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糾正過失。
引《魏書·高恭之傳》:“道穆 繩糾,悉毀去之,并發(fā)其贓貨,具以表聞。”宋 司馬光 《言高居簡札子》:“臣職在繩糾,不敢不言。”明 高明 《琵琶記·丹陛陳情》:“是用擢居議論之司,以求繩糾之益?!?br />明 陶宗儀 《輟耕錄·宣文閣》:“於是宰輔有所奏請,宥密有所圖回,爭臣有所繩糾,侍從有所獻(xiàn)替,以次入對?!?/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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