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賦稅。
引《三國志·魏志·武帝紀(jì)》“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悅” 裴松之 注引 晉 王沉 《魏書》:“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fā)?!?br />亦省作“擅興”。 宋 曾鞏 《移滄州過闕上殿札子》:“常謹(jǐn)復(fù)除之科,急擅興之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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