著中小板和創業板的快速發展,有越來越多的新興行業、新型商業模式企業加入資本市場,如醫療連鎖、影視制作等等。然而,我們無法窮盡所有行業(包括行業的細分),也無法突破信息不對稱的制約而制定一份詳盡的行業披露指引,但如何滿足投資者對行業信息的需求始終是需要探索的領域。
歷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財務信息披露備受病詬,原因之一是以歷史信息為主,對未來關注不足。2001年aicpa發布《商業與財務報告:來自新經濟的挑戰》特別報告,對新經濟下財務會計與投資者決策之間的溝壑直言不諱,疾呼要清醒認識投資者對非財務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應對。
在國內,目前的定期報告規則,基本都鼓勵公司披露關于未來經營計劃等前瞻性信息。我們的問卷調查顯示,絕大多數(76%)的中小投資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數量化目標,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還可以提高數據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業績預測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們很依賴上市公司披露數量化目標作為其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但實際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預測性信息,主要是擔心預測性信息不確定性太大,同時,因為預測性信息不確定性的特點,又難以用強制披露來進行規范。在解決預測性信息供求矛盾這一問題上,美國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種值得借鑒的方法。安全港規則是一種法律保護條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預測性信息披露,為符合規定的預測性信息披露行為提供保護,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責任。
四、如何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
我們認為,投資者需求導向應該包含披露內容與披露方式兩個維度。首先,披露內容方面,年報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數的簡單線性函數,具體內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決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資者決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資者描繪公司的完整圖景,是否向投資者傳遞與公司息息相關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談。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對信息的通訊和互聯網技術的挑戰,反過來也應該對其加以利用,在傳統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開拓互動式、網絡化信息披露。
披露內容的“四性”
基于投資者導向的信息披露,應該體現四大原則。
重大性。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該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斷,不僅僅包括事項所涉及金額(定量標準),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質(定性標準),例如轉向新的行業、實施新的業務模式等。對于非財務信息,強調重大性的意義還在于,公司不必事無巨細全盤托出,而應該對信息加以審視,根據管理層的判斷,選擇有重大意義的信息加以報告,避免內容堆砌而掩蓋了焦點。
相關性。即報告投資人決策相關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重大趨勢、事件和風險。
相關性之于非財務信息,則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論是業績的分析、優勢與風險的討論,還是內外環境的描述等,都應該緊緊抓住公司的行業、業務、商業模式、發展階段等予以具體化的討論,而不是脫離具體情境和事項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現實中,往往也會出現一個誤區,即認為信息披露就是對照規則進行填空,最為常見的表現就是披露內容模板化,且邏輯關系不清。規則的本意是對披露提供必要的規范和引導,但如果將此最低要求作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對投資者需求的考慮,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義。
變化性。對決策而言,信息的特征應該是體現“增量”的價值,換言之,重復過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滿足投資者決策需要的高質量的信息,應該對報告年度內的重大事項、趨勢等,就其變化予以深入的討論與分析。如果信息能夠著重展現報告期內發生的變化,或者是對發生變化的部分予以特別提示,披露的針對性將大為提高,披露的簡潔性也隨之提升。
關聯性。信息披露的內容并非簡單的疊加,而應該具有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及各項內容的整體關聯性。只有通過內容上相互關聯、前后呼應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財務信息披露的“關聯性”要求公司將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過特定的邏輯、方法和技巧,有機組織成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內容連貫的整體畫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適應投資者獲取、加工信息途經變化的需要。相對傳統紙媒,電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傳輸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創業板市場已經完全采用電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統完全電子化披露。目前亞洲規模最大的創業板市場韓國科斯達克,2002年推行電子化披露,韓國交易所和金融監管機構共同負責信息電子化披露。
此外,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拓寬了信息披露的平臺,加速了信息在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傳遞,從而促進信息披露方式的創新。近年來,在互聯網的基礎上,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同傳統的網絡財務報告相比,進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動滿足投資者個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進一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從公司到投資者的單向信息傳遞,向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互動發展?;邮脚侗举|是信息的供需見面,不僅將“披露什么信息”的權利交還投資者,而且有利于充分發揮投資者需求對信息披露的反饋和個性化挖掘,在統一規則與個性化披露之間尋找平衡。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互動易”在互動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經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企業的會計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給共同作用的結果,會計信息披露是聯系投資者和企業及其管理層的重要紐帶。投資者根據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進行投資決策,企業管理層則通過披露會計信息傳遞企業的經營業績、資源配置和財務風險等信息。投資人、債權人、政府作為企業的所有者,是會計信息的需求方,他們與作為代理人的經理人員之間在經濟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F代企業制度下,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相分離的,由于所有者權利的不斷弱化,經營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為企業會計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經營者對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越來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規范框架下,企業經營者應該或可以披露什么內容,以什么樣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時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選擇余地,而會計信息披露是企業所有者獲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證企業所有者獲得真實、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確決策,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能夠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從監管的角度看,為政府通過市場了解經濟資源配置狀況、實施監管提供了依據,以引導會計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
4、會計信息披露是指企業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私現金流量等信息.會計信息披露在市場經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能夠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本文主要聯系當前我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現狀,在我國新出臺的環保政策背景下,對環境會計體系中有關環境會計的概念和目標進行說明,并介紹了有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歷史,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兩種主要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相關內容和表現形式,并對比了各自的優缺點,在此基點上聯系我國的.實際,分析了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就我國的上市公司應如何選擇恰當的環境信息披露模式,發表相應觀點.
作者:石如琴作者單位:云南電網公司德宏供電局云南德宏,678400刊名:當代經濟英文刊名:contemporaryeconomics年,卷(期):“”(24)分類號:f2關鍵詞:環境會計信息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披露模式。
央廣網廣州7月25日消息(記者官文清)7月25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發布《2024年6月全省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根據通報,2024年6月(2024年6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廣東全省共報告法定傳染病330474例,死亡137例,其中甲類傳染病報告1例(霍亂1例),無死亡病例報告。
《2024年6月全省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還通報了其他傳染病的相關數據。其中,乙類傳染病共報告18種130760例,死亡137例。報告發病數居前5位的病種為:新冠病毒感染、乙肝、梅毒、肺結核、丙肝,占乙類傳染病報告發病總數的97.17%;報告死亡數居前3位的病種為:艾滋病、丙肝、肺結核,占乙類傳染病報告死亡總數的96.35%。
乙方:_________。
鑒于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代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準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后,須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并將上市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并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于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秘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系,并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并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周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后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債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事項:
甲方將的債權:債權金額大寫小寫(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雙方協商的價格大寫小寫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企業擁有的債權大寫小寫,并按大寫小寫的協商價格收購。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一條轉讓給乙方的債權為甲方合法擁有,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的債權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乙方保證依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價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內向甲方支付規定的價款的_____%。乙方應將其余的_____%轉讓價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證已將該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
第三條違約責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未違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均由違約一方賠償未違約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債權價款,遲延一天,應支付遲延部分總價款_____%作為違約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1.經核實債權狀況與甲方提供的資料不一致或債權有權屬糾紛,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偽造事實證據、隱瞞重要情節、提供非法權益憑證,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條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共同負擔本轉讓合同實施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第六條合同糾紛: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七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訂時間:年月日。
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無異是連接廣大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紐帶,上市公司通過它把經營狀況、贏利狀況等各種信息傳遞給投資者;而投資者也是通過財務報告獲取所需的信息,做出自己投資的重大決策。由此可見,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財務報告的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廣大投資者乃至其他信息需求部門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和不規范等問題,其中不乏法規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但鑒于財務報告對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本文將從財務報告的改進方面入手,闡述信息披露規范的問題。
1.財務報告無法反映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的非財務因素。
現在,人力資源管理、技術創新等因素與企業的`生存發展都有密切的聯系。另外,企業的聲譽、其能源的來源及產品的銷售渠道等也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很大的影響。但由于這些因素無法用貨幣形式進行描述,所以無法在財務報告中列示。財務報告所列示的信息是企業的經營成果,但經營成果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現行的財務報告只能使報表的使用者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于形成這種狀況的各種因素,尤其是表外非財務因素缺乏必要了解。
首先,歷史成本原則使得財務報表只反映已實現的收入和已發生的費用等歷史性信息,但在當今的信息社會中,不確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報表卻無法披露與企業有關的各種不確定信息。
其次,近幾年來衍生金融工具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因為它可以“以小搏大”,所以企業一旦參與交易,就會承受很大風險,而且這種交易可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極大影響,衍生金融工具又無法用歷史成本計量,導致其有關信息無法在財務報表中披露。
此外,歷史成本沒有確認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化。在歷史成本會計模式下,收益的概念是以維持貨幣資本為前提的,在通貨膨脹時期,報表上的費用項目并不包括維持實物資本所需要的部分賠償金額,從而使利潤虛增,信息失真。
財務報告主要提供以歷史為主的財務信息,無法反映企業未來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因此,目前的財務報表普遍缺少前瞻性信息和預測性信息,而許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恰洽是事業的前景狀況。歷史信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示未來,但決不能等同于代表將來。我們經??梢钥吹?,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展示著過去輝煌的業績,但隨后經營狀況卻直線下降,此時投資者也往往受財務報表的蒙蔽而遭受損失。
[1][2][3]。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說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余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余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余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笔侵競鶛嗳藦你y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余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后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重組日后,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于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并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稅后凈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稅后凈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注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系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征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及時采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文件,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閱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布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碼或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摘要: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
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對于企業所處的財務環境受整個經濟環境的影響,也發生了較大的變革。財務與會計作為企業中一項重要的管理活動,如何面對變化的環境,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是需要我們不斷研究的一個課題。
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資本市場必將獲得充分的發展,廣大的投資者將逐漸成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之一。他們的經濟決策越來越復雜,對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將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擺在核心和重要的位置上,相應的改變會計信息重可靠輕相關的現狀,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更好的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
不論將選擇何種未來財務報告的模式,在推行之前,首先要完善它的外部環境:
第一,制定相應的會計準則,為確認和計量提供依據。尤其是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情況,適當拓展現行價值或公允價值運用的范圍。
第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為突破實現原則創造條件。從根本上說,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目的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財務會計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要考慮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稅務會計的目的則是保證國家能夠公平、足額的征稅,要考慮收益的實現性和確定性。鑒于現有財務報告的附注越來越長,企業在處理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沖突時能夠有制度和法律可循。
第三,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作用,為真實可靠的提供財務報告提供外在的保證。規范注冊會計師“市場經濟守門員”的作用。
第四,會計作為一門規范性很強的學科,拓展財務報告的模式,特別是大量表外信息的披露,必須在政府出臺會計準則加以規范的前提下進行,同時獨立審計工作也要隨之改進,拓展審計范圍,增加對前瞻性信息的審計,以防企業因提供不確定性的信息而陷入訴訟危機之中,也防止企業管理當局操縱會計信息。
二、財務報告是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文件,如果財務報告無法為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財務報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質疑。所以,我們必須重點披露以下七個方面的會計信息。
1.重點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和風險信息。
隨著金融創新,諸如期貨、期權之類沒有實際交易而僅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權利或義務的衍生金融工具種類日益繁雜,這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會引起企業未來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的劇變。如不對這類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加以披露,極有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使用者在投資和信貸方面的決策失誤。
2.重點披露人力資源信息。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逐步來臨,把信息披露重點放在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上的現行財務報告的局限性已日益顯示出來,這主要表現在實物性資產價值量的大小與企業創造未來現金流量的能力之間的相關性減弱,甚至與企業現行市場價值之間的相關性也減少。在現行會計體制下,投資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額多大,一律作為當期費用,這就使人力資產被大大低估,而費用則大幅度提高。這也是現行財務報告受到越來越多批評的主要原因之一。
摘要:企業債務重組是在新企業會計準則基礎上,債權人在債務人出現財務困難,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費的發布造成部分企業經濟財務出現困難,原本采用舊準則,然后把債務重組中所現差額歸到當期損益科目,對其進行盈余管理,進一步控制利潤行為不會再實現。文章以企業債務重組事項差別為基礎,對上市公司進行分析,闡述我國企業債務重組出現問題。
近些年以來,債務重組情況在我國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經屢見不鮮,新的會計準則已經在實踐中開始應用,并且還在深入發展。新會計準則處于不斷完善與修訂之中,所做調整以實際情況為基礎,從內容上進行大幅度調整,與之前相比,還是做了較大調整。新會計準則的調整,已經引起社會相關人士大范圍關注,而且逐漸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按照新會計準則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債務重組進行總結,并且提出相應建議。
舊會計準則主要是針對企業采用非現金方式對相關債務進行償還,賬面價值可以進行計量,新會計準則進行非資產償還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實施核算,按照國內采用的新國際會計準則,公允價值計量好是可以引入國內會計核算體系中的,而且是進行會計核算方式修改的重點。所謂的公允價值計量指的是市場價值,這項資產會在將來的現金價值中作為資產重組或者是負債重組來進行會計核算。我國的新會計準則從債務重組計量屬性方面還是做出部分調整,不再是將歷史成本作為計量的.屬性,引入公允價值之后進行會計核算。
二、新舊準則差異分析。
(一)重組方式方面。
新出會計準則在原有會計準則基礎上將范圍進行縮小,重組的方式也有所辯護:第一,把原有會計準則的賬面價值現金應償還債務與非現金資產應償還債務進行合并,成為資產償還方式;第二,對于舊會計準則中提到的其它重組方式可以將債務償還的期限延長,而且會適當的增加一定利息,對于本金的數額會減少,總體來說就是壓縮成本,減少本金與利息的一種新型方式。
(二)會計處理方式方面。
我國原有會計準則規定要將債務人重組之后的收益歸入“資本公積”科目,最終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新會計準則針對債務人來說,如果債權人有所讓步,則債務人就可以將重組之后的收益歸于當期損益,作為企業利潤。從上市企業角度分析,可能會出現當期利潤的增加情況,此時每股收益會有所提升。與此同時,新會計準則對于債務重組之后的收益進行了明確規定,收益歸于“資本公積”,防止企業人員用資本公積對經濟虧損進行彌補。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為迅速,尤其是加入wto世貿組織之后,上市公司經濟交易額處于上升狀態。但是因為國內資本市場發展時間相對較晚,政策與法律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部分企業處于虧損狀態,資金周轉率低,經營管理不當等。新企業會計準則帶來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重組損益方面。
因為新會計準則中嘗試加入公允價值的概念,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經過確認之后,勢必會影響其它財務狀況。舉例來說,債務人在用存貨對債務進行抵償的過程中,債權人用公允價值將存貨入賬,其自身價值就會增加,當期利潤總額相對減少,當期凈利潤與所得稅費用也會相應減少,不過從本質上來說債務人利益得到提高,債權人利益受損。
(二)盈余管理方面。
現階段公允價值計量還缺乏一定的規范性,上市企業可以在一定限度內對公允價值進行變動,控制企業債務重組之后的損益情況,進而調整利潤與其他損益科目。另一方面,企業經營者管理不當,就會出現上市公司虧損,導致出現償還問題,為能夠保留上市資格,債權人與債務人可能會意見一致,經過債務重組,對于部分或是全部債務進行豁免,從而對二者利潤進行控制。因此,上市企業在新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要求下,可以采用債務重組的方式實施英語管理,以求自身利益能夠最大化。
(三)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方面。
新準則在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下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說明,突出了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條件,排除了當債務人并沒有處于財務困難的條件下進行清算或者改組的債務重組。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和小股民的利益,避免部分上市公司想借助債務重組獲得不正當利得,一般股民對于財務報表信息的真實性有了更加準確的掌握。四、結束語總之,企業應該利用好債務重組的機會,克服重組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采取多方措施,盤活存量資產,提高企業的資產運營效率,使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新企業會計準則下的企業雖然獲得一些良機,但是也還存在一定弊端,需要大家共同克服。
作者:衡睿杰單位:漢中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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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呈現出不同特征,這些特征使傳統會計信息披露模式不再適應時代的發展。
本文主要探討了在知識經濟條件下我國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重新構建,以期為研究會計信息披露提供參考。
進入21世紀,世界經濟已進入了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的社會經濟形態――知識經濟。
知識經濟是指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經濟。
從產業結構看,知識產業將是知識經濟的主導產業;而從生產要素的角度看,知識和信息將取代資本而成為第一生產要素。
會計信息是經濟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經濟資源,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社會經濟環境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都發生著深刻變化,會計信息經濟地位的日益提高、知識更新節奏逐漸加快、計算機和網絡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使會計信息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會計信息呈現多樣化。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會計領域。
如電子商務會計理論、公共關系會計理論、政府監管會計理論、行為會計理論、環境會計理論等新領域,這些眾多新的會計領域使會計信息呈現多樣化特征。
在知識經濟時代,與企業相關的利益主體也在日益增多,不同的利益主體有著不同的會計信息需求,客觀上促使不同會計信息的產生。
二是會計信息時效性增強。
知識經濟的特點是知識創新、技術進步加快,信息更新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
處于知識經濟下的會計信息受知識經濟發展的影響,會計信息的有效期在逐漸縮短。
一項會計信息很容易就被另一項會計信息所取代,會計信息的無形損耗顯著加快。
三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更高。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就是效益,會計信息使用者將更重視會計信息的質量,因為高質量的會計信息能夠帶來超水平收益。
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收益性也將更加關注,要求會計信息提供者在加工信息時就應考慮會計信息使用者如何利用這一信息增加收益。
以提高通用會計信息為主的財務會計報告也由于私益性信息(私益性信息是指信息應根據某些特定群體的需要來配置信息資源,而不是將信息作為純粹的社會公共產品來配置信息資源)的制約,其質量也將顯著提高。
四是會計信息更注重相關性。
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是建立在相關性與可靠性基礎之上的,構成會計信息有用性的特性是相關性和可靠性。
會計信息一直存在著相關性和可靠性的矛盾,在傳統會計中,會計信息有用性特性更偏向于可靠性;在經濟知識下,由于存在更多不確定因素,會計信息有用性與會計信息相關性之間關系更密切。
隨著會計信息更新的加快,可靠性與相關性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不能同時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和相關性時,人們更需要的是能夠提供與未來經濟利益更相關的信息。
因為只有相關性高的會計信息,才能對信息使用者更具有有用性,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有用性的需求。
由于知識經濟環境對會計信息的沖擊,傳統的財務會計報告已不能充分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無法滿足會計信息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復雜,與企業組織相關的利益主體也日益增多和復雜化。
除了直接投資者、債權人外,還出現了大量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門、顧客、合作伙伴、社會部門等。
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會計信息提出了與傳統工業經濟條件下完全不同的新需求,傳統工業經濟下會計信息使用者注重的是企業財務信息,而在知識經濟下會計信息使用者不僅要求披露財務信息、定量信息及確定性信息,還要求更多地披露非財務信息、確定性信息及不確定性信息。
會計信息使用者要求拓展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在會計信息的質量上強調信息的相關性、一致性與及時性。
其次,無法滿足會計信息的時效性需求。
信息的最大特點就在于時效性,企業必須快速、及時地獲得會計信息,以便迅速作出決策。
這就要求會計信息更加靈敏、準確、及時。
傳統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周期、時限過長,無法達到會計信息使用者所要求的及時性標準。
如企業的年度會計信息要在年度末四個月內才能披露,而中期財務報告信息要在中期結束后兩個月內才能披露。
在瞬息萬變的知識經濟社會,如此長的時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可能會發生巨大的變化。
同時較長的報告周期為企業進行各種幕后交易創造了時間條件,如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現象一般發生在年底編制報表前。
依據過時的、經過調整的會計信息作決策。
成功的不確定性大為增加。
再次,無法滿足對非貨幣性會計信息的需求。
隨著信息化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力資源、無形資產、數字資產、金融衍生工具等信息顯得越來越重要。
但由于這些因素無法用貨幣形式進行描述,所以無法在財務報告中列示。
由于現有會計報表主要是反映以貨幣計量的歷史成本數據,在會計報表中絕大多數是有形資產的信息,而對大量無形資產的信息無法體現,從而大大削弱了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
在知識經濟下,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企業對環境影響和知識資源等這些非貨幣性會計信息,必須在會計報告中進行披露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最后,無法滿足對前瞻性會計信息的需求。
傳統收益表是建立在傳統會計收益概念和收入費用觀基礎之上的財務業績報告形式,它在物價基本穩定、市場經濟活動單一、外部風險較低的經濟環境下是適當的,能基本準確地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的收益。
但隨著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以歷史成本為計量模式的傳統收益表缺乏相關性,如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多家金融機構因從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財務困境,但其財務報告會計信息在危機之前仍顯示“良好”的經營業績。
許多會計信息使用者認為,歷史成本財務報告缺乏前瞻性、預測性的會計信息,不僅未能為金融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發出預警信號,甚至還誤導了會計信息使用者,使其判斷失誤而做出錯誤決策。
在知識經濟條件下,我國傳統會計信息披露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不能滿足會計信息的需求,不能反映企業整體經濟狀況,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因此,現行的會計信息披露模式應當變革,必須重新構建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筆者認為,在知識經濟下,從空間范圍看應建立起經濟主體“虛”、“實”兩個空間結構的會計信息披露,即以實體財務報告為載體披露企業會計信息和以網絡為載體披露企業會計信息。
從時間構成看應建立起三重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即對歷史會計信息的披露、對現時會計信息的披露和對未來會計信息披露相結合的會計信息披露。
知識經濟下的會計信息披露模式應該是空間結構和時間維度相結合的披露模式,這種模式能夠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發展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及時性、相關性、前瞻性和全面性的要求。
(一)以財務報告為載體對會計信息披露財務報告形式披露會計信息是針對企業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如企業股東、債權人、顧客、政府部門和主要合作伙伴等。
主要的顧客、合作伙伴發生經濟關系也需要提供財務報告;政府部門作為經濟宏觀調控部門也需要企業提供財務報告,以隨時了解經濟發展狀況。
企業提供的財務報告的質量決定了這些主要相關利益人的經濟利益。
知識經濟下這些主要利益關系人與企業經濟關系越來越緊密,因此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更高。
作為會計信息載體的財務報告也要適應知識經濟的發展要求,對會計信息的披露應該更全面、及時、相關。
這就要求企業應以時間維度進行會計信息披露:一是會計信息披露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
即披露企業過去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貨幣性信息和非貨幣信息、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完成財務責任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主要包括企業經濟資源構成、消耗以及對企業經濟資源要求權和企業人力資源構成及使用情況;企業經營是否符合國家政策以及企業產品對環境影響情況;企業在支持地方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方面所做的貢獻情況;企業過去經營所處的宏觀環境、物價水平和企業的生命周期情況等;二是會計信息披露是對企業實時財務和非財務信息、貨幣和非貨幣信息、定量和定性信息、對企業完成財務責任和履行社會責任信息進行實時披露。
主要包括依據市場價值披露企業目前經濟資源情況,對市值發生較大變動的經濟資源應該單獨進行披露;當前國家政策、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等發生變化的情況以及對企業產生影響情況進行披露;企業目前所面臨的市場環境、競爭對手、物價水平和企業所處的生命周期情況進行披露等。
三是信息披露是對影響企業發展狀況的潛在信息進行披露。
企業未來財務和非財務信息,貨幣與非貨幣信息、定量與定性會計信息以及未來將要完成的財務責任和履行的社會責任信息進行披露,主要包括未來企業經濟資源增值、構成情況和企業財務各項指標有望達到的標準進行預測性披露;未來企業發展方向、支持地方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貢獻情況進行預測性披露;未來企業將要面臨的宏觀環境、物價水平和所處生命周期進行預測性披露。
這三重披露是從不同的時間角度作出的披露,共同構成一個整體,能夠反映企業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經濟資源整體狀況。
其信息披露之間是平行的關系,各個信息使用者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會計信息據以作出決策,只有構建成這樣三位一體的會計信息披露才能與知識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以網絡為載體對會計信息披露網絡技術是知識經濟時代發展的產物,同時網絡也推動了知識經濟的發展,以網絡為載體披露會計信息是知識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知識經濟下與企業相關的利益人越來越多,與企業相關的利益人的構成也越來越復雜化,企業的財務報告不可能及時遞交到每個利益相關人,同時由于空間上的差距,財務報告的傳遞性也受到限制。
網絡傳遞信息的快速性和廣泛性可以解決以財務報告為載體傳遞會計信息的局限性。
在傳統工業經濟下,由于會計信息傳遞的局限性,廣大的非主要利益相關者以及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不能及時獲得企業相關的會計信息。
這些利益相關人依據不充分甚至過時的會計信息作決策,難免會作出錯誤的決策,對企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為使企業利益相關人能夠獲取充分、及時和相關的會計信息,需要極大地利用網絡技術的手段,借助網絡來傳遞企業會計信息。
為此,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以網絡為載體的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以網絡為載體對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同樣要能夠反映企業過去、現時和未來的會計信息狀況。
首先,建立企業基礎數據庫。
為了借鑒國外企業債務重組的經驗,我們赴瑞典、芬蘭考察了企業債務重組情況。瑞典、芬蘭兩國都很重視企業的債務重組工作,并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企業債務危機防范機制和債務重組機制,對我國國有企業債務重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兩國企業在20世紀90年代都曾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
在瑞典企業中,由國會委托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現有8700多億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業,其中47戶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有職工20多萬人(在斯德哥爾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國有企業的股票)。芬蘭在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萬戶國有企業通過出售和上市,已陸續實現私有化。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東歐巨變及前蘇聯解體的影響,瑞典和芬蘭企業的主要國際市場急劇萎縮,國內通貨膨脹嚴重,貨幣貶值,導致瑞典和芬蘭兩國出現了比較嚴重的銀行和企業債務危機。
受危機的影響,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大量銀行貸款無法償還,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量增加,使兩國的銀行和企業陷入了嚴重的困境,不少企業和銀行宣告破產。例如,1991年,瑞典銀行業的虧損就達360億克郎,1992年虧損上升到600億克郎。其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占總貸款的比率平均為8。8%,最高的達到16。5%。芬蘭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現了商業銀行、企業和自然人破產浪潮,全國15萬戶企業中有20%的企業破產,其中也包括國有控股和參股的公司。
(二)兩國企業通過政府指導下的債務處置相繼走出困境。
為了克服銀行和企業的債務危機,兩國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種措施,處置不良資產,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通過對銀行的重組和對不良資產的處理,以及政府強有力的支持,各項措施的成功實踐和外部條件的改善,瑞典銀行業終于在1993年下半年擺脫了進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漸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銀行經營明顯好轉后,開始對其實行民營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銀行股權,回收政府注入的資金;承接剝離和負責處置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公司也按比預期快的速度賣掉了所擁有的工業和房地產業的資產,收到了比預期好的價格。共花費直接成本達650億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億克郎來自私人資本。值得關注的是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幾乎都已收回。底,瑞典已成功地解決了不良資產問題,典型標志是197月政府取消了對銀行業的擔保。
芬蘭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對銀行和企業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過銀行的不良資產剝離和出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其企業在1995年后開始走出困境,芬蘭經濟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兩國仍保留和加強了政府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做法。
目前,兩國除了不斷健全相關資產重組法律,加強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內的資產重組以外,仍保留了通過政府的行政與市場相結合的手段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做法,并不斷完善。如瑞典于在工商部下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債務重組;芬蘭在xx年后建立了企業債務危機監測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企業的債務危機。
(一)強調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業債務危機治理中的作用。
面對20世紀90年代初期大面積的企業債務危機,兩國政府均以支持企業為主要出發點,從幫助債權銀行進行債務重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銀行業進行重組,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和處置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銀行的專門機構——瑞典銀行援助局sbsa。
它采取了各種措施來拯救銀行業,包括對銀行注資、為銀行債務提供擔保、剝離銀行的不良資產、銀行的國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據銀行內部狀況和外部環境,將銀行分為a、b、c三類三個等級,分別有針對性地采用提供臨時性的擔保、提供貸款、資金注入、剝離不良資產或銀行合并等具體措施。同時,政府還成立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監督整個過程。
2、合并銀行。
對于資產規模小、受沖擊最大的儲蓄銀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儲蓄銀行被并入全國儲蓄銀行總部swedbank,成為其緊密控制下的分支機構。對于商業銀行,政府通過購買銀行的優先股的方式注資,將其國有化,并將其不良資產剝離給政府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1993年,政府還將問題嚴重的goiabank與nordbank合并。
3、實施“好銀行壞銀行”戰略。
瑞典政府靈活地采取了成立多個資產管理公司分散處理不良資產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又有銀行下屬的民營資產管理公司。在運作中,兼顧處理速度和規模效益,對于問題嚴重的銀行,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如對兩家問題嚴重的銀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完各自不良資產后,將之合二為一。對于其他經營較好的銀行,則由銀行自身設立下屬的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購不良資產,為了維持公平競爭,政府將一定比例的不良貸款按平均水平交由問題銀行自己承擔,所有不良資產按可實現的長期價值進行轉讓。
(二)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債務危機處理和防范機制。
為了更好地幫助企業處理債務危機,瑞典和芬蘭政府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相繼建立了企業債務危機防范和處理機制,直至目前,仍在發揮著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
一是在公司設立之初,盡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減少管理層次和管理成本,不斷提高公司的專業化程度,加快公司資金回籠,減少公司出現債務危機的幾率。
二是政府內閣設立國家債務辦公室,在該辦公室下設立國有資產債務辦公室,辦公室下設立一個改善國有企業經濟狀況基金會。國家將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10%給該基金會,由基金會用于挽救虧損的國有企業,在總體上平衡國有企業的`盈虧。
三是瑞典于19將所有國有企業集中到一個部門管理,在工商部下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不僅解決了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到位問題,而且參與對所監管企業的債務重組全過程。該類重組不進法庭,完全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進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指導企業進行債務重組,一類按市場運作,一類按政策指導。按市場運作的企業,主要是將其所欠國有銀行的債務轉化為民營銀行的債務或借貸,依靠資本市場,依法進行重組;按政策指導的企業,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過購并、壓低成本、優化資本結構等方式,實施重組。
20xx年,瑞典約有5000家企業申請破產,其中約有100家企業進行了重組,50家企業重組成功,成功率達50%。
2、芬蘭的做法:
芬蘭政府認真吸取銀行和企業債務危機的經驗教訓,調整企業重組體系,于在工貿部下設立了國家貸款保證委員會,為大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為各類企業提供貸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國企業提供風險監測和評估服務,并專門成立地區重組小組參與所服務企業的重組工作。
該委員會重組小組對企業進行重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對企業進行重建。即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整合企業業務,出售或終止虧損業務,構建新的領導系統,改組公司,使之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二是將危機企業以合理的價格出售轉讓給別的公司;三是交給(arsenal)資產管理公司重組出售。
該委員會還對所服務的3萬戶企業建立了風險評估系統,制定了危機診斷圖,每年做兩次風險評估。它把企業分成四大類,一是業績好的公司,二是新設立的公司,三是瀕臨破產的公司,四是破產公司。該系統能及早發現企業運營中存在的債務危機是否到了警戒線,及時進行治理,盡量減少破產的發生。
(三)健全企業債務危機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蘭在20世紀90年代銀行和企業債務危機之后,均在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關于企業重整內容的影響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業債務重組方面的法律,頒布實施了《資產重組法》,開展了法庭內企業債務重組工作,依法規范了企業債務危機治理問題,并不斷完善資本市場。重在同時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利益,鼓勵重組,減少企業破產及企業破產對社會的沖擊。出現債務危機的企業可以向法庭申請資產重組。有以下特點:
一是規定重組條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請資產重組的企業,必須能夠證明以后能夠償還50%的債務,從長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組保護期(從申請保護到宣告正?;┮话銥?至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追索債務。其目的在于保證債務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償,同時讓負債累累的企業有喘息的機會,不受債權人的干擾,靜下心來研究重組和企業發展問題。在這個期限內有擔保的債權人也受此限制。在經過調查、法庭宣判重組、債權人認可三個階段后,可宣告正?;?。
二是需要確定重組代理人。法庭裁定企業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債權人、企業確定資產重組代理人(不同于美國破產托管人)。原企業董事會仍然發揮作用,并有權決定是重組還是破產,與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組方案。重組方案由資產重組代理人和企業董事會共同制定,并必須取得60%至75%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準。重組方案只負責債權、債務處理,并體現在財務上。方案批準后,即使有些債權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約束。重組方案批準后才可以減輕債務負擔。一旦債務人按照重組方案,償還了一部分債務,債權人沒有權利再追索這部分債權。國家稅收等同于一般債權。在企業實施資產重組過程中,不得拖欠職工工資。
四是法庭內的企業重組過程是一個訴訟過程。重組方案付諸實踐后,在3個月內,企業經營和償債無進展,法庭有權終止重組方案的繼續實施。債權人對獲得的清償不滿意,也可提出訴訟。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100%追償、放棄利息和債權打折等方式獲得清償,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市場的深入,一方面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越來越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也使企業之間的競爭更趨激烈。企業應能夠隨著外部各種因素的變化而不斷改變自身的經營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但一些企業可能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表現為產品滯銷、積壓、資金周轉不靈、產品開發滯后等,導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現虧損,現金流轉不暢,出現暫時性的資金短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這使得債務糾紛屢見不鮮。雖然按我國的,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達成正式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了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如數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即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近年,我國不少企業遇到債務重組,但沒有相應的規范,因此,制定發布債務重組準則,規范債務重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顯得十分迫切。1995年財政部決定立項制定債務重組會計準則,于12月完成征求意見稿。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在6月制定完成并對外公布。
《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分為引言、正文和附則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準則規范的范圍以及債務重組會計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確認和計量債務重組形成的損益。正文部分包括定義、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披露五個段落。附則說明了準則的解釋權歸屬和生效日期。
二、比較。
我國的債務重組準則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中對應《財務會計原則公告第15號―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困難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4號―債權人對借款減的會計處理》(下稱第15號公告和第114號公告)。澳大利亞會計準則中涉及債務重組的是《會計準則指南第11號―債務人對困難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下稱第11號指南)。在會計準則中對應的是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3號―財務困難債務重組之會計處理準則(下稱臺灣準則)。
(一)關于定義。
我國具體會計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其中,讓步的涵義為: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這里所指金額是總金額的概念,而非現值概念。美國第15號公告中債務重組的概念與我國準則中定義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別僅在于其引入現值來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讓步。澳大利亞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比我國準則中定義的外延要大。不僅涉及到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的債務重組,還涉及到其他情況下的債務重組。中國臺灣會計準則中的定義也與我國具體準則中的定義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別僅在于其引入現值計算來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讓步。
廣義上講,所有涉及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或時間)都應視為債務重組,包括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還包括債務人處于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我國具體準則將債務重組界定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讓步的事項?!币簿褪钦f,我國具體準則的范圍限定在對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時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的債務重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根據現有會計規范就能夠解決,不需要另立新準則予以規范。
(2)企業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屬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核算應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
(3)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所進行的債務重組,有的并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比如,債權人未作出讓步,即使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也不需要用新準則來規范。
我國具體會計準則之所以在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讓步時沒有采用現值計算,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1)成本――權益原則。
(2)我國會計信息的需求以及會計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在作經濟決策沒有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而且,采用現值對會計核算和審計驗證帶來諸多困難。
(二)關于債務重組方式。
我國具體準則中規范的債務重組方式為。
(1)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轉資本;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美國準則與我國準則所包括的重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別在于:在第15號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債務條件后,可能出現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而在我國準則的框架下,這種情況是不作為債務重組處理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與我國準則所包括的債務重組相比,第11號指南所包括的重組方式有些特別,比如,用新債償舊債,也算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而在我國準則中認為不是。臺灣準則的差別類同美國第15號公告在重組方式方面與我國準則的差別。
(三)關于債務人轉讓資產給債權人。
我國具體會計準則中規定在此種債務重組方式下,債務人應作如下會計處理:(1)轉讓的資產為現金時,轉讓的現金與重組非現金資產時,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與其本身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美國公認會計準與中國臺灣準則的規定與我國具體準則的規定一致。澳大利亞會計準則中規定與我國準則規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債務人用以償債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比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還要高,因而可能出現重組損失的情況;再者,債務人用以清償的金額可以是按現值計算確定的,也可以不是,這也會使第11號指南下所得出債務重組損益與我國具體準則框架下的債務重組收益不可比。
對于債權人的會計處理,美國公認會計準則以及中國臺灣會計準則中的規定與我國具體準則中的規定一致。而澳大利亞會計準則中沒有涉及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
(四)關于債務轉為資本。
在此種債務重組方式下,對于債務人的處理,我國具體會計準則規定如下:(1)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2)債務人為其他時,其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美國公認會計準則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設計的(其他企業可以參照使用),因而未考慮我國具體準則所指的“其他企業”情況。除此之外,美國第15號公告的規定與我國具體會計準則中的規定一致。會計準則的規定與美國第15號公告的規定一致。澳大利亞會計準則中則沒有涉及這方面的.會計處理。
關于債權人的賬務處理,美國公認會計準則及中國臺灣會計準則與我國具體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澳大利亞會計準則中未涉及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
(五)關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
對于債務人的會計處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國具體準則中規定: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在美國公認會計準則中,由于其對讓步的判斷與我國準則有些不同,因而第15號公告還涉及到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大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情況(但將來應付金額的折現值比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此外,第15號公告的規定與我國準則的規定一致。中國臺灣準則與美國準則規定一致。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11號指南規定,修改債務條件后的債務應視作新債,新債接公允價值入賬,也就意味著,內含在新債務中的實際利率為當前風險調整利率;同時也說明,債務的剩余期間內的利息費用應以內含在新債務中的利率來確定,新債務的賬面價值始終應等于從這個利率對剩余現金流量實現后的值。由此可以發現,第11號指南與我國準則的主要區別在于:
(1)修改條件后的債務視作新的一項債務,并以公允價值入賬;
(2)將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大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這種情況也視作債務重組。
對于債權人的會計處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準則規定將重組債權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重組損失。美國準則中,第114號公告的規定已取代了第15號公告的規定,核心的變化在于債權人要用資產減值處理的一般原則處理重組債權。中國臺灣準則中,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人將來應收金額大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的情況也作為債務重組事項,并要求在債務的剩余期限內利息時采用實際利率法。
對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債務人的會計處理,我國具體會計準則作如下規定:或有支出應計入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以確定債務重組收益。實際發生的或有支出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如或有支出沒有發生,則應于債務結清時確認為當期重組收益。美國第15號公告規定比較復雜。
(1)含或有支出后將來應付金額仍小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時,其處理法與我國準則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時小于、含了之后卻大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應保持不變,在以后計算所有效利率時或有支出應予除外,且實際發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將來應付金額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內時,應作為債務的償還處理,不能作為利息費用處理,只有超過該差額的部分才能確認為利息費用。這種情況在我國準則的框架下是不作為債務重組處理的,中國臺灣會計準則的規定與美國第15號規定一致。澳大利亞會計準則沒有涉及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
對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我國準則中規定以確定債務重組損失時,或有收益不計入將來應收金額。實際發生的或有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這個,美國第114號公告的規定已取代第15號公告的規定,核心的變化在于債權人要用資產減值處理的一般原則處理重組債權。中國臺灣準則的規定比較復雜:在計算有效利率或重組債權損失時,原則上不考慮或有收益?;蛴惺找嬗趯崿F時確認為當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組日該或有收益重現的可能性權大,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則可以將該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總額中以計算債務重組損失。如因此而減少本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則在該減少范圍內的或有收益實現時,應沖減重組后債權的賬面余額,不作利息收入,超過部發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亞會計準則沒有涉及或有收益的會計處理規定。
(六)關于披露。
對于債務人的披露,我國具體準則規定:債務人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如下有關債務重組的:
(1)債務重組方式;
(2)債務重組收益總額;
(3)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實收資本)增加額;
(4)或有支出。如果債務重組收益金額重大,則對于上市公司,其應作為非常項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對于其他企業只在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美國第15號公告還要求債務人披露如下內容: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費用后的余額與加權平均普通股總數之比。臺灣準則與美國第15號公告的規定類似。澳大利亞會計準則沒有明確的要求。
逐利是企業的本質,因此企業會把工作重心安排在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上。但企業在發展的同時往往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比如對于環境污染的治理、企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提升公益事業的履行與發展等等。本文針對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陳述,并提出相關的對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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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在當前的改革與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對于改善我國不合理的資金結構,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有著積極的作用。為了規范企業的債務重組核算,財政部曾于6月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后又于1月對其作了較大的修訂(以下稱為舊準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化,考慮到各方面利益及諸多因素后,財政部于今年2月發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新準則)來代替舊準則。新舊準則有較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債務重組的定義、重組資產的計量屬性、債務重組中損益的確認處理方式以及在報表中的披露事項等有所變化。本文擬對新舊準則的變化予以探討,以加深我們對新準則的理解,以便能夠正確地運用于會計實務中。
一、幾個重要術語定義的變化。
舊準則第2條將“債務重組”定義為“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而新準則定義為“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比較這兩個定義可以得出至少三點信息。
(1)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舊準則認為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不管債權人有沒讓步都是債務重組;新準則則認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只有債權人讓步時,才能定義為債務重組。舊準則的定義沒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個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似乎過于寬泛,易于造成不恰當的誘導,只要雙方認為需要就可以達成協議進行債務重組,從而改善企業資金結構,使資產負債率達到一個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這肯定有悖于市場中利用制度來規范企業行為的.初衷。
(2)新準則的定義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一般來說,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就是因為沒有能力如約履行償債義務,如果債權人不作適當的讓步,可能會使瀕臨困境的企業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整體健康運行。這樣做肯定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但是比較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3)舊準則中提到“法院的裁決”,新準則將其改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實是因為舊準則中錯用了術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作出裁決。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很顯然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應由法院作出裁定不應使用“裁決”。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義的變化。
舊準則在第2條分別給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義,但在新準則中把這兩個術語改為了“或有應付金額”(第七條有定義)和“或有應收金額”(第十二條有定義)。術語名稱雖經更改,但概念卻無實質性變化。另外,新準則在第七條增加了一項:“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边@樣規定在會計實務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這些重要術語定義的變化充分體現了新會計準則對經濟業務屬性的適應性,準確把握了債務重組的實質,符合會計認定的要求,為會計核算提供了依據。
二、入賬價值在計量屬性上的變化。
1、舊準則中按賬面價值入賬。
在舊債務重組準則中希望回避“公允價值”,按賬面價值入賬:“以非現金資產/債務轉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但是又在第10條提出“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在第13條也提到了“公允價值”??梢?,舊準則想極力回避“公允價值”但仍躲不開它,這有些矛盾。
2、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
新準則彌補了這一點,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從而保持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筆者認為是基于以下考慮的:第一,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會計準則中比較側重于公允價值的,以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近幾年來,我國企業在國外的投融資活動愈來愈多,而且國際上廣為提倡“國際會計協調化”,為了同國際經濟活動規則和會計規則接軌,我國在制訂會計規范時也應該向國際準則看齊。第二,在我國,市場經濟已有很大的發展,生產要素市場和資本市場也不斷發展和完善,比如房地產交易市場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躍,為資產評估中市場價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資料;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公眾投資者經過十幾年的磨練已趨于理性化,股票的市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價值,這樣資產或股票的公允價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就符合現實需要。
事實上,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具有很多優點,它能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貨膨脹情況下有利于企業實物資本保全等,如僅僅因為公允價值不易取得而放棄采用這一重要計量屬性,將不利于我國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1、重組收益確認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并且,債權人一方亦不能確認重組收益。應該說,這一規定體現了財政部提高信息質量可靠性、減少會計尋租行為的決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證券市場的健康和市場的公平規則,少數將無法借債務重組達到操縱損益,欺騙利益相關人的目的。新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靶薷钠渌麄鶆諚l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边@就明確肯定了債務重組利得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對債務人來說一般為營業外收入),企業或公司可以因此而獲巨額利潤。這樣,對一些本來無力還債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可能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組損失處理方法的變化。
對于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所受的損失,舊準則認為債務重組屬于企業偶發的經濟事項,債權人因此而發生的損失,屬于與其日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損失,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單獨設置“債務重組損失”明細科目加以核算。新舊準則在表述上有些差異,新準則要求“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股份的公允價值/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边@里有兩個變化:一是將舊準則中“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改為了“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二是明確規定已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即對債權人而言,應先確認為壞賬損失而后是非常損失,因為壞賬損失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一個風險因素。雖然說法有變化,但在實際賬務處理中無較大差異。
損益處理的變化反映了國家對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視,雖然某些企業可以利用準則確認利得提高利潤,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一股獨大”不會繼續維持,法人治理結構以及關聯交易等相關規則也逐步健全,利用債務重組粉飾報表將不能長久。
四、披露要求的變化。
不管是新舊準則都要求債務人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3)或有應付金額/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準則增加了兩項披露要求:
(1)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2)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新準則關于債權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項披露要求:“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p>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更加符合國際慣例,也更適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不足之處,在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顧的情況下,優先考慮相關性可能會降低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程度,誤導中小投資者。希望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有關法規的健全,新準則真正成為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記者近日從中國建設銀行獲悉,上市以來,該行發布的三期年報連年獲得殊榮。國際評介機構認為,“建行年度報告表現出了很高的水準?!睋榻B,自2005年上市以來,建行連續三年發布的年度報告贏得了包括美國媒體專業聯盟(lacp)、美國紐約mercomm公司arc國際年報大賽在內的專業機構評選大獎,并一致認為建行年報披露準確、合規、及時,信息透明度居國際先進水平。
中國建設銀行始終以開放的態度積極探索完善現代銀行制度的有效途徑。上市后,公司治理很快實現了與國際先進銀行的接軌,同時,也顯示出獨自的特色。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組成的治理架構機制完善、運行規范,充分保證所有股東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約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同時,注重提高公司透明度,為股東和公眾提供完整、準確、及時的經營信息,聘請國際知名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主動接受市場和社會多方監督,并以此作為改進管理的基本依據。一些外籍董事反映:“在權力制衡和程序公正方面,建設銀行的公司治理達到甚至已經超過許多歐美金融機構?!?/p>
據了解,投資者、分析師、媒體等對建行定期報告反應。
良好。多位分析師和投資者稱贊建行定期報告內容豐富,提供了分析所需的絕大部分信息,財務披露時間縮短,水準提高,特別是2007年增加季報披露后信息及時性更強。與此同時,建行每次在定期報告披露后,均對外發布業績新聞稿,據監測,國內外媒體對建行定期報告的披露內容均持肯定態度。
據介紹,在建行已發布的年報中,2006年年報獲美國媒體專業聯盟(lacp)年報評比銀行類金獎,其中致股東信函、報告敘述、財務部分、信息傳遞的清晰度、關鍵信息提供等評比項目獲得滿分;2007年年報獲美國媒體專業聯盟(lacp)年報評比銀行類白金獎及“最佳致股東信函”金獎,在全球3000多家參賽上市企業中,綜合得分排名第18位,較2006年提升76個位次,并在美國紐約mercomm公司舉辦的arc國際年報大賽中,獲得董事長報告及行長報告銅獎、內文編寫銅獎以及年報攝影、印刷制作優秀獎,同時還獲得獲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年報評比優秀獎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最佳企業管治資料披露特別嘉許獎;2008年年報榮獲美國媒體專業聯盟(lacp)年報評比銀行類銀獎、美國arc國際年報大賽整體年報優秀獎、財務數據優秀獎、內文編寫銅獎、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年報評比公司治理披露獎。
摘要: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主要是對內部控制有效性和執行情況的檢測,同時也是利益相關者獲得信息的載體。以滬深兩市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近三年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為樣本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并找到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問題及對策。
美國coso將內部控制定義為由企業董事會、經理以及員工實施的,為保證經營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規等目標的實現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內部控制5要素包括:(1)控制環境;(2)控制活動;(3)風險評估;(4)信息與溝通;(5)監督。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主要是對內部控制有效性和執行情況的檢測,同時也是利益相關者獲得信息的載體。
(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近年來,我國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法規的建設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2010年證監會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礎規范》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須進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時對上市企業披露內部控制報告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2011年,為了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規,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以及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它融合了國際先進的經驗以及近些年國內研究的成果,為構建完善的企業內控信息披露體系奠定了基礎。這些準則的頒布類似于美國的薩班斯法案,為國內發展內部控制體系保駕護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滬深兩市有上市公司2000多家,而其中上市商業銀行僅有16家。深圳發展銀行是國內上市最早的商業銀行,21世紀初各大銀行也陸續上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商業銀行都很年輕,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自五部委2010年頒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強制性規定上市企業必須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信息以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成為上市商業銀行每年必須披露的報告之一。
經統計分析發現,16家上市商業銀行在近三年都能夠正式獨立發布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專業機構審核意見。雖然,中國銀行在2012年沒有披露內控自我評價報告,但也披露了等同內控自我評價的內控報告,并披露了專業機構的審計意見。
(二)上市商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具體內容分析。
本文以滬深兩市16家上市商業銀行為樣本,選取其2012―2014年三年期間披露的內控自我評價報告合計48份進行分析。本文對樣本公司披露的報告內容進行比較,披露的具體內容(如表1)。
1.責任主體、評價范圍、評價依據、評價真實性聲明等4個方面的披露。國內所有上市商業銀行在近三年的披露中都確切表明內控自我評價報告的責任主體是董事會,董事會對報告真實性負連帶責任。由于上市銀行業務比較固定,其評價范圍和評價依據方面在每年的披露內容中變化不大。
13、2014年所有銀行都進行了五要素的披露。從報告中可發現,各大銀行也在不斷地完善五要素內容,從而使內控報告更加符合內控基本規范的要求。
3.內控評價程序和方法的披露。20。
12、2014年大部分的銀行均披露具體的內控制評價程序和方法,但是在2013年披露的銀行數劇減,僅僅只有6家,未披露的比例高達62.5%。由此可見,2010年4月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的頒布促使各大銀行開始嘗試披露評價程序和方法,但是效果是非常短暫的。當然,也有一些具體內容披露的頻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缺陷認證披露數,2012年只有14家銀行詳細披露,2013年以后所有銀行都進行了披露。
4.整改措施的披露。披露數量由2012年的6家發展至到2014年的12家,雖然也得到了很大發展,但還有一部分銀行未曾披露此方面信息。
總體來看,隨著各大銀行對內部控制越來越重視,各上市商業銀行關于內部控制報告的披露內容也越來越詳細。大多數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報告內容基本上包括責任主體、評價依據、評價范圍、評價程序和方法、缺陷認定、董事會聲明、整改措施等內容。通過對比近三年的內控報告發現,雖然有些披露項目還需進一步的優化,但整體而言,大部分銀行披露的內部控制報告正趨于完善。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可比性。
一、內容完整,具有可比性。根據統計分析而知,2013年有31.25%的銀行未披露整改措施,而對于評價程序和方法在2013年披露的銀行數僅僅占所有上市商業銀行的37.5%。此外,各大銀行雖然都披露內部控制五要素,但其內容的詳細程度參差不齊,無可比性。
(二)自我評價報告缺乏實質性內容。
目前,上市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主要披露銀行內部控制現狀以及執行效果。因此真實、有效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不僅可以加強銀行的管理,而且更利于維護相關者的利益。從表2可知,2013年15家銀行披露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都得出了內部控制有效的結論,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結論,只有1家銀行披露了內部控制缺陷。當然,也可能因為每個銀行缺陷認證的標準不同,得到的結論不同。但無法否認的是,上市商業銀行在披露報告的時候,會盡可能避免披露不利于企業的信息,很多內部控制報告流于形式,無實質性內容。
(三)缺陷認證和整改措施缺乏規范性。
缺陷認證在內控信息披露報告中占有重要地位,雖然缺陷認證的標準直接決定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的結論,但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此部分進行規定,銀行可以自行認定,從根本上使得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結論缺乏可比性。比如,2013年浦發銀行和寧波銀行把缺陷認證分為財務類和非財務類,在財務類認證中依據利潤收入為基準判斷;2013年建設銀行以合并報表稅前利潤總和為依據認證財務類風險。
(一)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我國是一個以為數不多的機構監督龐大的金融市場的國家。一方面,監管部門需要完善相關制度法規,統一內部控制評價標準,建立一套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的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體系;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該完善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建立有效的內控考核機制。
(二)借鑒國外先進的銀行管理理念。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體制不夠完善,我國金融行業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基礎比較薄弱,因此,上市商業銀行可借鑒國外先進的銀行管理理念加強自身的管理和內控信息披露。在借鑒國外內部控制經驗的同時,也加強了企業內部管理戰略。在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理念方面,我國銀行業協會可以成立國際咨詢委員會,為國內外銀行業往來提供良好的交流環境和便利政策。
(三)規范缺陷認證及改進措施的披露。
目前,在我國由上市商業銀行自行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證的標準。對該部分的認證直接決定了內控報告結論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因此,統一缺陷認證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銀行業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的可比性,提高經營者和管理者建設內部控制的積極性以及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提升內部控制報告的嚴謹性與有效性。所以,規范缺陷認證是解決披露內部控制信息問題有效途徑。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規范缺陷認證。一方面,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根據市場調研細化缺陷認證,把缺陷認證分為財務類和非財務類,對于財務類項目進行量化處理,對于非財務類項目采取業務化質變分析。另一方面,提高外界對內部控制報告結果的關注。應該詳細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所取得效果,還要詳細披露內部控制固有的風險。只有不斷規范缺陷認證以及改進措施的披露,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摘要: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
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對于企業所處的財務環境受整個經濟環境的影響,也發生了較大的變革。財務與會計作為企業中一項重要的管理活動,如何面對變化的環境,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是需要我們不斷研究的一個課題。
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資本市場必將獲得充分的發展,廣大的投資者將逐漸成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之一。他們的經濟決策越來越復雜,對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將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擺在核心和重要的位置上,相應的改變會計信息重可靠輕相關的現狀,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更好的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
不論將選擇何種未來財務報告的模式,在推行之前,首先要完善它的外部環境:
第一,制定相應的會計準則,為確認和計量提供依據。尤其是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情況,適當拓展現行價值或公允價值運用的范圍。
第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為突破實現原則創造條件。從根本上說,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目的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財務會計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要考慮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稅務會計的目的則是保證國家能夠公平、足額的征稅,要考慮收益的實現性和確定性。鑒于現有財務報告的附注越來越長,企業在處理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沖突時能夠有制度和法律可循。
第三,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作用,為真實可靠的提供財務報告提供外在的保證。規范注冊會計師“市場經濟守門員”的作用。
第四,會計作為一門規范性很強的學科,拓展財務報告的模式,特別是大量表外信息的披露,必須在政府出臺會計準則加以規范的前提下進行,同時獨立審計工作也要隨之改進,拓展審計范圍,增加對前瞻性信息的審計,以防企業因提供不確定性的信息而陷入訴訟危機之中,也防止企業管理當局操縱會計信息。
二、財務報告是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文件,如果財務報告無法為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財務報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質疑。所以,我們必須重點披露以下七個方面的會計信息。
1.重點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和風險信息。
隨著金融創新,諸如期貨、期權之類沒有實際交易而僅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權利或義務的衍生金融工具種類日益繁雜,這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會引起企業未來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的劇變。如不對這類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加以披露,極有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使用者在投資和信貸方面的決策失誤。
2.重點披露人力資源信息。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逐步來臨,把信息披露重點放在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上的現行財務報告的局限性已日益顯示出來,這主要表現在實物性資產價值量的大小與企業創造未來現金流量的能力之間的相關性減弱,甚至與企業現行市場價值之間的相關性也減少。在現行會計體制下,投資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額多大,一律作為當期費用,這就使人力資產被大大低估,而費用則大幅度提高。這也是現行財務報告受到越來越多批評的主要原因之一。
3.重點披露股東權益稀釋方面的信息。
隨著股份公司成為企業組織形式的主流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特別是由金融創新所引起的權益交換性證券品種的增多及其普及化,使股東經濟利益的來源并不局限于公司利潤,而更多地來自于股份的市價差異。這就使股東十分關心股份的市場價值。由于公司股票的賬面值往往與股票的市場價值存在著較大差異,且多是股票市價高于股票賬面值(這種情況在我國的a股市場上特別明顯),這就給公司經營者提供了通過權益交換方式來增加利潤的機會。比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通過降低轉換價格的方式來降低債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減少的利息費用就轉化為了企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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