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產婦。
⒉ 乳母。
⒈ 產婦。
引《東觀漢記·侯霸傳》:“民至乃誡乳婦勿得舉子, 侯君 當去,必不能全?!?br />《南齊書·東昏侯紀》:“郊郭四民皆廢業(yè),樵蘇路斷,吉兇失時,乳婦婚姻之家,移產寄室。”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插梨》:“《吳氏本草》曰:‘金創(chuàng)、乳婦,不可食梨……產婦蓐中及疾病未愈,食梨多者,無不致病?!?/span>
⒉ 乳母。
引宋 吳自牧 《夢粱錄·恩霈軍民》:“局側有局名 慈幼,官給錢典顧乳婦,養(yǎng)在局中,如陋巷貧窮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無力撫養(yǎng),拋棄於街坊,官收歸局養(yǎng)之。”
清 梅曾亮 《光澤縣育嬰堂記》:“建廨舍,設董事,嚴錢帛之出入,稽乳婦之勤惰?!?/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