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我國封建社會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備土地,設莊收租,謂之寄莊。明至清代前期,地主為逃避差徭,多在他處買田立莊;或假借外地官僚名義在本地設立田莊。
⒈ 我國封建社會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備土地,設莊收租,謂之寄莊。 明 至 清 代前期,地主為逃避差徭,多在他處買田立莊;或假借外地官僚名義在本地設立田莊。
引陳子壯 輯《昭代經(jīng)濟言》卷三載 明 唐龍 《均田役疏》:“江西 有等巨室,平時置買田產(chǎn),遇造冊時……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在冊不過紙上之捏,在戶尤皆空中之影?!?br />《清文獻通考·田賦三》引 雍正 七年諭:“直省 有寄莊寄糧之弊,悉令改正。先是 直隸 地方,有寄莊寄糧之名,往往地寄此處,糧寄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