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利用他人掠取東西而歸為己有的事。
引《續(xù)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羣兇既飽, 世榮 輒又設(shè)法以取之,時人目為‘鸕鶿句當(dāng)’,以鸕鶿得魚,既滿其頷,即為人抖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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