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減等赦免其罪。
⒈ 減等赦免其罪。 《后漢書·朱儁傳》:“后太守 尹端 以 儁 為主簿。 熹平 二年, 端 坐討賊 許昭 失利,為州所奏,罪應(yīng)棄市。 儁 乃羸服閒行,輕齎數(shù)百金到京師,賂主章吏,遂得刊定州奏,故 端 得輸作左校。
引端 喜於降免而不知其由, 儁 亦終無所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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