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寫讀后感可以加深對書中內容的理解和消化,形成自己的思考和見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一些飽含思想和哲理的讀后感范文,希望能夠為大家帶來一些精神上的享受和啟示,引發你對文學的思考和熱愛。
反對洞穴中是原始自然社會,不適用于現代法律:是在洞口被封的時候,還是在他們快餓死的時候,還是在他們決定殺人的時候,他們從社會人變成自然人了呢?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節點。(精彩)。
反對等待有人自然死亡的論點:如果這種可能性存在,則必有一個人明顯較其他人虛弱,等待他的自然死亡無異于遠古時期強者壓榨弱者的叢林法則。(同意)。
反對吃四肢末端的論點:吃四肢末端不足以支撐到獲救,只有吃大腿或者胳膊才可以,但這樣的痛苦會比殺人來得更重。(反對,殺人是排在死亡后的選擇)。
反對蘇格拉底:“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以及路加福音中“有人打你右臉,你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扯了這個):圣經中暴飲暴食和貪欲也沒有被列入法律。法律不能被宗教化。
支持緊急避難的觀點:婦女強奸案中,暴徒問:“順從還是死亡”。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但又回到了那個問題:寧可自己等死也不要去殺人,這是一個正直的人該做的選擇。
反對自我防衛的論點:如果是自我防衛,則威特莫爾應該是有罪的,但威特莫爾沒有對其他任何人造成威脅,相反,是他們自己選擇登山,也應該承擔山崩被困的后果。
反對“一命換多命”的論點:1.生命的價值是不能被量化的,一個人的生命和五個人的生命一樣珍貴。(精彩)2.如果外界因素設定他們還要延長一個星期才能獲救,他們就不得不再殺一個人,一直延長,大家自相殘殺直到只剩一個人,此時四人換一人的命是否還是一筆劃算的交易?(精彩精彩精彩)。
反對“設身處地著想”(迷,這種腦回路也可以當法官嗎哈哈哈)的觀點:法官不是天使,法官只需要按照法律做出正確地判斷。比如法官自己吸大麻,也不和他判別人吸毒有罪矛盾。
所以我最后支持有罪判決...
這個將情、理、法的矛盾展現的淋漓盡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學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該案例是美國的法理學家富勒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法律虛構案,因其引發了數十年經久不衰的探討而被譽為法理學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學院的必讀文本。在《洞穴奇案》這本書中,作者從不同角度,對本案的罪與非罪作出了14種不同回答。目的不僅在于求得結論,更在于將各法理學派無比精妙卻又相互對立的觀點融入爭論之中,在思辨中啟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讀者展現出一場華山論劍般的抗辯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來說,我們都知道緊急避險作為一種法律允許的行為,它的客觀特征就是,當一種合法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一種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從無罪的角度,作者認為在水盡糧絕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況下,殺掉1人的替代選擇就是5人全部餓死,這難道不是最強烈意義上的不得已嗎?同時,人們總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從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就如同英國的法學家邊沁所言“所謂正義就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幸?!?,所以犧牲1人來挽救4人當然保護了較大的合法權益。
讀到此處,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援引緊急避險的抗辯而被宣告無罪。但是,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并沒有就此結束,而是從對立的角度尋求突破,進而犀利地指出減輕饑餓并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比如可以等待第一個餓死的人出現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輕于四命無疑是功利主義,而功利主義正當性的前提是犧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計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計算的嗎?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樣的對價能夠讓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實上,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具有絕對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這是文明社會不言而喻的真理。
聽完上述辯駁,原本堅定的無罪判斷開始動搖,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輕易地在三言兩語之間就顛覆了我們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思辨的魅力。繼續讀下去,發現作者又從刑罰目的、法律解釋、道德底線、受害人承諾、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頭腦中的智慧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跟隨作者的思路走下去發現自己對罪與非罪的判斷一次又一次被顛覆,于是驚嘆于作者能夠做到不斷站在自己的對立面換位思考,在自我辯駁之中,完善觀點,逐步接近無懈可擊。
作為公訴人不正是需要這種思辨的素養嗎?公訴業務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審現場是社會公眾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生動的舞臺,是檢察機關教育群眾、(展示形象的窗口。成為一名公訴人之后,我不斷問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將正義用看得見的方式展現,做到“說得清、訴得準、辯得明、判得了”呢?本書的作者給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養自己的思辨思維,換位到辯方的角度自我審視,在反復思考中理清觀點、夯實依據、做足準備、強化指控。
這本閃爍著思辨光芒的好書,啟發我認識到與公訴結緣就意味著要與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斷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崗位上履行好守護公平正義的光榮使命!
01、在一個叫做紐卡斯的國家,五名探險者在探險中遭遇意外,受困山洞,洞口被落石死死封住。由于探險者們沒有按時回家,家屬都報了警,營救部隊知悉后迅速前往事發地點展開搜救。
在等待救援過程中,五人攜帶的食物都已消耗殆盡。為了維持生存等待營救,其中一名探險者威特莫爾,提議通過抽簽,吃掉其中一人??墒蔷驮诔楹炃?,威特莫爾又收回了意見,但其他四人仍然執意要抽簽,并且恰好抽中了威特莫爾。
成功獲救后,幸存的四名探險者被以殺人罪起訴。
這是法學家富勒提出的一個非常著名的虛構案例。在庭審中,富勒通過五位法官之口,表達了五種不同的司法觀點。五十年后,《洞穴奇案》的作者薩伯,在富勒的基礎上續寫了九個新的觀點。
在這些不同的觀點中,不乏彼此針鋒相對的。
其中有兩位法官談到了自己對于生命價值的截然不同的看法。
02、塔利法官認為,在洞穴事故中,威特莫爾的命運是值得同情的。但在這起悲劇中,通過抽簽決定的一命換多命是一項再劃算不過的“交易”。
以殺人做為手段確實是一件非??植赖氖虑?,但是在這樣一個事實中,一個將死的人通過犧牲自己,使得剩余的人存活下來,我們不會有人否認,這是一個遠遠優于讓所有人都共同死去的選項。
如果你還覺得這點難以接受,那么讓我們改變一下數目。假如犧牲一個人,拯救的是一百萬人,那我們的選擇將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將毫不遲疑的選出那名“志愿者”。也就是說,盡管我們會產生感性上的偏差,但這種一命換多命的“交易”總是劃算的,區別只在于數目比例上的大小罷了。
面對塔利法官的觀點,特朗派特法官則認為,殺人永遠不是“劃算”的交易。
生命是一個無法用數字衡量的單位。如果我們承認,人生而平等,生命是無價的,那么一個生命與兩個生命就是同樣珍貴的,與一百萬個生命相比同樣如此。。
03、所以,生命究竟是否可以計算?
在我們的許多英雄故事中,犧牲一位英雄拯救成千上萬的人,總是會被傳為佳話,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這樣的行為具備合理性。如果我們承認生命可以冠以數字來衡量,那么是否就意味著,生命并非無價,而是存在價值區間的。
如此一來,現實中的一切不平等,就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富人可以購買窮人,只要出的價格足夠,他可以買一個,兩個,一百個。在事故中出了人命,有錢人也可以大大方方拿錢消災。
然而事實是,無論多少金錢,多少條額外的生命,都無法彌補一條生命的消逝所帶來的遺憾,以及這些遺憾,在其他與這條生命存在羈絆的生命中所撕開的空洞。
所謂的電車難題,利用的也是同樣的困境。當兩條車軌綁上了不同數字的生命,我們道德和價值觀就開始在數字的利益計算中迷失了。
04、價值衡量是人類在社會進化中發展出來的一種本能,利益權衡更是一個人被視為成熟、理性的標簽。但如果我們所有的一切,都可以通過數字計算得失,那諸多看似美好的事物,就有了利益的前置條件。
愛情的美好,是只有當沒有車與房的顧慮時;親情的溫暖,是只有當沒有可供糾紛的遺產時;生命的無價,是只有當沒有數字的比較時。
如果是這樣,那你和我就必須承認,你我存在的意義,就是做為社會這把巨大算盤的,串在一條條利益鏈上的冰冷的算珠。
上個周末我去中國美術館附近的三聯書店買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帶回宿舍,剛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讀這本書的過程并不輕松——由于是法律專業的通識讀本,書中充斥著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且句子的長度和邏輯結構有些讓人難以忍受,但經過仔細而又沉重地將書讀完之后發現這些并未阻礙我對本書所闡述的觀點的理解;相反,我對作者的論證感到由衷贊嘆,這本書無疑引發我對法律、哲學以及正義、情感以及它們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進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辨的偉大力量。后得知本書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識教育的過程中被極端推崇的好書之一,難怪這本書這樣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書名,也許會認為這是一本偵探小說——其實不然,這是一本關于法哲學的經典著作。本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lon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了一個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并且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本書中作者富勒圍繞這個虛構的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法學家薩伯(petersuber)延續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本書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的集合。
本書對案例的討論充斥著各種思想觀念的矛盾,充分體現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時代特點。人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道德、正義、人情等等作為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的幾個維度,在這些維度里面思考問題,由于每個人的經驗,判斷各不相同,因此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F就書中的話題僅舉兩例以說明幾位大法官的主要觀點以及其中精妙的論證技巧:
第一個例子,首席法官表達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判處死刑。根據這一條,我們基本可以斷定其“不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為題,用兩個新觀點巧妙地繞過了首席法官的論點。福斯特法官認為:首先,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上的,一旦失去了這個基礎,實定法便不再適用,而應適用所謂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發時“不在聯邦法律的管轄下”;其次,法律的規定應該根據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為了說明問題,他舉了另外一個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據把汽車停放在特定區域超過兩個小時構成犯罪的規定,被告有罪,但由于當時街道被游行所占據而使得車輛無法移動,因此有罪判決最終被法庭撤消,因為在判案時要“明智地解讀實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認為,綜合兩個觀點,本案被告應該被判無罪。
第二個例子,在討論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上,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在這個例子中,被告沃爾金由于盜竊一個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辯理由是當時正處于接近饑餓的狀態中,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而另一方,贊成構成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著很多區別:首先,沃爾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餓,我們不知道其挨餓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許多其他的選擇,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險者卻沒有這樣的選擇,殺人只能成為唯一選擇。這樣精彩的辯論讓我拍案叫絕。
從以上列舉的兩例,我深刻地體會到思維推理的邏輯性和多元性,這樣的例子書中還有很多。然而問題出現了:每個法官說的都有道理,而結論卻千差萬別,難道法律條文終將成為一場玩弄思維游戲的文字工具嗎?經過思考,我想這是不會的,因為法律是具有其時代性的,在某個時代,從宏觀上看,主流意識雖然不會左右法律,但其所導致的公眾道德會不自覺地融入到立法和審判中去,因此,處在某個時代的法律規定是具有嚴肅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書作者薩伯告誡我們不要“對號入座”,道理應該就在于此了。
讀這本書,我認真思考了很多問題,例如法律與公眾觀點的協調,制度與真理之間的矛盾,同情心對法律的影響以及生命的絕對價值等;同時,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啟發:
第二,在平時的學習與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討論,這樣會更使知識積累地更加扎實,研究技巧也同樣會越來越高明。俗話說真理會越辯越明,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生活中對各種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思考問題時不隨波逐流,不偏激固執,不被他人的觀點蠱惑,而應該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常識進行推理判斷,自主得出結論與評價,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我們在讀書中不斷積累知識,在思辨中不斷升華內心。讓我們在生活中常讀書、讀好書,在讀書的過程中勤思考、多辯論,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條屬于自己的獨特之路。愿讀書和思考伴隨我們的一生。
如果說富勒教授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的假想公案是對1842年美國訴霍爾姆斯案(u.s..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reginav.dudley&stephens)的探討和延伸,使大家共同關注一些存在在分歧的法律哲學,那么薩伯的《洞穴奇案》圍繞這虛構的案例進一步續寫的九份法律意見無疑是延續著富勒的“游戲”。
《洞穴奇案》不乏虛擬的案例,生動地展現了法學理論之間的交鋒和法哲學的時代特點。閱讀這本書猶如在法哲學的歷史長河中徜徉。
從這十四份法律意見中,我們既可以看到強調尊重法律條文的實證主義法學派,探究法律精神的自然主義法學派,堅持法官宣誓適用法律而非道德的法律形式主義者;讀后感。
關乎人類現實的的法律實用主義者。又可以看到富勒去世以后美國法學思潮,即如強調成本效益分析的法經濟學。認為法律具有不確定性的批判法學以及強調民主重要性的司法消極主義等等。
我們可能很難在書中看到哪一種法哲學觀點更具有說服力,因為法律推理本身具有彈性,真正應該看到是各種不同觀點之間的激烈碰撞而展現出來的色彩繽紛的當代法學思潮。
《洞穴奇案》這本書對我們最大的沖擊是,為什么要對一個虛擬的案件,從十四個法官的角度進行探討。
即便是一個真實的案件,這么多分歧也是不可想象。在普通人眼里,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種樸素的法律、道德觀念,只要判決結果達到了預期,公正就算是實現了。
自從有了互聯網以來,越來越多的案件引發網民的討論,他們討論的是什么,是案件本身的正義么?顯然不是,他們實則表達自己的正義觀。
奇案這本書給我們最大的驚醒和思考正在于此。即便是專業的法官,他們具有常人所不及的專業知識,但并不能在一個案件中達到一致的認識。法律與其說是一個固定的條款,不如說是一個信仰,它是人們在這個時代觀念下的文字契約。觀念會時過境遷,文字契約固定不變,又如何能面對紛繁復雜的世界呢。
每個案件是個體獲取正義的方式,但他無所不往群體正義的實現,這就是審判。所以,無論從多少角度去分析一個案件都是不為過的,每一次分析都是深入獲取法律條文的延展意義。在各種觀念下,我們越來越達到了正義觀的共識。
這是一本意外的書,最初在開卷八分鐘聽到,后來是要送給某人呢,沒來的及送就送不出去了,在出差的時候看了一半,后來另一半看完之后,深深的發現,只要你思考,人就是不同的動物,你我都不一樣,因為觀點也因為觀念,或者本身我們就不一樣。
要理解也要開解,最好站在別人的角度替別人想想,或許長久些。前提是:做自己。
英文名叫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可以直譯為洞穴探險者案例,講的是作者虛擬的一個案例的分析。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這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學院學生必讀的文本,并在此基礎上演繹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他們真的有罪嗎?請看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p>
第一位:認為法律有條文:“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都必須被判死刑”,認為被告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認為被告完全無罪。理由有二:
第一,案發時被告們處在“自然狀態”而非“社會文明狀態”,現行法律對他們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衛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則自我防衛者犯了謀殺罪并不會威懾自我防衛者那樣(因為人被置于生死的險境,根本不會考慮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處于那樣的境地,所以實定法的效力是退隱的。
第三位:棄權,在法律與道德的兩難中選擇回避。
第四位:維持原告有罪,認為法律不能參考個人意愿與個人的正義觀念。對于第二位法官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威懾,表達了不同觀點,認為法律的目的誰也說不清,而我們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謂“正當防衛”也不成立,因為死者并沒有威脅到被告們的生命。
第五位:認為被告無罪。認為法律必須為人服務,而根據民意調查,有九成的人認為應該寬恕被告或給予象征性的處罰后釋放,而法律不能成為少數派,這樣與暴政無異。人們應該根據人的常識來判斷,它涉及到實踐,而不是抽象的理論。
最終判決:被告有罪,處于絞刑。
洞穴第六人出現,與他四個朋友一樣吃了威特摩爾,但至今才被發現。
第六位:認為被告有罪。認為立法機關必須考慮道德,正因為考慮了道德,所以才認為謀殺是有罪的。而司法機關無關乎同情,司法機關與道德是獨立的。
對于所謂“緊急避難”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去殺人的,同樣認為不成立:
第一,假若緊急避難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會辯稱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犯罪的,會造成對法治的破壞。
第二,人因為饑餓去偷竊并不能赦免偷竊罪,同樣因為饑餓去殺人也不能赦免殺人罪。
第三,有其他方法減輕饑餓,比如等待最虛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幾天都可以。
第四,對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緊急避難。
第五,被告對危機準備不足。
第六,抽簽的選擇并不公平。
總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為個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變,法官的職責就是維護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認為被告無罪。因為被告雖然故意殺人,但是卻沒有犯罪意圖。被告是處于緊急避難的條件下,因為自我保存的意識而去故意殺人,并沒有任何邪惡的動機,也即沒有犯罪意圖的自我防衛罷了。被告已經處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殺人是當時想要生存的唯一選擇,而被害人的同意無關緊要,因為我們考慮的是被告有無故意犯罪的企圖。所以懲罰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棄實質的正義。
第八位:認為被告無罪。預防性殺人與自我防御殺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讓對方死去比讓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也就是這種方式可以讓對社會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洞穴中的被告們如果不進行殺人,則他們就都要死去,這是一項劃算的交易,并且通過抽簽平攤死亡的可能對每個人來說是公平的,而從緊急避難上來說,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認為被告無罪。雖然被告進行緊急避難或者自我防衛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識的情況下的故意行為,但是這種故意行為卻是當時唯一的出路,面對當時的行為,他只能順從于這一種選擇,所以盡管是自發的有意識的殺人,仍應當認為是緊急避難行為。對于一個沒有邪惡殺人意圖的殺人犯,對其的邪惡殺人行為處于極刑,無疑是沒有意義的懲罰。法律不能脫離現實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認為被告有罪。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生命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越另一個生命。所有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嚴。被害者不僅沒有對其他人的生命構成威脅,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犧牲來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對他生命的剝奪必須得到懲罰。
第十一位:認為被告有罪。被害者并未同意犧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權利被惡意剝奪了。緊急避難或者自我防衛可以成為殺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責事由,被告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一旦背叛無罪,則悲劇可能會重復發生。
第十二位:認為被告無罪。如果設身處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會贊成這樣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個不比自己壞得人,那無疑是法律的恥辱。
第十三位:認為被告有罪。因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護公民免受犯罪所帶來的傷害,如果對心理免責事由繼續承認會加劇問題,只有嚴格懲罰犯罪才是預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被告所謂的緊急避難只不過建立在“心理抗辯”之上,而心理是個人的、主觀的,我們不應該承認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再者,被害人曾請求過再等幾天,但是被漠視了。意識形態不應該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職責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回避判決。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這個案件涉及“故意”一詞的使用范圍的開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會受到自身使用的語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無可避免的,我們不應該回避,而應該負責地適用。而在洞穴中的人們是否已經締結新的“社會契約”,這一點我們只能做出推測,因為當時我們與他們聯系不上。所以我們只能做出回避的選擇。
最終判決:被告有罪,處于絞刑。
一個法律、道德兩難的思想實驗。像在看一場辯論,充滿激烈的思辨碰撞。
最終兩位作者都給出了平局(逃避了責任),開放地留空間給讀者。對我而言,和書中大多法官一樣,清楚自己的偏向,但無法認定說這就是對或錯。另外受益的是從前只看到聽到道德上的討論。這里可以多看到法律相關的邏輯。
讀到故事背景就想到扳道工,一個自己已經有了偏好的題目:為救萬人殺害一人,如果本人不同意,仍是犯罪。生命被量化會衍生出諸多問題:如書中提到的器官捐獻(搶奪),暴君主義,各種形式的社會歧視等。但1)生命神圣更像道德認知。而沒有美德未必是犯罪。如果有一半的法官或一半的人群認為此案無罪,那就更不敢說自己的道德優于別人。2)本案比扳道工更難的是,扳道工是旁觀者,而探險者是在切實求生。
求生欲強過道德,是否也是人之常情。用設身處地的方式去想,我會迂腐地選擇餓死不會參與抽簽,可也不想指責探險者或法官12參與抽簽。更進一步,和喜歡的人在一起我會選擇主動犧牲。但如果只是和陌生人呢?我不希望犧牲的人是我,甚至會暗自希望有其他人樂于犧牲。所以“道德高尚”可能只是程度的區別。無法自負地去隨意指摘。
另外也想到“救畫還是救貓”那個辯題。我是個認為貓的生命比文物重要,近處的哭聲比遠方哭聲重要的人。但確實也沒法說愛文化的人有何過錯。這個辯題很狡猾,如果把貓換成人,或換成蚊子,恐怕都沒什么好辯了。但對貓,每人的好惡不一投入情感不同,就很難界定。像法律一樣,固然可以畫一條線定下規矩,但這條線能多精準,真不好說。
同時有赦免、陪審團、聽證等方式保留特事特辦的可能,避免一刀切帶來的困境。不過再好的政策也會有漏洞。法官自身的道德和學識,合適的監督體系,也都是關鍵。。
最后,我自己對本案的裁決,應該會是“定罪不處刑”吧。像“鄧玉嬌案”和“辱母案”一樣,都認定了防衛過當造成了故意傷害。但從其他角度做了從輕處理。這有法律的進步,更有輿論監督的貢獻。(不過鮑毓明案覺得還是輕了。)書中基本只提到一次輿論力量(民調)。但今天輿論監督可能地位更重要。當前社會發展更快,新生事物涌現更多,立法有著明顯的滯后性,不少情況無法可依。對民眾教育提高,給民眾信息透明,對民眾言論開放,能促進人權的保障和社會的進步。
《作文里的奇案》一書由法國作家伊夫.格勒韋寫的推理小說。這本書的主要人物是埃爾萬和卡桑德拉。事情開始于一堂作文課。達萊納女士給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業,要求全班二十五個同學在早上九點至十點半之間,散布到小鎮上的各個角落,去仔細觀察和體會。往常平靜的小鎮正上演著一場離奇的謀殺案,小作者們的作文成了破案的重要線索。主人公埃爾萬組織幾個同學圍繞作文展開對本案的調查,最后為警方順利破案提供了關鍵線索。書中我最喜歡的人物是埃爾萬和卡桑德拉。他們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觀察、善于思考的優點,很值得我去學習,讓我認識到寫作文要學會觀察,注重細節。找出事物的表面之下隱藏的聯系。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將埃爾萬和卡桑德拉那種堅持、勇敢的精神發揚起來。當你無助、彷徨時,堅持和勇敢是你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燈,照亮你前行的道路;當你失落、沮喪時,堅持和勇敢就會像清晨的第一縷陽光,溫暖你呵護你,帶給你力量和希望!當遇到困難和挫折時,不要退縮,而是應該迎頭趕上,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到達勝利的頂峰!我們在學習中也應該保持著這份堅持和勇敢。當遇到難題時,不要想著我不會做,而是應該多讀讀題目、多翻翻書本、多查查資料。山窮水復疑無路之后,必定會柳暗花明又一村!
我非常喜歡這本書,因為這個故事非常吸引人?!蹲魑睦锏钠姘浮肥且徊开毺氐耐评硇≌f,故事情節緊湊,推理慎密,環環相扣,能激發讀者的思考。而且作者在描寫25篇學生作文時,角度不同,體裁不一,有散文、詩歌、小說、科幻,文筆流暢又不失天真,對學生作文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老師的精彩點評也為故事增色不少。
這么精彩的一本書,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這本書,也都去學習。并像書中的主角一樣擁有一顆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戴上墨鏡,世界在你眼前就立即失去了光彩,個人的不幸往往是脆弱者觀察生活的墨鏡?!?/p>
在這本書中,那位有趣的法語老師達萊納女士的想法——讓班里的25位學生,散布在城鎮的各個角落,觀察街上的行人,展開想象,來寫一篇作文??烧l都沒有想到,這卻與一個謀殺案有關,主人公矣爾萬,展開行動,搜集到了全班同學的作文,做了一次奇異的“游歷”。
“噼里啪啦,噼里啪啦。外面天暗的仿佛吞噬了星空,外面有事狂風暴雨,讓我們每一個人都打個寒顫。我打開陽臺門,好冷啊,手凍得跟冰似的,忽然,我看到放在陽臺上的幾株多肉被風吹得東倒西歪。唯獨梅花卻傲然挺立。我把它們都抱回屋,盯著梅花出了神,腦子里思索著什么,于是我翻了翻資料:這種植物的春花溫度點比普通的植物要低,所以在寒冷的季節開放。后來古人也用梅花這種精神來贊頌有著一樣品德的人。
我恍然大悟,又把她重新送回"暴風雨之中”,看著他傲然挺立,我的心也不再害怕這暴風雨的夜晚了。
事情開始于一堂作文課。達萊納女士給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業,要求全班二十五個同學在早上九點至十點半之間,散布到小鎮上的各個角落,去仔細觀察和體會,回來之后寫下自己的所見所想。誰料就在這個時間,一向和平的小鎮居然發生了一起謀殺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這二十五片作文最終讓二十五個同學都化身為偵探!這普通的學生作業里,每個人都暗藏著蜘絲馬跡。
在最初寫作文的時候,二十五個同學都沒有預測到自己所寫的一篇作文有一天會變成破案的依據。達萊納女士也完全沒有想到,她布置的觀察寫作任務會演變成偵探任務,而派她到小鎮各個角落的二十五個同學,實際上成了二十五個小偵探。
我非常喜歡這本書,因為這個故事非常吸引人,我買了那幾本書時,我就想一直看這本書。這本書非常容易懂。書中的主要人物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觀察、善于思考的優點,很值得我去學習,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這本書,也都去學習。并像書中的主角一樣擁有一顆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薩伯將富勒的洞穴探險者案稱之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靈敏度上是其他案例無法比擬的。富勒虛構的案例是以幾個真實案例為基礎的。其中最主要的兩個案例,是1842年美國訴霍爾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在霍爾姆斯案中,殺人是為了讓嚴重超載的救生艇減輕負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殺人是為了給即將餓死的幸存者果腹。
洞穴探險謀殺案主要經過是,五名探險協會的成員,其中威特莫爾是該協會會員。五人受困于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來救活其他四個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提議人,不過抽簽前他又宣布撤回約定,但是其它四人卻執意堅持,最后結果恰好是威特摩爾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在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前五個觀點為富勒所寫,后九個觀點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對此案發表的自己的意見。讓我們分別捋順一下這十四個觀點。一、特魯派尼:尊重法律條文,應判有罪。但是建議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長官的請愿,相信通過行政長官的赦免可以實現正義同時又不損害法典的字義或精神,不鼓勵漠視法律的行為。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無罪)批判特魯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們做出令人羞恥的結論,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長官才能擺脫,就等于承認我們的法律是不能實現正義的是犯罪的。理由一:案發時他們不在聯邦法律管轄下,所有實定法都不適用,只能適用自然法。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三、唐?。ú粎⒓訉徟校┓傻赖碌膬呻y。以自然法為依據是荒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難以確定。饑餓不是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更難以構成殺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決難以接受被處死的人是以十個英雄的生命換來的應當不指控他們。四、基恩:維持法治傳統(有罪)。立法至上,忠實履行法官職責。五、漢迪:以常識判斷無罪。法律為人服務才有意義,而且根據民意調查結果,公眾普遍支持寬恕被告和給予象征性懲罰后釋放。
六、首席法官伯納姆:撇開己見(有罪)。不能僅考慮道德處境,必須看法律的要求,兩者沖突時,必須維護法律,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結論。法律是無關同情,而且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七、斯普林漢姆:判案的酌情權(無罪)。是疑難案件,但又不能用自由裁量來回避法律的復雜性,應當考查法律的要求,同時注意對人責任細微差異保持敏感,并且認為緊急避難抗辯成立。八、塔利一命換多命(無罪)。法律允許預防性殺人,緊急避難抗辯成立而且比行政赦免要更好。九、海倫:動機與選擇無罪有意殺人不一定故意殺人,基于緊急避難殺人是正當的。十、特朗派特:生命的絕對價值(有罪)。承認生命的絕對價值,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十一戈德(有罪):被害人生存權利被侵害,而且并沒有什么理由說明被告沒有犯罪。十二、弗蘭克(無罪):把自己放到被告的位置上,拋棄司法客觀性的面具,依靠無任何修飾的自我意見來斷案。十三、雷肯(有罪):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法官不能憑常人之心履行職責,否則要想有效地實現正義,法官必須要成為天使。十四、邦德:利益沖突選擇回避。這十四個觀點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兩個觀點一是福斯特的認為無罪的觀點,他認為被困的`人處于自然狀態的環境中應適用自然法,這讓我覺得非?;闹?。而且他在觀點中寫道:“人類生存的通常條件使我們傾向于把人類生活當成絕對的價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犧牲。這一觀點有許多虛偽的成分…?!蔽也⒉徽J為這個觀點有任何虛假的成分在里面,生命至上。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力,沒有人有資格決定他人的生或者死。而且生命的價值都是平等的沒有貴賤之分,并不是十條人命就比一條人命來的金貴的。第二個觀點就是特朗派特的承認生命的絕對價值,他也反駁道殺人永遠不是劃算的交易。我比較認同他主張的觀點。這也讓我想起了《奇葩說》中的一個辯題:一艘船上有100個人質,而另一艘船上只有賈玲一個人,如果選擇炸死賈玲那么100人就會獲救,炸還是不炸?相信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炸啊,一命換一百條命多劃算??墒且驗樽约赫驹诖系娜瞬皇悄?,你也體會不到我也多想活著,而不是做一個英勇就義的英雄。
讀這本書的時候能真正感受到不同觀點的激情碰撞,每個觀點不盡相同卻也有理可依,我想這也是法律所具有的魅力所在復雜、多變、不同邏輯之間的相互博弈。
作者:孫迪。
《洞穴之光》決定以孩子影響孩子:即把幾位令家長頭疼的孩子帶到一個環境艱苦的洞穴村落。讓洞穴村落奮發向上的孩子,激勵這群讓人頭疼的問題少年。讓他們吃在一起,住在一起,一起上學,以孩子影響孩子,達到鍛煉城里獨生子女的目的。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謝南杉和李萬龍這一組,他們和山里的孩子王朝全分配在一組。由于王朝全家的經濟狀況很不好,生活條件非常艱苦,爸爸在外地打工,媽媽在家忙農活、織布。王朝全每天走五個小時山路上學,放學后還要幫媽媽干家務,讓這個孩子從小就有了鋼鐵一般的意志。第一天,謝南杉和李萬龍第一天遲到了。其實對于城里的獨生子女每天上學放學五個小時山路是十分艱苦的,也怪不得他們,王朝全沒有一點怨言,默默地陪他們罰站。放學回家以后,王朝全的媽媽專門為客人煮了一鍋地瓜,對于城里人來說,一鍋地瓜不算什么,但對于山里人王朝全家來說,算是美味了。吃完以后,他們就睡覺了,城里孩子有些不習慣,他們說怎么八點鐘就睡覺了,這時候正是我們的高潮時間呢。王朝全對他們說,我們早上五點要上學了,如果現在不睡,明天起不來。接著為他們整理床鋪,里里外外忙個不停。在之后的日子中,這兩個城里孩子深受影響。懂得了現在的生活來之不易,更應該好好珍惜,也和他們結下了深厚的友誼。
對于山里的孩子們,在他們的餐桌上甚至看不到油葷,為了款待城里孩子,他們要從別人家借來大米和公雞。他們洗澡的香皂也沒有,是洗衣粉代替。他們的衣服也只是那么幾件。他們的學習條件是艱苦的,每天都要很早起床,上學要走兩小時的山路。他們條件那么艱苦,但仍然努力學習,嚴格要求自己,從不遲到。他們知道自己生活的目標,他們明白要通過知識改變自己的落后。他們對生活充滿了期待。他們愛父母、愛別人。他們知道父母的艱辛,他們沒有怨恨與不滿,他們默默地努力。在看到做一餐好吃的不容易后,他們只匆匆吃了一碗就放下碗筷,將好吃地留給客人。一群半大的,十三四歲的城里孩子,在過慣衣食無憂,家長嬌慣的富裕生活后,對父母越來越冷漠、對生活越來越麻木、對未來越來越沒有追求,不學無術成了他們的通病,他們常常通宵上網,有的孩子甚至為了反抗父母對自己的管束要挾要跳樓,有的.還跟自己的母親動手。這讓疼愛孩子卻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的父母,那么無奈那么無助。
山里的孩子們讓那幾個問題學生知道了自己心靈的黑暗,他們對生活的隱忍與熱愛,對未來的向往與追求,對父母和身邊人的關心與真誠,就像一束光照亮了問題學生,也讓我們這些觀眾羞愧難當。
問題少年的覺醒,有道德上的感召與激勵,但還有個問題我們不容忽視,那就是超強苦難的震撼與震懾。單就物質條件講,他們宛如從新社會回到了萬惡的舊社會,置身于茹毛飲血的原始社會。這里的貧窮和困苦,強烈地刺激著城里孩子的每一根感官神經,迫使他們不自覺地收斂了驕氣和蠻橫。這是他們短短兩周,判若天淵的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
其實,苦難并不總是導致偉大。換言之苦難和成功沒有必然的聯系。當然,苦難在一定的意義上,提升了人的精神品質,增強了人自我實現的能力,使得一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擺脫生命的庸碌。但不是所有的苦難都能轉化為創造的動力,苦難轉化為創造的動力是有條件的。這首要的條件就是苦難的承擔者必須具有非凡的毅力,超人的心智,以及對自己犧牲較低價值換取更高價值的堅定不移。在此問題上,我比較看好王朝全,窮人的孩子早當家,他的早熟和堅韌,他的強烈的好學上進心,是成功的必要條件。當然,這有一個條件,即他上完免費小學后,能繼續進學深造,否則前途也是堪憂的。
我在沉思:為什么他們會如此地努力學習?為什么他們既能扛住生活的重擔,還能努力奮進?這是一種精神,一種向前,永不后退的精神,而這是我們城里孩子們不具有的。因為我們從不知道的、從未體驗過生活的艱苦,也就不明白現在的生活有多幸福。山里孩子們正是明白了生活的苦,所以他們將這種困苦轉為動力,更加努力地去學習,他們希望有一天,能穿破層層迷霧,過上像我們一樣的幸福生活。
從中,我也悟出一個人生哲理:父母平時不能忽略了孩子,應多關心孩子、了解孩子,從而解決與孩子之間的矛盾與誤會。我覺得這些所謂的壞孩子并不是真正的壞,而是他的內心沒有辦法讓人發現??戳诉@個節目以后,我深有感觸,其實他們也并不是無可救藥,重要的是給他們多一點關愛,多一點溝通。少一點溺愛。在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問題上,有太多的東西值得我們思考,值得我們去實踐!孩子是祖國明天的太陽,教育好他們,是我們每個人義不容辭的事。
當我看到這本書的時候,心想作文里會有奇案呢?我帶著好奇心讀完了這本書。事情開始于一堂作文課,男孩埃爾萬班上的法語老師,給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業,要求全班25個同學在早上9點至10點之間,散布到小鎮的各個角落,去仔細觀察和體會回來后寫下自己的所見所想。誰料就在這個時間段,一向和平的小鎮居然發生了一起謀殺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這25篇作文最終讓25個同學都化身為偵探!這最普通的學生作業里,每個人都暗藏著蛛絲馬跡。
在最初謝作文的時候,這25個學生誰會想到自己的一篇作文,有一天會對破案有幫助呢.達萊納老師也沒想到,她布置的一次觀察寫作任務,會對謀殺案提供破案的證據。讓25個學生變成了25個小偵探。
這本書給了我很大的啟發,讓我知道寫作文就是要,多觀察周圍發生的一系列事情,仔細觀察、多多思考是寫好作文的基礎,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
洞穴奇案是一件令人震驚的事件,這個事件曾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事情一開始被人們忽視,但在探險隊員發現了異常和非常規的記錄后,人們開始對這個事件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大量的新聞報道、討論和調查隨之而來,關于這個事件的真相更是引起了激烈的爭執。洞穴奇案對于我們來說,不僅是一件驚險刺激的事件,更是一個值得長久思考的話題。
洞穴奇案發生在一個荒僻的山區,一些尋寶探險者決定前往洞穴探查并獲得寶藏。然而,探險一開始就面臨著很多困難,洞穴口狹小而危險,洞內充滿險惡,迷宮般的道路令人迷失方向,危險和考驗在洞內隨處可見。幸存下來的探險者后來發現在洞內有些不尋常的記錄,這些記錄使得整個事件變得更加神秘和嚴峻。
由于洞穴奇案的不同尋常,許多研究和調查人員努力尋找事件的真相。隨著時間的推移,有兩種版本的真相被提出來:一種是洞穴奇案是真實發生的,另外一種則是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在矛盾和爭執中,仍有許多人深信洞穴奇案的真實性,他們追尋著事件的所有證據,試圖揭示事件的真相。
無論真相如何,洞穴奇案都給我們帶來了極有價值的啟示。洞穴奇案教我們,冒險是有風險的,有時候我們會在嘗試的過程中承受了不可預知的損失。除此之外,洞穴奇案也讓我們意識到了真相是多樣的,各種版本的真相可能都有存在的價值。我們需要保持懷疑和開放的心態,學會探究和研究,以更好地理解和認識我們所生活的世界。
第五段:結論。
洞穴奇案是一次讓人難以忘記的事件,它不僅發生在某個特定的場合,而是影響到了我們對于人性、動機和真相的理解。良好的探究和研究是了解這場事件的關鍵,這也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我們的社會和歷史。我們只有保持持續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并把握真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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