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度過的歲月中,總結是我們對自己學業(yè)、發(fā)展和成長的一種回顧和思考。在這里,我們?yōu)榇蠹彝扑]了一些學??偨Y的范例,期待對大家有所幫助。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火災事故發(fā)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wěn)定,根據(jù)公安部《關于規(guī)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現(xiàn)將規(guī)范管理電動車停放充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進入校區(qū)各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學生園區(qū)、學生宿舍、體育館、食堂、商場等建筑物內充電或停放,禁止從樓內拉線到樓外充電。
二、校區(qū)內所有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自行車要按規(guī)定地點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qū)域停放或者為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充電。
即日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與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規(guī)范停放與充電管理專項檢查,對發(fā)現(xiàn)違規(guī)停放、充電的車輛,將及時制止并對違規(guī)電動車采取強制措施;對于違規(guī)停放和違規(guī)充電造成火災事故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廣大師生員工請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創(chuàng)整潔、安全的校園環(huán)境迎接學校十五周年校慶。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本規(guī)定由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監(jiān)督管理。
市場監(jiān)管、城市綜合執(zhí)法、工業(yè)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xiāng)規(guī)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qū)服務管理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qū)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環(huán)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zhí)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xié)調配合的執(zhí)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xié)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xù)。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yè)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yè)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shù)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xiàn)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shù)、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yè)、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guī)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yè)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yè)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yè)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企業(yè)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shù),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tǒng)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及其他便民服務。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xiàn)場交驗車輛,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fā)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前款規(guī)定材料齊全并且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不能提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材料或者不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且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符合登記條件的新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臨時通行。
第二十二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其受讓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九)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等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六)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損壞市政設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y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可以根據(jù)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城市綜合執(zhí)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xù),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guī)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經營戶違反本規(guī)定的不良記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且輸入誠信信息系統(tǒng),通過互聯(lián)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guī)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guī)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xiàn)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guī)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確保電動車輛性能完好,提高車輛的使用壽命,滿足公司使用要求。
負責電動車輛的行駛、保養(yǎng)、維修。
3.1車輛行駛前,檢查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是否安全可靠,方向選擇器和加速器踏板是否正常;輪胎氣壓是否適當;輪胎螺絲是否松動;檢查電量顯示器的指示紅燈是否合符要求。
3.2正確使用方向行駛選擇開關,在行駛中,不能同時踩下加速器踏板和制動踏板。下坡時應用行車制動踏板控制車速,決不允許轉挽方向選擇開關所處檔位。
3.3停車時,要鎖住剎車制踏板。方向行駛選擇開關要在空檔位置。應把鑰匙轉到'off'位置, 并取下鑰匙。
3.4清潔車輛時,不能用水直接沖洗所有電器設備。
3.5行車前,確保所有乘客坐穩(wěn)并抓緊扶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乘客不得把身體探出車外。
3.6在潮濕、人多,復雜的地形應減速行駛。
3.7車輛在轉彎或上下坡時,應減速行駛。
3.8本車輛重心低,離地間隙小,絕對不允許車輛長期在凹凸不平均的路面上行駛,更不允許在公路上行駛。
3.9當車輛行駛過有水的區(qū)域后,可能會影響制動系統(tǒng),因此在駛過水域后,請試踏行車制動踏板,檢查制動系統(tǒng)的制動情況。如制動距離不夠,請連續(xù)多次踩下行車制動踏板,直到恢復制動,方可再繼續(xù)行駛。
3.10嚴禁超載行駛。
3.11嚴禁離開小區(qū)在馬路上行駛。
3.12在充電或維護蓄電池時,關掉所有的電器附件,確保鑰匙開關已處'off'位置。
3.13蓄電池在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外部清潔,所有連接的`地方應保持良好接觸。
3.14每天使用后,需要重新給蓄電池充電,清理電池及接線柱上的污垢,檢查電解液的高度。
3.15每天檢查所有的導線是否破損如有破損請更換導線。檢查所有接點是否牢固。如有松動或虛連,請擰緊或焊接。
3.16每日檢查車輛上所有的零部件是否牢固,如需要應擰緊或焊接牢固。
3.17在行駛過程中,如有異常響聲,請立即停車檢查,并請有關維修人員維修后,方準行駛。
3.18不準駕駛過程中,要中速行駛,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疲勞駕駛電動車。
4.1
5.1
為規(guī)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xiàn)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fā)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設備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guī)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xiàn)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fā)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tài)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fā)事故??倓仗庁撠煶潆娞幦粘0踩珯z查,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guī)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fā)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lián)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yǎng)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guī)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qū)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qū)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fā)現(xiàn)亂停車現(xiàn)象,學校統(tǒng)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fā)現(xiàn)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guī)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guī)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guī)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為了規(guī)范 xxx 小區(qū)電動車輛管理,給業(yè)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 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guī)定,望共同遵守執(zhí)行。
1、充電站僅 xxx 小區(qū)業(yè)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 使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xiàn)象;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fā)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yè)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yè)主,請到 xxx 物業(yè)管理處辦理。
1.電動車由呂春建管理。車輛由物流部員工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電動車不得借予其他部門人員使用。物流部員工使用車輛后將鑰匙交還車輛管理人。
3.使用人駕駛車輛前應對電動車檢查,包括電池電量,剎車等。如發(fā)現(xiàn)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xiàn)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fā)的后果負責。
4.駕駛人須嚴格按照電動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范駕駛,嚴禁載人、載物時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寬或其他違章行為,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5.駕駛人不得擅自將電動車開回家。車輛轉借時只準借與具有電動車駕駛經驗人員使用。借用人必須經管理人批準方可使用。如私用時發(fā)生事故,而導致違規(guī)、損毀、失竊等,全部由使用人負擔,并予以處罰。
6.電動車應停放于指定停車處,不得占道,防止刮蹭。不按規(guī)定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guī)、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7、電動車充電應停于指定位置充電,充完電須拔離插座避免滿載充電。
8.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并應將車輛清洗干凈,電動車每2天對車輛清潔一次,保證外觀無泥巴,連續(xù)下雨天除外。
9.車輛于行駛途中發(fā)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回公司后寫維修報告交于總經理。
10、不準私自對電動車進行改裝拆卸,如確實工作需要,應向公司總經理提出申請,改造完成后再次確認無安全隱患方可進行使用。
11、如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yǎng),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jié)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并予以處罰。
12、公司各部門須按照上述規(guī)定妥善保管車輛,加強人員管理。
一、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員工外訓管理,提升員工專業(yè)知識與技能,從而整體提高企業(yè)的組織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中心、臺州生產基地、河南生產基地、河北生產基地。
三、定義
1、外部培訓:指公司把員工送到外訓機構進行學習的培訓。以下簡稱“外訓”。
2、外部培訓費:指員工參加培訓項目的課程費用,不含因參加培訓而產生的餐旅費。餐旅費請按照集團及各基地《出差管理制度》執(zhí)行。
3、集團培訓部:是集團培訓最高管理部門,統(tǒng)籌集團各中心及三地的培訓管理。以下簡稱“培訓部”。
4、各基地培訓責任單位:指各基地負責培訓職能的相應部門,如綜合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基地”。
四、職責
1、培訓部職責
(1)組織集團外訓需求調研;
(2)負責集團外訓計劃的制定與報批;
(3)負責集團外訓計劃實施;
(4)對集團外訓成果進行驗收與管理;
(5)外訓后餐旅費用報銷審核權;
(6)集團及三大基地外訓人員資格審核權;
(7)建立集團外訓人員培訓檔案;
(8)對外部培訓機構具有選擇權。
2、各基地職責
(1)組織基地外訓需求調研;
(2)負責基地外訓計劃的制定并上報培訓部審批;
(3)負責基地外訓計劃實施;
(4)對基地外訓成果進行驗收與管理;
(5)外訓后餐旅費用報銷審核權;
(6)各基地組織外訓人員報名并上報培訓部審批;
(7)建立各基地外訓人員培訓檔案;
(8)定期向集團培訓部匯報外訓情況。
五、適用情形
1、根據(jù)公司發(fā)展需要,選派骨干員工到培訓機構進行專業(yè)培訓;
2、新管理體系、新技術、新設備等引進需要外部培訓。
六、外訓人員資格
1、生產及相關部門:班組長及以上人員;
2、非生產部門:專員及以上人員;
3、關鍵崗位工作人員;
4、入職滿一年以上;
5、原則上一年只安排一次外訓機會,無特殊原因不得安排第二次培訓;
七、培訓需求分析
1、培訓部及各基地于每年10月15日進行次年度外訓需求調查。
2、培訓部及各基地根據(jù)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及業(yè)務單位需求,進行外訓需求分析。
八、外訓計劃制定
1、培訓部、各基地根據(jù)培訓需求編制次年度集團、各基地外訓計劃。
2、各基地外訓計劃需各基地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上報培訓部。
3、培訓部對各基地提報的'外訓計劃進行審核,報行政人事中心總監(jiān)及董事會審批。
4、審批后各基地外訓計劃由培訓部發(fā)至各基地。
九、外部培訓機構的確定
培訓部可通過網絡、報刊、雜志或同行介紹、參訓人提供信息等多渠道獲得外部培訓信息。包括培訓機構信息(名稱、資質、成功案例、主要服務項目、公開課計劃、區(qū)域和聯(lián)系方式等)和培訓講師信息(個人基本情況、擅長課程、曾輔導過的企業(yè)等)。
十、外訓計劃的實施
1、填寫《培訓申請表》
各中心及各基地根據(jù)外訓計劃,提前一個月組織參加外訓人員填寫《培訓申請表》,經各中心及各基地負責人簽字后,提交培訓部審核,報行政人事中心總監(jiān)及總裁審批。
2、填寫《外訓報名表》
《培訓申請表》審批通過后,集團及各基地培訓對接人員將外訓報名表(該表格格式根據(jù)外訓機構報名表格式而定)發(fā)至受訓人員處,填寫完畢后,各基地培訓對接人員將報名表發(fā)至培訓部培訓專員處,由培訓部與外部機構對接報名。
3、組織簽訂《員工外訓協(xié)議》
在參加外訓前,培訓部及各基地組織參訓人員簽訂《員工外訓協(xié)議》。
4、發(fā)放《上課通知函》
外訓機構將上課通知函發(fā)送至培訓部培訓專員處,由培訓專員轉發(fā)至各基地培訓對接人員,然后再轉交到參訓人員。
5、參訓人員參加培訓
參訓人員在《外訓報名表》填寫后,根據(jù)培訓時間安排填寫《出差審批單》,安排好培訓期間職務對接人,并與培訓前到達指定地點參與培訓。
十一、外訓人員評估
1、參訓人員在培訓結束后7天內將培訓教材、所獲證書、培訓心得、工作改善計劃上交至相應培訓組織部門。
2、在培訓后30天內,培訓組織部門組織參訓人員將所學知識在公司內部進行培訓。
十二、參訓人員的管理
1、參訓人員在參訓期間,應特別注意言行舉止,以維護公司形象。
2、參訓人員不得中途退出培訓,否則,所有費用自已承擔,并按曠工處理。
3、參訓人員培訓期間按正常出勤處理。
4、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外訓項目,要求參訓人員接受相關培訓,參訓人員不得無故拒絕。
十三、員工外訓協(xié)議
1、受訓人員必須在培訓申請獲得批準后與公司簽訂《外部培訓協(xié)議》。
2、《外部培訓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并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3、《外部培訓協(xié)議》一式兩份,由參訓人員和培訓組織部門各執(zhí)一份,保存期為3年。
十四、外訓人員檔案管理
1、培訓組織部門將所有外訓人員
根據(jù)培訓結果建立培訓電子檔案,每次培訓各部門需將員工培訓結果及考核情況提報至行政人事中心培訓部《員工培訓檔案記錄表》,作為員工檔案的一部分。
2、培訓教材、學員心得、學習筆記由行政人事中心培訓部或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管理,如部門有需要,可向行政人事中心培訓部或各基地綜合管理部申請借用,需填寫《培訓資料借還登記表》,并按時歸還。
十五、流程圖
十六、附則
1、本程序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2、本程序最終解釋權歸行政人事中心;
第一條 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 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職權。
第六條 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七條 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shù)的25—30%,人數(shù)多少以有利于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第九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十條 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經多數(shù)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準,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第十六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為了規(guī)范xxx小區(qū)電動車輛管理,給業(yè)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guī)定,望共同遵守執(zhí)行。
1、充電站僅xxx小區(qū)業(yè)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xiàn)象;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yè)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fā)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yè)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yè)主,請到xxx物業(yè)管理處辦理。
聯(lián)系電話: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xiàn)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jiān)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
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
嚴禁一座多充現(xiàn)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
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
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fā)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tài)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
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fā)事故??倓仗庁撠煶潆娞幦粘0踩珯z查,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guī)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fā)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lián)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一、騎自行車入校門一律下車,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自行車一律自覺停放整齊,不得隨意亂放,校園內不準騎車。
三、講文明,講禮貌,室內要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關門輕),不得到處亂寫亂畫。
四、要愛護校園的一切設施,要愛護花草樹木,不得踐踏與攀折。
五、保持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
六、放學后學生一律不能在校園內玩耍、逗留或在教室內停留。
七、嚴禁在校園內停放外單位的處理。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原則,保障人民參加國家管理,管理各項經濟事業(yè)和文化事業(yè),監(jiān)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學校必須在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發(fā)揚教職工主人翁的責任感,保障職工群眾當家做主管理學校的民主權利。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事業(yè)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jiān)督干部的權務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指令,在黨支部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為辦好社會主義學校而努力。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國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學校財務預算,討論和審議學校重大決策。
2、討論和決定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
3、討論學校體制改革事項,教職工培訓計劃和各種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請上級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晉級;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干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批評、處分或罷免;對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建議上級紀檢部門和國家政法機關嚴肅處理。
5、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和穩(wěn)定教學秩序的機制運行,要自覺維護學校的形象,保護學校的榮譽。教育教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發(fā)揚奉獻精神、合作精神和創(chuàng)新精神,積極參與科研,認真鉆研教材,多練基本功,多出優(yōu)質課,多育優(yōu)秀生,多寫優(yōu)質論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6、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主管機關的決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時,可以提出建議。如經主管機關審議后,仍維持原決定和指示,職工代表大會應配合貫徹執(zhí)行。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根據(jù)街道教育組的文件精神,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在本單位享有公民權力的干部和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注:非正編教師只享有學校教師代表當選權)。教職工代表的權利有: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檢查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合理化建議。
3、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控告。
第七條、職工代表義務。
1、模范遵守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指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規(guī)章制度,做教職工的表率,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各項任務。創(chuàng)造優(yōu)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
2、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lián)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
3、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4、幫助教育和監(jiān)督不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自覺地改正缺點錯誤。
5、團結廣大職工和家長,支持校長工作,顧全大局,不計得失。
6、樹立教師的光輝形象,積極維護學校聲譽,努力為學校增添光彩。
第八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包括,第一線教學工作人員、科組長、行政領導,按比例組成,女職工應占一定的比例。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但不設常設機構。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要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教代會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可由工會主席召集有關職工代表參加會議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處理組織工作、業(yè)務工作、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學校。
一、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師教育政策法規(guī)、教育理論的學習。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師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三、未達大專學歷的中青年教師(年齡女性40歲以下,男性45歲以下)應參加提高學歷學習。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師行為符合《教師工作安全行為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五、按校本培訓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師每學期做到聽3節(jié)所任學科年級的課程;上2節(jié)公開課;開展2次教改實驗或教研活動。每學年寫800字以上的實驗總結或論文。所在學校要做好培訓登記和歸檔工作。
六、按要求參加各種培訓、教研活動和業(yè)務競賽活動。
七、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業(yè)務學習。
責任。
為了進一步加強存車棚出入車輛的管理,確保存車安全,防止其他意外事故發(fā)生,現(xiàn)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進入存車棚的車輛必須是本礦職工車輛,其他車輛嚴禁入內。
2、進入存車棚的車輛必須在車輛明顯部位配掛本礦車牌,并主動出示車牌,待工作人員將車牌核準后方可入內;車輛外出時,必須由本人持車牌取車,否則不準取車。
3、進入存車棚的車輛車身要干凈,嚴禁車身掛有塑料袋、雜草等雜物入內,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內,違者將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4、進入存車棚的所有車輛要確保車輛不漏油,否則將對該車輛進行罰款處理。
5、進入存車棚時,必須先熄火,然后方可入內,不許在存車棚內啟動摩托車,嚴禁在存車棚內動用明火或抽煙,違者嚴肅處理。
6、進入存車棚車輛的'車牌要保持表面干凈,不準有臟物覆蓋,否則視為無牌車輛,禁止入內。
7、車輛停放后,駕駛員必須鎖好自己的車輛(車把和后輪)。
8、存車棚只負責保管車輛,除車輛以外其他一切隨身物品由車主自己負責保管,否則發(fā)生丟失后果自負。
9、車輛擺放要整齊,要按規(guī)定的區(qū)域擺放,不得亂擺亂放。
10、一切閑雜人員禁止進入存車棚,醉酒者存車棚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取車,對無理取鬧、不聽勸阻者,交保衛(wèi)部門處理。
11、存車牌被盜或丟失時,要立即報存車棚值班人員登記,并持有單位證明信件和個人申請,方可補辦車牌。
為了全面落實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根據(jù)省、市關于教師校本培訓的有關精神,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業(yè)務進修制度:要求教師每周利用業(yè)余時間到圖書館、閱覽室或網絡系統(tǒng)進行自培自練;同時,積極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學歷和非學歷的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2.分層培訓、整體推進制度:針對我校教師教齡結構和發(fā)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層培訓。共分為三層次:年輕教師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名師培訓,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計劃,層層遞進、環(huán)環(huán)相扣。
3.校本教研培訓制度:教研組開兩周集中半天時間,確定主題,由專人主講,學習教育教學理論,最新教改動態(tài),探討教育教學體會;組織全組成員按照學校工作要求有序組織集體備課,技能培訓,三課匯報課、研究課、示范課,活動和課題研究。
4.活動考勤制度:在開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設置考勤登記表或手冊,對全體參加教師進行嚴格的考勤,無故曠缺者作為曠課處理。
5.學分登記制度:參加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的教師,教研處和教研組共同根據(jù)教師參加培訓的數(shù)量和質量進行整理評定,上報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按校本培訓規(guī)范性學分登記辦法申請相應的學分。
6.過程督查制度: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強化六種工作態(tài)度:積極主動參與態(tài)度;一切為了學生態(tài)度;團隊合作態(tài)度;勤于研習態(tài)度;善于反思態(tài)度;合理利用業(yè)余時間豐富自己專業(yè)的態(tài)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鉆研、勤反思。
7.資料建檔制度: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的認識和變化、收獲和感悟記錄下來,做好教師個人專業(yè)成長過程資料的積累。
龍泉街道安居小學。
1、學校開辦商店,必須有“三證”。即“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衛(wèi)生許可證”。
2、嚴禁在教學區(qū)設店經營,校內禁止擺攤設點,店面整潔規(guī)范,有合格的貨架,有專用的食品柜和冷飲冰柜。
4、存放要規(guī)范。商品按類分開排列,分開存放,禁止混裝混放。
5、商品質量要嚴格把關。所購商品從進貨渠道、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品名、商標、衛(wèi)生許可證等都要嚴格把關,禁賣“三無”產品和過期霉爛變質產品。
6、食品衛(wèi)生要堅持高標準。商店(或冷飲店)的食品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衛(wèi)生標準,做好“三防”(防蠅、防塵、防鼠),從業(yè)員每年至少進行1—2次健康體檢,并進行衛(wèi)生知識培訓,持證上崗,禁止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商店經營工作。
7、學校商店經營體制必須實行承包給個人管理。如發(fā)生學生食品中毒事件其安全責任由商店承包人負責。
8、經營行為要規(guī)范嚴格。營業(yè)員必須衣著整潔,文明禮貌。不允許借封閉管理之名強迫學生消費,不允許搞有獎銷售鼓勵學生消費,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向班組、教師、學生下達消費指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廳、市、縣教育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進一步加強我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維護校園安全穩(wěn)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現(xiàn):
一、自xx月xx日起,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僅開放校園正大門,且每天晚上0:00至早晨6:00關閉校門,禁止通行;其他大門一律關閉。
正式開學后視情況開啟其他校門。
二、進校門需測體溫。
開學前師生不得提前返校,如有工作需要確需返校的教職工一律憑有效證件,保衛(wèi)科登記并報當日值班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進校前必須進行體溫檢測,體溫(額溫)超37.2°c不得進校。
開學后,早晨上學時,師生員工按規(guī)定在校門口接受體溫測量,符合規(guī)定的方可進入校園,不符合規(guī)定的在隔離室等待家長接去就醫(yī)。
除救護、消防、工程搶修、配送必需品車輛外,其它無關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
三、中途不得隨意進出校門。
疫情防控期間,中午不開放校門,如有特殊情況,中途需要離開學校的須經所屬年級部或行政部門同意、保衛(wèi)科登記后放行,返校時同樣需要測溫后入校。
四、謝絕外來參觀學習。
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校,凡需入校辦理有關業(yè)務的外來人員,須事先聯(lián)系好學校有關部門,并經有關聯(lián)系部門確認、體溫檢測無異常的出示有效證件、履行登記手續(xù)、方可戴口罩進入校園。
五、不舉辦大型集會活動,停止大課間活動及升旗儀式,停辦奧賽等各類輔導班。
六、師生一律在校內用午、晚餐,不得外出或接受外賣食品。
在食堂就餐的人員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佩戴口罩直到最后用餐時)。
七、加強消毒通風。
加強公共區(qū)域管理。
食堂每餐消毒,衛(wèi)生間每課消毒,教室、宿舍要每天消毒、通風。
體育館、圖書館等場館一律不開放。
個人要講衛(wèi)生,不串門,勤洗手。
八、凡外地歸xx教師,應主動隔離并向學校所在的部門或年級電話報備。
九、加強宿舍管理。
全體住宿學生在學校確定的開學時間前不得提前返校入住。
有回家條件的同學盡量不住校。
每天進入宿舍區(qū)均須測體溫,體溫異常的按規(guī)定就醫(yī)或回家隔離觀察。
十、上級有關部門如有補充意見隨時補充。
以上規(guī)定,請遵照執(zhí)行。
各部門在接此通知后,請立即向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傳達,要求大家自覺遵守相關管理規(guī)定。
有特殊情況可聯(lián)系學校行政部,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
為規(guī)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huán)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jiān)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xiàn)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tài)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fā)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huán)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guī)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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