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申請書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申請書,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申請書
申請人李__,男,1973年3月21日生,漢族,住__縣城__,__縣農村信用聯社職工。
被申請人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住所地:北京市___
法定代表人張__,校長。
申請事項:
依法追加被申請人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___廣播電視大學和__縣衛生學校侵權一案中,錯誤的畢業證書系以被申請人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名義頒發,被申請人在頒發畢業證書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本案畢業證書是否能夠得到糾正,與被申請人有直接關系,其與本案正在進行的訴訟,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此致
___法院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民訴法》第119條關于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規定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p>
最高法《民訴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p>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追加當事人的標準
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訟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
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
(一)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根據,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是該憲法原則在司法救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二是源于民事主體在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平等決定了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訴訟權利義務平等是維護實體權利義務平等的必要手段。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實現依賴于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確實保障雙方當事人處于完全平等訴訟境地,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要求法院為雙方當事人創造和提供同樣的、均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機會和便利條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主動告之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時行使釋明權;要求法院對一切訴訟參與人平等保護和平等制裁,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傊ㄔ捍_實履行好保障職責,是當事人平等原則得以實現的關鍵。
(二)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愿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愿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盵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三)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并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于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梢?,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四)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五)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于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F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于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六)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并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七)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當然,中立原則并不等同于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八)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當中追加被告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原告追加被告,而另一種則是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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