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一個紀律的堡壘,我們在這里學習守紀律、遵守規則,培養自律和責任感。接下來是一些學??偨Y的例子,它們涉及到不同的主題和角度,希望可以給大家啟發和參考。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適用本規定。
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
第五條電力監管機構調查事故,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下列事故由電監會組織事故調查組:
(一)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電監會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較大事故。
第七條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事故發生地電監會區域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區域的,由電監會指定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電監會認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一般事故。
第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
事故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協助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有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電力監管機構依法予以立案的,電力監管機構稽查工作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組長建議人選由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事故調查需要,電力監管機構可以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調整事故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方案包括事故調查的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應當制作事故調查通知書。事故調查通知書應當向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出示。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勘查事故現場,可以采取照相、錄像、繪制現場圖、采集電子數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移交事故應急處置形成的有關資料、材料。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可以進入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的工作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查閱、復制與事故有關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應急處置人員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勘查、檢查或者詢問知情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鑒定意見應當由調查人員、勘查現場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和鑒定人簽名。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環境、氣象等情況,事故發生前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七)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涉及人身傷亡的事故,事故調查組除應查明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還應當查明:
(一)人員傷亡數量、人身傷害程度等情況;。
(二)傷亡人員的單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種等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從業資格、健康狀況等情況;。
(四)事故發生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和傷亡人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
(五)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情況的基礎上,確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斷事故性質并做出責任認定。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原因分析、性質判斷和責任認定等情況,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經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辦公會議審查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先經電監會安全監管部門審核。
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電監會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調查、審查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監管意見書,對有關人員提出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意見,送達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依據監管意見書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電力監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電力監管機構有權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制作整改通知書。
被責令整改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電力監管機構。
第三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督辦。
第三十五條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電力監管機構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制作事故調查委托書,確定事故調查組組長,審查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 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 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一、 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教導主任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 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 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導處批準,方可出入。
六、 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十、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并嚴厲及時追責,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按照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
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條事故調查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于軟、失之于寬、失之于慢的現象。
第六條對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督辦機關請示匯報。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并對事故查處進行具體指導,嚴格審核把關。
第七條對于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方案。
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
方案。
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
(三)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煤礦、海上石油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要高度重視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告,不得有隱瞞、包庇、僥幸心理,導致事態擴大和蔓延。
2、師生在校園內外或他人在校園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無論學?;蚪處熡袩o過錯責任,學校都必須在事發2小時以內向教育局、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報告。
3、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必須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底限度。
4、學校發生的`校舍垮塌、火災等安全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學校均要在事發2小時以內向教育局、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報告。
5、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首先發現的教師就是第一責任人,要及時向校長報告,并積極實施救護。對推諉扯皮、隱瞞、拖延不報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6、學校要與教育局、當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聯系制度,對一般安全事故,積極配合,協調處理,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確保學校秩序正常。
7、學校發生事故后,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事故處理后,在一周內及時將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8、學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范,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作格局,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1.著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2.規范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蛘邔W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要通過財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學??梢砸龑?、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
計劃。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6.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建立由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庫,為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于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教育部門、人民法院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確保調解依法、規范、公正、有效進行。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內的高等學??梢约訌姾献?,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后釋疑工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9.及時制止“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靶t[”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對于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系。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后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一、報告范圍:凡校園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包括各類人員、安全事故、疫情、校產損毀、自然災害等等。
二、報告辦法: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事件,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凡工作時間以內(指放學后、節假日)發生的,向安全值班人員或就近向領導報告,凡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立即按垂直關系逐級向上報告。
三、學生外出活動報告制度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實行申報制度,由教育局局長審批。
四、校園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須第一時間上報教育局。
五、發生安全事故實行首位責任制,要在全力組織自救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因遲報、漏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救護。在未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到來之前,應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傷勢惡化。
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
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關閉校園。
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監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正?;顒又?,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影響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調處理。涉及人數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應請當地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不成功時,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責任不在校方的學校不承擔賠償,對家庭確有困難者,學??勺盟逡淮涡越o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校方并由責任人已經賠償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因學校教職工責任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賠償后可向責任人員追償。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治療后能夠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有關保險。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自行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預備金。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德育主任、后勤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2、建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與被訪人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進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檢查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報。
4、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班主任批準,方可出入。
5、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師,處理并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室報告。
6、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外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7、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
8、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及時向校長室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登記并處理。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一、為嚴肅財經法紀,通過專業部門的業務監督及開展定期自查,糾正違紀現象。確保教育經費及專向經費嚴格按規定使用和管理。
二、違紀自查范圍和部門。
1.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和學院經費撥款或補貼。
2.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教育經費或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3.隱瞞截留應上繳的稅金或創收收入等。
4.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標準的。
5.超越權限擅自制定收費標準和減免各項收費的。
6.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現金管理,控購商品管理等。
7.國家和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的各項財經制度的執行情況。
8.按規定未履行申報批準手續,擅自實施的。
9.學院財務處、伙食科、財產物資部門、校辦工廠、液化氣站、xx護理雜志社、服務公司等為法定違紀自查報告單位。
三、違紀自查報告。
1.凡有違紀自查報告責任義務部門,每季有組織有領導的指定專人負責自查,并向審計處報告自查情況。上報時間不超過季末一個月。
2.對自查發現的違紀問題,能主動糾正的,不再按違紀處罰。
3.審計部門對自查違紀款額無論數額大小,應分別情況做如下處理:
(一)收繳非法所得歸還原渠道。
(二)補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帳目,應作出沖轉說明。
學院審計處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審計機關報告違紀自查報告執行情況。重大違紀事項誰時報告。
1、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財物被盜(破壞)、群體性治安事件、各類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師生非正常死亡等涉及師生生命健康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的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除按學校有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和妥善處置外,要及時如實報告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求助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誤報或拖延不報。
2、學校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和處理措施、事故可能出現的發展趨勢、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3、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一般性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4、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群體性治安事件后,學校應當及時電話或口頭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報告,24小時內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5、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4萬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后,學校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在8小時內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為切實做好我鄉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
實行網絡式報告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政教、教務、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各年級組、班主任、全體保安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設立衛生員1人,安全協管員3人以上。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小組,學校安全小組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立即如實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
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校辦。學校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3、
每班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并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4、
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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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7、
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8、
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領導報告。。
9、
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所指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評價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操作風險管理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具體形式不要求統一,但至少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的監督控制;
(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
(三)適當的組織架構;
(四)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計提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規定。
第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將操作風險作為商業銀行面對的一項主要風險,并承擔監控操作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最終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相一致且適用于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總體政策;
(四)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
(五)確保本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接受內審部門的有效審查與監督;
(六)制定適當的獎懲制度,在全行范圍有效地推動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地建設。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總體政策及體系。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操作風險的日常管理方面,對董事會負最終責任;
(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特別是各項重大的操作風險事件或項目;
(六)及時對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檢查和修訂,以便有效地應對內部程序、產品、業務活動、信息科技系統、員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發生變化所造成的操作風險損失事件。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指定部門專門負責全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該部門與其他部門應保持獨立,確保全行范圍內操作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職責包括:
(二)協助其他部門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及緩釋操作風險;
(四)建立適用全行的操作風險基本控制標準,并指導和協調全行范圍內的操作風險管理;
(六)定期檢查并分析業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操作風險的管理情況;
(七)定期向高級管理層提交操作風險報告;
(八)確保操作風險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第九條商業銀行相關部門對操作風險的管理情況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四)監測關鍵風險指標,定期向負責操作風險管理的部門或牽頭部門通報本部門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并及時通報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第十條商業銀行法律、合規、信息科技、安全保衛、人力資源等部門在管理好本部門操作風險的同時,應在涉及其職責分工及專業特長的范圍內為其他部門管理操作風險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的內審部門不直接負責或參與其他部門的操作風險管理,但應定期檢查評估本行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運作情況,監督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新出臺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具體的操作規程進行獨立評估,并向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運行效果的評估情況。
鼓勵業務復雜程度較高和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審計和評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適用于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應當與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復雜程度和風險特征相適應。主要內容包括:
(一)操作風險的定義;
(二)適當的操作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權限和責任;
(三)操作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程序;
(五)應針對現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產品、業務活動、業務程序、信息科技系統、人員管理、外部因素及其變動,及時評估操作風險的各項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選擇適當的方法對操作風險進行管理。
具體的方法可包括:評估操作風險和內部控制、損失事件的報告和數據收集、關鍵風險指標的監測、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風險評估、內部控制的測試和審查以及操作風險的報告。
第十四條業務復雜及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應采用更加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對各部門的操作風險進行評估,收集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并根據各業務線操作風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監測并報告操作風險狀況和重大損失情況。應針對潛在損失不斷增大的風險,建立早期的操作風險預警機制,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風險,降低損失事件的發生頻率及損失程度。
第十六條重大操作風險事件應當根據本行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的規定及時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管理人員報告。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將加強內部控制作為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與此相關的內部措施至少應當包括:
(一)部門之間具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職能的適當分離,以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
(二)密切監測遵守指定風險限額或權限的情況;
(三)對接觸和使用銀行資產的記錄進行安全監控;
(四)員工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并接受相關培訓;
(五)識別與合理預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隱患的業務或產品;
(六)定期對交易和賬戶進行復核和對賬;
(七)主管及關鍵崗位輪崗輪調、強制性休假制度和離崗審計制度;
(八)重要崗位或敏感環節員工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
(九)建立基層員工署名揭發違法違規問題的激勵和保護制度;
(十)查案、破案與處分適時、到位的雙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處和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懲兼顧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為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報告操作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至少應當記錄和存儲與操作風險損失相關的數據和操作風險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風險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評估,監測關鍵風險指標,并可提供操作風險報告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性相適應的應急和業務連續方案,建立恢復服務和保證業務連續運行的備用機制,并應當定期檢查、測試其災難恢復和業務連續機制,確保在出現災難和業務嚴重中斷時這些方案和機制的正常執行。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與外包業務有關的風險管理政策,確保業務外包有嚴謹的合同和服務協議、各方的責任義務規定明確。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可購買保險以及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并將其作為緩釋操作風險的一種方法,但不應因此忽視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購買保險等方式緩釋操作風險的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相關的書面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為所承擔的操作風險提取充足的資本。
第三章 操作風險監管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報銀監會備案。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與操作風險有關的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提交外部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下列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三)盜竊、出賣、泄漏或丟失涉密資料,可能影響金融穩定,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的事件;
(四)高管人員嚴重違規;
(六)其他涉及損失金額可能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的操作風險事件;
(七)銀監會規定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的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監測和報告操作風險的方法,包括關鍵操作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
(三)商業銀行及時有效處理操作風險事件和薄弱環節的措施;
(四)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中的內控、檢查和內審程序;
(五)商業銀行災難恢復和業務連續方案的質量和全面性;
(六)計提的抵御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對于銀監會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問題,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對于發生重大操作風險事件而未在規定時限內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指引規定的董事會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遵循其總行制定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按照規定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并接受銀監會的監管;其總行未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按照本指引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名詞見附錄。
第三十一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有關名詞的說明
一、操作風險事件
操作風險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財務損失或影響銀行聲譽、客戶和員工的操作事件,具體事件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就業制度和工作場所安全,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實物資產的損壞,營業中斷和信息技術系統癱瘓,執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種類型(進一步的'信息可參閱《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附錄7:損失事件分類詳表”)。
二、自我風險評估、關鍵風險指標
商業銀行用于識別、評估操作風險的常用工具。
(一)自我風險評估
自我風險評估是指商業銀行識別和評估潛在操作風險以及自身業務活動的控制措施、適當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風險管理工具。
(二)關鍵風險指標
關鍵風險指標是指代表某一風險領域變化情況并可定期監控的統計指標。關鍵風險指標可用于監測可能造成損失事件的各項風險及控制措施,并作為反映風險變化情況的早期預警指標(高級管理層可據此迅速采取措施),具體指標例如:每億元資產損失率、每萬人案件發生率、百萬元以上案件發生比率、超過一定期限尚未確認的交易數量、失敗交易占總交易數量的比例、員工流動率、客戶投訴次數、錯誤和遺漏的頻率以及嚴重程度等。
三、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風險:1.商業銀行簽訂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被依法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2.商業銀行因違約、侵權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3.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法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
8月17日,重慶警方向媒體通報,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非法經營地下錢莊案,打掉一個利用空殼公司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犯罪團伙。此案涉案金額高達560億元,凍結涉案賬戶共計912個,凍結資金5.48億元。
據一位參與此次案件偵破的人士介紹,重慶多家銀行涉案。不過該人士并未透露具體涉案銀行名單。
記者查詢現有公開資料獲知,這是我國迄今為止破獲的最大地下錢莊案。人民銀行曾通報,今年上半年,外匯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共破獲10起地下錢莊和網絡炒匯案件,涉案金額累計超過100億元。
警方的調查將地下錢莊、客戶交易的整個脈絡一一還原。交易都是通過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但遺憾的是,未有銀行察覺異常。人民銀行通過《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多個文件對洗錢行為進行約束,但在利益沖擊下,這些大額、異常支付報告制度在金融機構幾近失靈。
目前,警方正在進行案件收尾工作,相關嫌疑人正在司法訴訟過程中。
9000個銀行賬戶
重慶楚和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楚和”)一夜出名。
重慶楚和注冊于2015年6月,資本金50萬元,主要經營計算機軟硬件開發、銷售,銷售計算機及配件、電子元器件、珠寶、百貨、工藝美術品。其最后一次通過年檢的時間是2015年。三五個伙計,一年幾百萬的營業收入,渝州路上這樣的小公司成千上萬。
事實上,低調的重慶楚和做著“大業務”。
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在商業銀行新增貸款投放結構和資產質量專項跟蹤審計調查中發現,2015年1月到10月,重慶楚和等19家公司利用其開設的商業銀行公營賬戶向個人賬戶劃轉資金平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包括重慶楚和在內的19家公司的非法活動共涉及9000余個銀行賬戶,交易金額累計達450億元人民幣,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發現此情況后,重慶市公安局迅速成立“3·25”專案組,專案組以經偵總隊為主體、集合多個專業警種力量,人行重慶營管部也派出金融專家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工作。
隨著調查的深入,該團伙的做案脈絡逐漸顯現。
該團伙利用重慶楚和這樣的空殼公司等方式,設立了20余個對公賬戶及數百個個人賬戶,同時在廣東深圳等地設立“業務聯系人”。在深圳的業務聯系人有7人。與此對應,重慶的業務人員也有7名。
“業務聯系人”在接到業務后,隨即將“客戶”對公賬戶的資金轉入重慶事先注冊好的對公賬戶中,重慶方再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最后轉入“客戶”指定的賬戶中,或者非法為“客戶”兌換外匯出境,并收取交易金額的1‰至3‰作為手續費,從而滿足客戶規避人民銀行對企業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監管將資金匯到境外、隱匿資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完成整個犯罪過程。
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除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調查發現的450億元涉案資金外,從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又有117億元異地資金流入重慶楚和等19家公司對公賬戶中。流入資金涉及100余家單位、個人,分布在廣州、北京、大連等多個城市,資金來源涉及珠寶首飾、電子、建筑等行業,涉案金額累計達560億元。
四類“客戶”
5月6日,專案組在重慶、深圳兩地分設抓捕行動指揮部,會同廣州、深圳兩地警方,集結近百名警力,在三地對犯罪團伙實施統一收網行動,當場抓獲涉案人員25人。
專案組同時對犯罪嫌疑人在重慶和深圳兩地的住所和經營場所進行了搜查,扣押作案工具電腦24臺、銀行卡160余張、網銀u盾90余個。
此時,3.·25專案暫告一段落。隨著偵查的深入,地下錢莊與“客戶”的具體交易手段也被逐一還原。
據當事人陳述,“客戶”進行非法資金轉移主要有以下幾種目的:非法買賣外匯??蛻粢騼斶€境外賭債、支付貨款等原因,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并向境外轉出資金;或者因向境外個人或銀行借款、走私外匯等原因,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從境外轉入資金。
比如, 浙江一工程項目負責人祁某于2011年1月7日到澳門賭場參與賭博,在兩天時間內共計輸掉1000萬港幣。因當場不能償還賭債,于是寫下借條并約定按時將資金打到賭場提供的賬號上。
祁某回到國內后,以各種虛假名義向工程開發公司申請款項來償還賭債,并讓工程開發公司將資金匯入事先聯系好的地下錢莊賬戶。
工程開發公司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就同意放款,并將860萬元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再由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換成港幣轉到澳門賭場。祁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罪。
其次是改變貸款用途。企業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轉移資金,將銀行劃轉至企業賬戶的貸款轉移出來挪作他用。
三是向境外轉移資金。企業通過地下錢莊直接將資金轉移至香港、澳門等地區,用于買房、炒股。
四是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用于虛報注冊資本等違法犯罪活動。
王某準備入股深圳某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但沒有資金,便與上述地產公司負責人溫某商量,先將該公司公營賬戶內的資金1300萬元通過地下錢莊轉到王某的個人賬戶內。
王某驗資完成后再將資金轉回該公司的公營賬戶,從而達到入股的目的。
銀行的盤算
讓人不解的是,多達560億元的交易幾乎完全通過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但在審計署的檢查前似乎并未被察覺。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等其他資料。
第42條則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40條、第41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
換句話說,為了將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私人賬戶,重慶楚和必須提供大量的材料,以說明資金流向,銀行則應該進行適當的審查。
“重慶楚和交易量這么大,銀行應該不難發現異常?!碑數匾晃汇y行人士說。按照規定,銀行在發現大額、可疑交易,應當向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上述人士分析,對于銀行而言,大量的資金往來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結算收入,其次是能獲得資金沉淀。在去年以來資金緊張的局面下,銀行存款爭奪戰硝煙四起,幾百億的資金沉淀對銀行而言極具吸引力。這也可能是如此異動都未能被發現的根本原因。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20條規定,對于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報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各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轄)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礦山救護隊負責接到煤礦事故召請出動時的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四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礦山救護隊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報告。
第五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建立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
第六條 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七條 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煤礦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事故發生煤礦在向發生地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煤礦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出動請求或命令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接到事故發生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按如下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二)發生較大涉險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八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九條 事故信息處置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工作機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接到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后,迅速向下一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煤礦進行核查,并適時調度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立即研究、確定、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并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認為需要督導的,分級進行督導。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進行督導。
發生較大涉險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業廳進行督導。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業廳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責任追究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是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責任主體,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條和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并約談、通報。
(三)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召請出動,未執行本制度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責任人予以約談、通報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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