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北魏僧官管轄的民戶。僧祇戶除向僧官輸粟外,不向官府供輸賦役。
⒈ 北魏 僧官管轄的民戶。僧祇戶除向僧官輸粟外,不向官府供輸賦役。 北周 武帝 消滅寺院,這些人戶改為一般編戶。 《魏書·釋老志》:“曇曜 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于儉歲,賑給饑民。又請(qǐng)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yíng)田輸粟。
引高宗 并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徧于州鎮(zhèn)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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