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處決。
例經御批后勾決。勾決人犯。
⒈ 猶處決。
引宋 李綱 《與政府書》:“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總師過 吉州,江西 漕使 韓球,公然移文州縣,不使應副秋糧。不得已勾決人吏,軍始得食,亦具奏矣?!?/span>
⒉ 執(zhí)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 清 制,凡判決死刑的罪犯監(jiān)候處決者,于秋審及朝審后,開具名冊案由,奏請予勾,其經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處決,謂之勾決。參閱《清通典·刑六》。
引《清史稿·高宗紀一》:“乙未,停今年勾決?!?br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嵇文恭公》:“勾決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顧公,公抗聲曰:‘ 永福 為守土大員,不可輕縱?!夏斯礇Q。”
⒈ 舊制,在監(jiān)獄候審的犯人到了秋天時,被開列名單以請旨,經朱筆在單內勾出者,即照原判的刑處決,稱為「勾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