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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依法制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劃布局,未統一管網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供水設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用途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城市供水未能實行國有資產控股經營決策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依法制定節約用水規劃的。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因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失誤,導致供水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五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城市供水企業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法定代表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經營許可證,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城市供水企業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城鎮供水事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鎮供水實行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合理利用水資源,優先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確保城鎮供水用水安全。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鎮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保障城鎮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的需要。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鎮供水用水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規范突發城鎮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城鎮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城鎮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保障飲用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鎮供水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城鎮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供水行業協會的指導。
城鎮供水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引導、監督供水單位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城鎮供水水源、損害城鎮供水設施以及違法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鎮中長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規模、供水地下管網系統、建設時序和供水水源地保護等內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再生水設施建設,鼓勵、支持和引導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十二條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城鎮公共供水備用水源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的設施。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城鎮供水應急預案中應當明確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鎮供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鎮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第十四條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鎮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五條城鎮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鎮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當地城鄉建設檔案機構。
第十六條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則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第十八條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標準、規范,需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發生的整改驗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
二次供水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水、衛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
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區域或者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符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并與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條城鎮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準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區域內的;。
(三)在依法劃定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
(四)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設施供水的。
第二十一條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對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備水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并監督實施。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確需建設自備水源取水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鎮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告知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鎮供水、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保障城鎮供水水質安全。
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監測信息。
在發生可能影響城鎮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跟蹤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定期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供水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對用于城鎮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四章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二)有符合標準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有符合規定的水質檢驗室,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原水和供水水質自檢;。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鎮供用水標準合同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臵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障城鎮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結算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表,并支付檢驗費;水表誤差率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檢驗費由用戶承擔。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三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城鎮供水服務標準,設臵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布水質、水價和維修服務的標準、期限及收費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服務專線,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用水問題。
第三十四條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
城鎮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第三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鎮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標準和計量數值按時交付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第三十六條城鎮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城鎮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招標投標,確定供水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與供水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七條城鎮公共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城鎮園林綠化、市容環衛、景觀等公共事業用水,應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計量交費。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下列行為:
(一)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鎮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擅自安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有前款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五章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城鎮公共供水以總水表結算的,總水表及總水表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總水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以戶表結算的,戶表、戶表水源側或者用戶側的戶外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戶表用戶側戶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設施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四十一條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劃定,并由供水單位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明建設范圍內的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情況;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安全保護措施,并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供水設施,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方可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并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違反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城鎮供水工程,無證、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或者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供水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批準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鎮供水監督職責的;。
(三)在城鎮供水突發事件中,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四)在特許經營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城鎮供水,包括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但不包括專門用于生產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供水單位,包括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建筑物,在入戶前通過再次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城市供水第四季度工作計劃。
摘要興建城鎮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資金可采用bot方式解決。bot方式對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這種方式不需要政府負責項目的資金計劃和準備,引進資金用于項目建設而政府卻無債務負擔。對于項目的運營公司而言,利用這種投資和融資方式,可以獲得相對長期穩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發展城鎮供水事業。
關鍵詞城鎮供水bot水資源管理體制。
現階段,我國主要農產品由長期短缺變為供需總量大體平衡、年年有余,農業發展由資源約束變為資源與市場雙重約束。為此,必須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調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慮現有小城鎮的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以及今后的發展潛力,選擇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基礎較好的小城鎮予以重點支持,發展小城鎮經濟,加快小城鎮建設。爭取經過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鎮建設成為具有較強帶動能力的農村區域經濟文化中心,使全國的城鎮化水平有顯著提高。無疑,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小城鎮建設將會有一個大的發展。
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非自來水用戶)人均生活用水量為20~30l/d,而城鎮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時,要維持一個城鎮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至少還需要有與整個城鎮家庭生活用水總量相等的市政和商業機構用水量。從農村到小城鎮,再從小城鎮到作為區域經濟文化中心的較大城鎮,這種人口的機械增長、各項基礎設施和各種商業網絡的快速發展,都將會使現有的供水規模及水源工程無法滿足需要。因此,供水設施建設成為小城鎮發展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甚至要成為“先導”。
興建供水設施,需要大量的資金,資金從何而來?按照國務院頒發的《水利產業政策》,供水屬于乙類項目,不屬于國家公共財政支持的項目??可虡I銀行貸款,尚需要有一定額度的資本金,而資本金的籌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對地方政府來說,是否可以尋求一種方式,不用籌措資本金,又不向銀行貸款來解決供水設施建設問題呢?答案是肯定的,實踐證明也是成功的,這就是國際上廣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關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指“建設—運營—移交”,是國際上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常用的融資方式。它是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授予外商為特許權項目成立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計劃、設計、投融資和建設,并經所在國政府特許,在一定時期內運營該項目。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特許權項目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
bot方式對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這種方式不需要政府負責項目的資金計劃和準備,引進資金用于項目建設而政府卻無債務負擔。對于項目的運營公司而言,通過獲得特許經營權,利用投資和融資方式,對項目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可以獲得相對長期穩定的效益。
特別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進外資無需國內任何擔保,不存在增加外債的問題;由于商業運作的色彩極為明顯,有利于幫助基礎設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費使用的觀點,提高基礎設施使用效率,促進良性循環;有利于建立一種機制,使投資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承擔建設風險,從而提高項目選擇決策的科學性,縮短建設工期,提高建設效率。為此,這一融資方式引起了我國各有關部門的極大興趣,自1995年以來,bot項目在我國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廣西來賓電廠b廠、長沙電廠、成都水處理廠等項目先后投入建設,黑龍江省綏棱縣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項目日前已與美國普萊姆國際投資財團簽署了項目協議,進展順利。目前仍有許多項目正在招商運作之中,我國的bot項目開展方興未艾。
二、bot項目實施步驟。
一個完整的bot項目運作過程包括確定項目、選擇項目公司、項目建設、運營和移交五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確定項目。
1.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出項目設想。
2.聘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3.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第二步,選擇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的選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商方式,另一種是招標方式。我國現有bot項目基本都是采用協商方式,國外應用較多的是招標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談判的條件較多,協商方式成功率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競爭,項目成本往往較高,但有時速度較快。采用招標方式,步驟如下:
1.委托咨詢機構編制招標文件。
2.公開招投標(發表招標公告、進行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投標者準備標書、開標與評標)。
3.合同談判(開標評標后,要對評標結果進行排序,選擇2~3家公司進行合同談判。首先與第一標進行談判,若成功,則轉向下一步,否則,轉向第二標進行談判)。
4.與項目公司簽約(內容通常包括特許權期限、項目的技術和經營、材料的供應、稅收、出資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項目設施移交的期限、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三步,項目建設。
1.項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詳細設計。
2.融資。
3.項目公司與一個建筑公司簽定承包合同,通常是總承包方式的交鑰匙合同。
4.建筑公司對項目進行施工并交付項目公司(期間,承包商一般不歡迎政府干涉項目,但項目成本的最終承擔者是用戶,項目的最終擁有者是政府,為保證項目質量,降低成本,政府對項目進行監督并適當參與項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電廠設備招標,由于政府參加了監督,價格降低了5億港元)。
第四步,運營。
項目公司在bot項目期內,自己來運營,或者通過合同,委托一家獨立的專業運營公司來運營。
第五步,移交。
當bot項目期滿,政府或其委托機構對項目設備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若設備有問題,則政府可以要求項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換工作。然后,項目公司把整套設備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運營這些設備,也可以選擇與該項目公司議定延續特許協議,或者與具有競爭力的公司議定一個新的特許權協議。
三、采用bot方式發展城鎮供水事業應注意的問題。
1.認真做好項目論證的前期工作。
城鎮供水項目實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對項目進行技術的和經濟的詳細論證,提出符合立項審批要求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論證要建立在城鎮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的基礎上,而一個城鎮的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和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規劃里要明確城鎮供水水資源必須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當地水、后過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提高城鎮供水保證率。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城鎮,要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
2.理順水資源管理體制。
要想順利地采用bot方式積極發展城鎮供水業,就必須首先建立科學合理的水資源管理新體制——對區域的防洪、除澇、蓄水、供水、節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配、統一發放取水許可證、統一征收水資源費、統一管理水量和水質,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
3.牢牢抓住bot項目的核心——特許合同。
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明確了在特許期內政府和項目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反映了雙方的風險與回報。合同條款一定要嚴密,過于簡單,一旦出現遺漏問題,往往會由此產生糾紛。因此,政府應該聘請有經驗的專業咨詢公司作顧問,在項目合同的嚴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別強調,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雖擁有特許權項目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為特許權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同收費的權利,并承擔對特許項目的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義務,但更要明確和細化政府部門具有對特許權項目監督、檢查、審計,以及如發現項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權協議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罰的權力。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
投資環境的建設包括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等。應該充分認識到,bot項目的前期工作較為復雜,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門與非政府部門之間的談判與合作,又牽涉到許多需要相互之間良好協調的關鍵機構,如政府部門、項目部門、項目投資者、用戶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稅收、外匯等經濟問題,也涉及法律、公眾利益、環境保護等社會問題。由于bot項目涉及到公眾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資源等為基礎進行實施,因此,bot項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項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即項目所在地的投資環境是否有利。
一、質量至上”的主題,以實現“安全、平穩、高效”運行為宗旨,為全力確保實現“零事故”的目標,我車間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統一思想,強化意識。
為加強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實,每天早會以及午間會車間管理人員都會抽出時間向大家分析各種安全事故,時刻向大家敲響安全的警鐘,強調全員要具備安全工作是天字號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識,使大家在現場時時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將安全銘記于心、落實到處。在界區內張貼安全標語,在危險區域安裝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1、在每天午間會時,都會將以往公司下發有關安全的文件重新學習,更深入的領會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
2、每位員工每周向車間上交一條安全隱患,全員參與,共同將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組織我車間全員分批觀看了有關安全知識的圖片展,組織學習車間事故應急預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2、車間每月組織全員進行一次安全理論考試,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3.堅持每周一次車間安全例會,學習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4.經常開展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正確使用的培訓,要求做到人人會用。
四、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檢查。
1、由車間主要負責人帶隊,車間定于每周三下午對車間各個界區進行安全大檢查。
2、車間管理人員和班組長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務,時時刻刻對全員的安全負責,讓每位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車間對于正在施工的現場,安排專人監管,將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實處。
五、開展應急預案演習。
嚴格按照車間應急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習,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類預案,使預案具有較強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第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共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1: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5: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應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連接處采取必要地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廣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廣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xxx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處(以下稱市供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市供水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礦、環保、計劃、衛生、規劃、建設、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水專業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城市供水實行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首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用水單位的用水。
第六條鼓勵城市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人民政府組織供水、水利、計劃、建設、規劃、環保、衛生和地礦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八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中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和實際情況,結合城市供水水源狀況編制城市供水年度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計劃協調安排供水。
第十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水利、規劃、地礦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和破壞水體、取水設施的行為,保證供水水源的水質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必須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為生活飲用水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編制。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公共供水建設資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準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按城市公共供水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資質或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技術監督、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其中,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認定該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未經認證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證規定水壓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或審定的技術設計方案的;
(四)節水設施不符合有關節約用水規定的。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按規定應當移交產權的,產權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業可拒絕供水。
第二十一條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必須按規定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不合格的供水企業,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或指定其他符合條件的供水企業對其進行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四條供水企業供水壓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按規定設立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
本市市區公共供水水壓根據不同地形實行分區分壓。高壓區海拔高程五十米處,低壓區海拔高程三十米處,供水壓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網末梢,供水壓力不低于0.1兆帕。
第二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經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三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并通知用戶。不能中斷用水的用戶,應當自備儲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定期對有關的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化驗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七條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定期向各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九條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質分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非經營性組織用水;
(三)工業用水;
(四)商業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飲食服務業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條申請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戶增加供水量及變更名稱、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銷戶,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查表計量,并以所設的`進戶總水表示值(計量單位為立方米)收取水費。
用戶用水量低于進戶總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計量收費;進戶總水表發生故障不能計量時,按該用戶上一收費期用水量計算本期收費。
用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嚴禁盜用或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戶不得改變批準的用水性質。
第三十四條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蝕性物質或有毒物質、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嚴禁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有關單位應當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并報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承擔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八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并在管網系統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閥門,非消除火災,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演習、訓練等需開啟的,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按城市規劃建設的水表池及用戶用水設施的產權為房屋產權者或投資者所有,由其產權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條產權人和用戶應當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潔、完好。因進戶總水表池損壞或水表池內有雜物、污水而影響查表或水表維修時,產權人應當按供水企業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業負責整修,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進戶總水表應當按規定定期校驗,其正常檢修、更換,由供水企業負責;用戶損壞的,由用戶賠償。
用戶對進戶總水表計量有異議需校驗時,由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單位按照計量鑒定規程進行校驗,用戶預交校驗費。校驗合格的,不退還校驗費;校驗不合格的,當期水費多退少補,由供水企業承擔校驗費。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漏水,應當立即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供水管理部門或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實施檢查、搶修。
第四十三條發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嚴禁下列行為:
(一)損壞、覆蓋供水設施及其標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壓直接為鍋爐等壓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業專職人員動用供水設施(除搶險救災外);
(五)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城市供水科學研究或推廣應用供水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
(三)舉報、制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四十六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四)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以上行為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七)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以上行為給供水企業和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費外,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第五十條對逾期無故不繳納水費的,由供水企業按當期水費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費;超過十日仍不繳納的,由市或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暫停供水。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供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三)城市自建設施供水,指以本單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工程、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工程和用戶用水設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網、水廠、公用水站、消火栓、進戶總水表及附屬設施。
(六)用戶用水設施,指從進戶總水表后第一個閥門起的用戶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七)進戶總水表,指城市供水企業按規劃設置用于水量結算使用的計量水表。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九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編制的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社會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本條例所稱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h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我選擇了城管,因為城管教會我書寫人生無悔的詩篇。
猶記得去年夏天,在創建衛生城市的關鍵時刻,在張輝主任帶領下,我們同環衛工人一起奮戰在我局的分包路段——香山南街,烈日酷暑不拖延工作的進度,疾風驟雨不影響我們到達現場的熱情,大家揮舞著苕帚,撿拾著煙頭,從清晨到傍晚,經過一個月的努力,香山南街舊貌煥新顏。那年夏天,香山南街留下了我們揮灑青春,深刻感受**夏日“熱”情的背影。因為創建衛生城市,我們在行動......
是我市“四城聯創”活動的攻堅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治理占道經營、早市、夜市等違規違法行為。城管局成立以來,共計拆除違建約22350平方米,在拆違的過程中,群眾的不理解、謾罵很常見,在許峰局長的帶領下,我們城管人設身處地,換位思考,站在他們的角度,給予安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積極普法,通過真誠的溝通來感染,打動他們,慢慢贏得了老百姓的認同,領導對群眾的耐心講解讓剛剛加入城管工作的我們肅然起敬。拆違現場常常煙塵彌漫,半天下來,滿身灰塵,一身臭汗,但為了用相機記錄下這些歷史性的時刻,數管人從不退縮!
占道經營,城市一大頑疾,數管中心也曾多次協助城管大隊執法,見識了有些小商小販們的蠻不講理,胡攪蠻纏,工作中被撕扯,“掛彩”絕不是什么新鮮事。記得有次在香山街整治店外經營,老板不收攤也不接受處罰,并且手舞菜刀,不斷叫罵,但城管隊員們沒有退縮,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說服了老板,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平年代生長的我們親眼見證這驚心動魄的一幕,驚魂甫定時,習以為常的城管隊員們早就淡定地去下面的路段執法了,頗有些“事了拂衣去,深藏功與名”之風。
年末,數九寒天,我們接到要協助城管隊統計沿街商鋪的任務,數管人義不容辭,奔赴各個路段,細心統計沿街商鋪共計1420戶,沿街發放文明手冊數千冊,的冬天我們深刻體會了來自西伯利亞的寒流360度立體環繞著自己。
炎炎夏日,**市的梧桐樹郁郁蔥蔥,不光給咱老百姓遮了陰,也為**市增添了幾分綠色??擅康綋Q季的時候,總會有市民撥打**市城管局“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投訴:香山街、珠江路的梧桐樹枝葉過于繁茂,壓在電線上存在危險。為處理這些問題且在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咱園林處的工作人員都是晚上十二點開始修剪。對于市民投訴的問題,我們從不懈怠,以高標準、嚴要求對待工作。
剛進入數管中心工作時,我也時常問自己:我們的工作有用嗎?我們能解決市民的難題嗎?但隨著工作不斷開展,我明白了:城市管理如繡花,服務群眾如一家,我們就是那根針,做好我們穿針引線的工作,將群眾的困難、不如意轉達給相關單位,督促他們快速辦理,這就是我們的工作。我們會做好**市城市管理問題的接收者,讓群眾滿意、讓領導放心。
為了及時接受群眾反映的問題,數管中心全年無休,每天10小時工作制,一改之前城市管理問題無處投訴的現象,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強了群眾的幸福感。
為了使群眾反映的問題,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處理,我們對處置單位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交流,為了提高案件的處置效率,,我們先后到千秋路辦事處、泰山路辦事處、新義街辦事處等多個部門進行上門培訓。對于一些疑難案件,我們奔赴案件現場,協調各單位及時處理關系群眾幸福生活的問題。
數管中心成立以來,為推廣**城管微信服務公眾號以及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我們先后到**市實驗小學、外國語小學、鴻慶公園等人口集中的地方宣傳100余次。
以前,我從沒有想到過,我會成為一名城管;而今,我從未動搖,我要做一名優秀的城管。城管工作苦不苦?苦。城管工作累不累?累。
但是當**的街道告別了果皮紙屑橫飛,沒有了私搭亂建和占道經營,我們的小城道路越來越寬敞整潔,香山街、龍山街也不復往日的擁堵不堪,老百姓也由之前對城管一味的謾罵不理解變成交口稱贊了。這一切的轉變都跟在座的各位城管人密不可分,是領導的以身作則,是同事們的團結協作,是大家日復一日的辛勤工作帶來了這些轉變。
而我們數管中心作為新城管人亦“與有榮焉”,心中不時升起榮耀感,我們見證參與了這些活動中城管人不辭勞苦,艱苦奮斗的精神,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在局領導的帶領下,秉承城管人的精神,繼續為我們的“四城聯創”增光添彩,做“最美城管人”。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運行、供水水質、服務質量等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保護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化水資源配置,優先使用國家調配的水資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依法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現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封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城市供水規劃應當包括水源地、水廠、加壓泵站、搶修基地、經營服務網點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服務設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設施,確保城市供水平穩均衡。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地控制預留工作。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建設。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管線應當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線位置。
納入城市建設投資計劃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
第七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具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第八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經驗收合格后,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自建供水設施因轉用城市公共供水需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簽訂連接協議。連接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進行,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連接。
第九條經驗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檢查制度,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注冊水表、水廠、公用水站、搶修基地等設施定期進行巡查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對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應急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損壞、漏水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搶修。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維修的,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施工、檢查、維修或者抄表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擾阻撓。需要入戶作業時,工作人員應當出示證件,說明目的及服務時間等。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或影響其正常使用。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一)供水專用的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周圍5米以內、地下電纜周圍1.5米以內;。
(二)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1.5米以內;。
(三)城市建成區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4米以內;。
(四)水廠、供水加壓泵站周圍30米以內。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占壓、覆蓋供水管道、注冊水表、表井(箱)、閘井等供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排放污水;。
(三)損壞、覆蓋、改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標識的;。
(四)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上;。
(五)擅自啟閉注冊水表、閥門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封鎖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供水與用水。
第十六條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依法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承擔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及供水經營等工作。各區域供水管網應當互聯互通,相互轉輸水量的能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對原水、出廠水和公共供水管網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環境保護、城市供水、衛生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并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維護。發現計量器具非人為因素致使損壞、停行、逆行或者計量器具額定流量大于實際用水量的,應當及時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告知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用戶發現上述情形時,應當及時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因上述情形導致計量器具無法正常計量的,按照用戶前兩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十九條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水費。用戶自抄表次日起超過30日未交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自抄表次日起超過60日無正當理由仍未交納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10日通知用戶。
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結清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條因注冊水表被占壓、堆埋、封鎖等造成無法抄表,非因用戶責任的,按照前兩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多計或少計的水費在下次抄表時折抵;因用戶責任的,按照前兩個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計收水費,并告知用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應當及時辦理注冊水表過戶手續。
以建設單位名義辦理報裝手續的新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自產權發生轉移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戶需要中止用水的,應當辦理中止用水手續,結清所欠水費。中止用水期限最長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中止用水的',應當在屆滿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未辦理中止用水手續且中止用水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銷戶處理。
注冊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構筑物滅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自動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夠確認盜水量的,按確認的實際水量計算;不能確認盜水量的,按照盜水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盜水量。
盜水時間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以實際確定的時間計算;盜水時間不能確定的,盜水天數按照180天計算,每日盜水時間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時計算;。
(二)用于經營服務、特種行業用水的按照8小時計算;。
(三)用于工業、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時計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時計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一戶一表、計量出戶;。
(六)儲水設施應當設置消毒設備、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護設備;。
(八)國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推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改造、管理維護專業化。
對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建設、管理維護;對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改造、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維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時間向儲水設施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五)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設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其管理維護單位還應當負責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及二次供水用戶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健康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查驗清洗消毒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八條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組織清洗、消毒,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九條對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衛生、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排查,對不符合技術、衛生、安全防范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老舊落后的,制定改造計劃,確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供水水質應當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信息平臺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服務信息系統,合理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公示業務受理范圍、辦事程序、服務承諾和投訴電話,提供便民快捷服務,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考核評價體系,對供水服務質量進行自我評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市供水服務質量監管評價,對水質、水壓、供水服務、設施維護、應急處理等進行考核評價,也可委托第三方開展用戶滿意度測評。城市供水服務質量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用戶對用水申請、供水水質、水壓、計量器具準確度、收取水費等的投訴,并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及時答復用戶。
用戶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并向投訴人答復。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將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定期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政府的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物資及裝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因發生水資源緊缺、自然災害、重大水質污染、恐怖襲擊、重大生產事故等嚴重影響正常供水服務的突發性事件,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應急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確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檢查制度,加強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及城市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務、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實現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未及時搶修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或水質管理制度、管理臺帳,且水質不符合標準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洗消毒和檢驗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在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具有特許經營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情況監管不力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市供水服務的突發性事件處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上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由其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10月中旬,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初工作要點安排,我委就加強城市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許多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城市管理機構初步建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精神,市委、市政府于xx年7月批準成立了張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參照公務員管理、掛靠市政府辦的正處級單位,履行城市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職責。城管局下設市城管執法支隊,為科級定向補助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5人。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也分別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基礎設施建設日趨完善。
城市交通路網體系基本形成,先后修建了城市快速路,完成了鉆石路、西壩崗路、張宣公路、清水河兩岸道路等城區“九縱六橫”以及張宣公路拓寬改造工程,改造道路總長度110公里;實施了貫穿市區23公里的清水河綜合治理工程,建成30座橡膠壩、11道攔沙壩,蓄水量達到800萬立方米,明湖和洋河治理工程均已啟動;城區污水處理、集中供熱、供氣、供水等管網建設得到加強,公園、廣場、橋梁、公廁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得以強力推進。
(三)景觀環境整治成效顯著。
截止到9月底,共拆除道路兩側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危陋建筑20多萬平方米,拆除戶外廣告5600余塊;完成了12座橋梁、14公里河道欄桿及主干道路、大型建筑物、城市出入口的亮化工程;在中心城區開展了綠化景觀整治工作,種植各類苗木2100萬株,完成今年確定綠化任務的102%;在主城區開展了國慶花展活動,共擺放大小主題花壇80余組,擺放各類花卉40余種350萬盆(株);對清水河兩岸等樓體實施了“穿衣戴帽”工程,完成既有建筑改造217座,粉刷墻體12。66萬平方米。
(四)專項整治行動扎實推進。
積極開展中心城區露天燒烤整治工作,共清理露天燒烤90余處,責令整改、規范經營商戶350戶;積極開展倡導文明養犬活動,制定了《中心城區開展倡導文明養犬活動方案》,發放宣傳材料3000余份;開展了建筑垃圾遺撒專項整治行動,下發整改通知書800份,查扣違章車輛18部;嚴肅查處違章建設行為,共檢查在建工程65項,下達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57份,發現未辦理規劃許可的違法建筑35項;開展馬路市場、流動攤販集中整治行動,累計規勸清理游商、游販和占道經營11000人次。
(五)城市環境衛生明顯好轉。
堅持以定人、定崗、定路段、定標準為核心的“四定”責任制,不斷提升路面清掃保潔質量,主次干道、重點地段實現了24小時保潔;加強農貿市場、城鄉結合部及衛生死角的治理,衛生狀況有了明顯改善;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制定了《張家口市“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方案》,先后三次開展了對轄區沿街商戶“門前三包”落實情況的執法檢查,在探索建立群眾化長效管理機制方面取得了新進展。
在城市建設迅速發展的同時,城市管理相對滯后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設效益的發揮,阻礙了城市化總體水平的提高。
(一)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社會支持參與度不高。
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還沒有真正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特別是在當前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的新形勢下,城市建設戰線長、任務重、壓力大,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正在全力以赴推進、集中力量攻堅,尚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研究和推進城市管理,對城市管理缺乏系統謀劃和強力推進,致使城市管理滯后于城市建設,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普遍存在。同時,由于宣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原因,部分群眾對城市管理認識程度和支持度、參與度不高,市民文明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體制不順,職責界定不清,管理職能分散?!皟杉壵?、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未能真正形成,市和區兩級政府、區與街道、市和區城管局之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亟需進行系統界定,城區街道和社區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F有部門的職能配置不盡合理,城市管理涉及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市場管理、噪聲和環境污染、養犬及停車場管理等職能,相應地分散在建設局、公用局、園林局、城管局、工商局、環保局、公安局等部門,職能過于分散,造成職責不清,又沒有綜合的職能機構予以牽總協調,工作難以銜接,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和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削弱了城市管理功能。市、區城管局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難以實現對中心城管執法的有效指導和協調。
(三)規劃控制不嚴,配套設施建設滯后,加大了城市管理難度。
盡管我市在規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詳細規劃出臺的滯后性,往往使規劃中應遵循的原則、布局和功能得不到全面體現,特別是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區域亂搭亂建、違規建設、無序開發的問題非常突出,進一步加大了城市拆遷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管理難度。另外,我市集貿市場、公廁、停車場、垃圾轉運站等配套設施建設總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導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與民生之間的矛盾突出,馬路市場、占道經營、隨意停車、亂堆亂放等問題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和制約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城管機構職能缺位,執法力量薄弱。
由于歷史欠帳多,我市環衛等基礎設施普遍存在簡陋老化、數量不足等問題。隨著城市的擴容,城區新建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大幅增加,城市管理運行成本大大提高,但城市維護費沒有同步增加,遠遠不能適應現行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機構的職能有待加強,我市雖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但未進入政府序列局,人員工資和經費財政未實現全額撥款,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行政處罰權該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也沒有賦予其相應的城市管理職能。市城管局及橋東、橋西、高新區三個區的城管局共有行政執法人員160名,城管執法力量嚴重不足,裝備陳舊落后。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體系需進一步完善,一些長效管理機制不能很好地落實。
我市城市管理執法目前主要依據的是國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制度辦法不健全、不完備,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原有的若干城市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未能順應形勢,建立有利于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的新機制、新辦法,如精細化管理工作制度和作業標準、環衛和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市場化運作細則、城市管理的考核激勵和統籌協調機制等等。原有的一些長效管理機制落實不到位,居民養犬、露天燒烤、交通秩序等不能實現規范化管理,“門前三包”落實力度需進一步加大。
(一)健全城管領導機制。
進一步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市一級應成立由市長任主任,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城市管理委員會,作為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項,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和考評,著力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組織落實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有關事項。
(二)理順城市管理體制。
著力推進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真正建立起“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市、區、街、社區城市管理的職責和權限,把管理工作向下延伸到“末梢”,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性。應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按照“管理、服務、執法”三位一體的“大城管”格局,全面整合現有城管資源,組建完善新的市級城市管理機構,賦予其足夠的管理和執法職能,使其真正承擔起城市管理的“牽總”作用,同時在條塊之間、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聯系溝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報制度,切實解決目前條塊分割、職能交叉、職責不清、協調不力的問題。
(三)加強規劃執法管理。
充分發揮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在制定和執行規劃時通盤考慮市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問題,既要適應城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不斷加大規劃設計投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提升規劃層次和水平,形成完善的規劃體系,又要高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全面加強規劃管理,加大規劃執法力度,強化規劃工作層級監管,嚴肅查處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堅決維護公眾利益。
(四)完善基礎配套建設。
今后應進一步加快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盡快完善一批城市發展迫切需要的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當前特別要對集貿市場、停車場、公廁、垃圾轉運站、公共綠地、休閑活動場所等進行統籌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設進度,切實解決馬路市場、停車難、公共活動場所少等問題,增強城市服務功能,使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能充分滿足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為城市管理提供物質保障和服務平臺。
(五)強化城管資金保障。
應按照與城市建設和發展步伐相適應的要求,實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資金投入機制,逐步加大城市管理的投入。城市管理經費要隨著城市建設加快、規模擴大、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應適度穩定增長,使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需要,逐步改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充實一線城管執法人員,對執法人員的工資、經費財政應全額劃撥。
(六)推進城市精細管理。
今后應按照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加快制定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制度和辦法,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明確各類管理目標的責任主體、作業標準、管理措施,從線到面、從面到點,建立可查詢、可評價、有考核的監督管理體系。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機制,城市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市政設施維護等,要實行管養分開,推向市場,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公司或社會組織進行維護,形成統一管理、多家經營、有序競爭的運行機制。
(七)建立完善制度體系。
根據城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管理工作發展的新情況所提出的要求,盡快組織專業人員,對城市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研究,修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的規章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研究制定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考核辦法,建立強有力的考核獎懲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核,確保長效管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八)注重宣傳教育引導。
切實加大對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廣大市民的道德意識和綜合素質,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各項規定。學習先進城市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堅持以人為本,與廣大市民進行廣泛的交流和互動,加強與廣大市民的溝通與聯系,使廣大市民支持理解、主動參與城市管理工作,形成愛我家園、人人維護城市形象的深厚氛圍。
上面這個例子是有點調侃的意思,但他卻真實的反映了這么一個事實,就是城管工作是有相當大的難度的。下面這個例子說明經濟發展與城市環境之間的矛盾。人們都說達州是個光灰城市:天晴灰塵飛滿天,下雨鞋面無真顏。那么我們城管如何開展工作的啦:工地出口須硬化,臟車入城換新顏,貨場堆碼要覆蓋,鮮花綠樹多場面。灑水車兒來沖洗,拂曉干到日暮里。城管工作做了這么多,老百姓好像沒有看到效果,認為是達鋼和城邊的化工園區造成的,他們不搬遷,怎么搞都是扯淡。這種矛盾不僅僅是達州,在其他城市也存在。哪怕是北京,為了辦奧運,花了一千個億把鞍鋼都遷到河北去了。市民們要明白,那可是北京,中國的首都,不是誰都可以這樣財大氣粗的。
另外,我們執法者素質也要提高,不僅僅是業務素質,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素質。在我們辦案的時候,面對誘惑想一想這個東西我該不該拿,這個地方我該不該進,這個飯我該不該吃,這個酒我該不該喝。否則,不但要觸及法律的底線,更要受到良心的譴責。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我們不僅僅要把法律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放在心中,更要把道德這把尚方寶劍高懸頭頂,宰向一切不良誘惑。
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市民素質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設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英國有句諺語:三代才能培養出一代紳士,如果把改革開放那一批人算第一代的話,我們剛好是第二代,我們的任務還很重,路還很長。隨著科學技術的提高,新工藝的代替和新材料的興起,會逐步淘汰落后的工業產能,到那時我們的后代就能生活在一個鳥語花香的人性化城市。
總而言之,股市泡沫在已經破滅,樓市的泡沫在20即將崩塌,那么有關于我們城管的流言蜚語離飛灰湮滅也不遠了。來吧,親愛的城管戰友們,讓我們攜起手來,為創造一個美麗達州,一個和諧達州,一個我們自己的達州,一個我們共同的家,一起努力吧。奮斗中,前進中......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通過開展“城鄉環境整治工程”、“城管知識進校園、進機關、進社區”等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市民、經營業主樹立城市意識和文明意識,革除陋習,倡導新風,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優美、和諧、有序的人居環境,為促進通江縣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城市管理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公安交通秩序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城市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八個方面的內容。
三、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意義和目的是什么?
迅速解決城鄉“臟、亂、差”現象,努力塑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鄉新形象,有效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和發展環境。
四、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內容有哪些?
人不亂行、環境優美。
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目標和原則是什么?
總體目標是:”規范有序、清潔衛生”;要求是:“攤不出店、貨不出柜、車不亂停、人不亂行、紙不亂貼、棚不亂搭、線不亂接”;原則上是:“全民動員、合力攻堅;嚴管重罰、依法治理;建管并重、標本兼治;常抓不懈、機制創新”。
六、《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五個清掃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清掃大街小巷、清掃衛生死角、清掃陰陽溝、清掃樓面臺榭、清掃房前屋后,確保街面、巷落、建筑物干凈整潔。
七、《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要實現的七個變化是什么?城鎮居民素質明顯提高,城鎮管理合力明顯增強,城鎮功能明顯完善,城鎮秩序明顯規范,城鎮衛生明顯好轉,城鎮人居環境明顯改善,群眾對城鎮管理滿意度明顯提升。
八、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督查問責方式是什么?
縣上成立了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查組,對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行一月一評比、兩月一通報,采取經濟上處罰、政治上問責的辦法,對首次在評比中環境最差的5個鄉鎮和5個縣級部門經濟上處罰3000元;若在以后的評比中再次進入最差的鄉鎮和縣級部門,在原經濟處罰的基礎上每次增加經濟處罰元。對在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評比中,連續三次被評為最好的鄉鎮和縣級部門,縣上將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0元。
九、貨運車輛如何辦理入城證?
貨運車輛入城由縣城管局負責管理。貨運車主需持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保險證(單)到縣城管局辦公室進行辦理,入城許可證實行一月一次限量辦理。
十、市民“十不”行為規范是什么?
一是不隨地吐痰;二是不亂扔亂倒;三是不亂貼亂畫;四是不亂停亂放;五是不亂穿馬路;六是不亂擺攤點;七是不損壞公物;八是不攀折花木、踐踏草地;九是不講粗話臟話;十是不酗酒滋事。
十一、怎樣做一個高素質的通江人?
“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每一個生活、工作在通江的市民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好我們共同的家園,遵守城管法律法規,理解、支持并積極參與到城鎮管理工作中來,糾正并抵制不良行為。
通江縣城市綜合管理局提供。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供水安全規劃與管理的技術方法體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術經濟政策體系。
第十一條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準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設施供水的。
有條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對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訂限期關閉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凈水廠周圍不低于三十米范圍內,劃定安全保護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取水泵站(房)、凈水廠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凈水廠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衛生管理,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質日常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機構的執業條件和范圍。監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定的專業監測資質。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涉及飲用水的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衛生、供水、節水標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用戶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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