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有期限的離崗停薪并保留其職工身份。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個人停薪留職申請書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個人停薪留職申請書范本
尊敬的院領導、主管部門領導:
本人進入同仁縣法院工作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通過這兩年來在辦公室、立案庭、執行局的學習、工作,對法院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個人得到了相應的提高,也學到了很多法院工作的技能和知識。法院的工作是讓很多人羨慕的,但是兩年多來,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覺以我目前的狀態不足以順利完成日常工作,經常會因為個人能力和所學不能為單位的發展發揮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
我反省過自己的工作,發現自己未曾從工作中體會到法院工作的'神圣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為不能完全為工作付出所學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種渾噩的狀態去面對工作。這種心態在法院工作中是極其危險的。
通過在工作中不斷的反省,覺得我個人工作能力與法院目前的崗位設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對應點,以致不能為法院工作發揮個人的最大能力和熱情,這說明我個人綜合能力跟不上法院對人才的要求,不能達到一個優秀法院干警的標準,對此我深表歉意。
經過長時間的慎重考慮,結合目前本單位人員編制的實際情況,為了減輕單位負擔,我決定暫時離開目前的工作崗位。總結我現在的工作跟法院工作的工資標準,我做的確實不夠,這份工資我受之有愧。法院并不是養閑人的地方,我計劃去重新學習一些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便日后能更好的為法院工作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請辦理停薪留職相關事項以期日后學成歸來為單位做出自己最大的貢獻。
感謝兩年多來關心幫助我的領導,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動法停薪留職的規定
一、勞動法停薪留職的規定
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于本人原工資的20%。
二、勞動法如今已廢除停薪留職
但是,企業職工停薪留職,這是特殊時期的產物,現在已經廢除了。 這個《意見》是
1995年8月4日由勞動部頒布的,從《意見》的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國家的態度,即國家不同意一方面維持勞動關系,又停薪留職在外自謀職業或到第三人處就業。這么多年過去了,企業全民所有制時代早就結束了,企業職工停薪留職也早就退出歷史舞臺了。
三、廢除停薪留職后更多保證權益的是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系,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看出,現在并沒有停薪留職這說法了。勞動法里更是已經去除掉了停薪留職這一條。勞動者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合作關系,合同期滿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原單位應該與其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意,便解除勞動關系。這樣使之雙方合作之間的自愿性更強,同時也保證了企業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益,這就是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的內容。
停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于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后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蛞馔鈧鍪鹿实?,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后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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