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見過物業的管理制度,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年物業公司規范管理制度,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2年物業公司規范管理制度篇1
一、中央智能調度中心管理制度
智能中心是掌握住宅區安全動態,指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部位,是管理處工作指揮的中心,其管理十分重要,特訂如下制度:
1、智能控制中心是住宅區最核心部位,閑人不得內進。
2、智能控制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管理人實行2人3班制,且有足夠的機動人員待職。值班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3、保持室內衛生清潔,設備無塵,保養完好無損。
4、控制中心值班管理人員應詳細填寫值班時的原始記錄、存檔備查。
5、隨時檢查各類信號是否正常,并作記錄。如有報警派員以最快速度核查報警真偽情況,并隨時與智能控制中心聯系,以便隨時調度,合理處理。
6、控制中心各操作手柄放在自動位置,每周作一次手動、自動實際操作檢查,以確認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7、遇真實報警時控制室人員應立即通知主任、各負責人員、機構到場處理,并時刻監視住宅區內的各部位呼叫,組織協調方面的配合。
8、如警情較大,應立即與“120、119”等聯網機構通報情況,求援,事后總結事件經驗教訓。
9、定期對每種信號、報警做累計、分析,總結工作不足,改善系統工作態勢,合理安排管理人員工作崗位,加強管理工作。
二、智能停車場管理制度
1、楓白露停車場停車位均在多層、架空層、高層地下車庫,業主、住戶車輛依就近原則停放。
2、丹楓白露停車場使用智能系統控制車輛出入口,入口使用住戶IC卡和臨時卡,出口由安全管理員依卡中記錄,核對后合理收費。
3、車輛安全管理員必須熟悉車場智能系統的性能、使用方法。
4、車輛安全管理員必須認真執行停車場管理規定,禮貌待人,熱情服務,保證車輛安全,維護車場良好的停車秩序。
5、車輛進場后,必須按指定位置停車,排列整齊,不得阻塞通道,車管員認真核查車型、車牌號,避免出現差錯。
6、了解和掌握車主的車型、車牌號、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居住樓層、房號等等,以便于識別。
7、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進場存放,以免發生意外。如有車輛違反此規定進場時,應立即令其開出車場,并立即報告管理處或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8、車輛安全管理員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報告智能控制中心,并注意其事態發展,交接班時叮囑接班人注意,并記錄在交接登記薄上,同時將其它需注意的事項記錄在登記薄上以備查。
9、車輛安全管理員必須認真執行收卡制度、收費制度、堅持原則,不得,如:不開票停車,亂收費或不收費等等。
三、配電房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制度
1、配電房重地要特別注意安全,未經同意一律不得進入。配電房要保持清潔衛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品及其他雜物以保持通道暢通無阻。
2、絕緣工具要保持完好,絕緣等級要符合安全要求。儀表、操作手柄、指示燈、按鈕等要保持完好可靠。接地電阻要符合安全規范,滅火器材要配備到位。
3、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其證件必須在審驗有效期內并與操作內容相符方可上崗。同時,持證人必須自覺參加年審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停、送電要執行工作制度,柜背操作、帶電操作、登高必須有保護人在常嚴禁違章操作,確保安全。
5、需要機組運行時,機房負責人一定要到達現場,與保護人一起檢查線路無誤后方能投入運行。機組必須處在良好的預備狀態,一旦需要即能投入工作。
6、各配電房負責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均要執行以上制度,違反者將視為違反勞動紀律,并負責由此引起的直接責任。執行中如有異常,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以便修正。
四、配電設備保養規定
一、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以保持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二、未經許可,任何閑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操作人員必須對設備的運行狀態以及故障的處理進行詳細的記錄。
五、設備檢修人員必須按時檢查配電室的溫度、濕度是否達到安全標準。
六、每日對配電設備進行巡查,確保其完好運行。
七、每月按期檢查變壓器的運行情況,并按計劃檢修配電設備一次。
八、每個季度檢查各開關和固定螺栓,如有松動,應進行緊固,保證接觸良好。
九、每年對接地網檢查、測試一次。
十、各類開關觸頭出現不平或毛刺時,將不平處打平、打光。
十一、功率因素補償低于0、9時,應及時修復。
十二、設備室必須保持清潔整齊,嚴禁在室內吸煙、堆放雜物。
五、水泵房管理制度
水泵房是提供住戶生活、消防用水的關健部位,是直接關系到住戶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部位。為管理好水泵房,明確職責,制定如下制度。
一、水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統全部機電設備由機電人員負責監控,定期檢查保養、維修及清潔清掃,并作記錄。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書面報告領導。
二、水泵房內機電設備由機電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泵房。
三、水泵房內所有設備在正常運轉下,開關應放在自動位置,所有操作標志簡單明確,主接觸器開關每半月檢查清洗一次。
四、消防泵按定期保養規定進行檢查,每旬進行一次“自動、手動”操作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五、水泵球閥定期檢查保養,泵房每周打掃一次,水泵管道每月檢查擦洗一次。
六、水泵控制回路應每月進行一次緊固,檢查是否可靠,檢查備用水泵能否在主機出現故障的情況下,自動運行。
七、注意電機運行時的電流、溫升情況,聲音是否異常,機械是否滑動靈活,定期進行對軸加油,使水泵達到100%良好狀態。
八、污水池衛生常清掃,水泵、管道常保養。
九、地下水池、中位水箱、高位水箱的液位閥每周檢查一次,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六、風機房管理制度
風機為地下一層、地下二層的通風設備和消防設備。為加強風機房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風機房內照明應保持完好,路線整齊,無臨時接線。
二、機房內應保持環境清潔,通風良好。
三、風機房內應有滅火器,放置于易取處。
四、每半月同消防檢查一起,試運行一次。
五、嚴禁在機房內吸煙。
六、機房鑰匙由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機房。
七、開關平時應置于高速狀態。
七、柴油發電機操作規程
(一)、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1、全面檢查柴油機各部分是否正常。
2、檢查水箱水位(2/3以上)。
3、檢查機油油位。
4、檢查燃油是否充足(2/3以上)。檢查油箱開關及有無滲漏。
5、檢查蓄電池是否充足。蓄電池內液體是否足夠。
(二)、啟動及運行:
1、啟動電機連續工作時間不宜超過10秒,如一次啟動不成功,應于二分鐘后再作第二次啟動,三次無法啟動應檢查原因。
2、試運行時,可用手動啟動,平時應置于自動位置。
3、手動啟動時,啟動后應調整手柄。使電壓達到380V至420V,頻率達到50HZ-51HZ。
4、試運行期間做好各項記錄。
5、水溫合成至60度時,方可帶動負載。
6、每15日應運行一次,每次運行時間應不低于30分鐘。
2022年物業公司規范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于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后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并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內報送材料,并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I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提出異議者復核結果。
第十七條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并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于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并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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