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詳敘訴訟事由的狀子。
引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批閱》:“夫格狀之外,又有投詞者,因格狀限字,故須投詞詳敘始末耳?!?/span>
⒈ 向上級投遞狀詞。
引《大宋宣和遺事·元集》:「蔡京自拜相后,有巨商大賈六七輩,赴闕投詞,言:章相公開邊時及曾相公罷邊時,共借訖三千七百萬貫,至今未見朝廷支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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