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制,凡由吏部擬授的官職,再經(jīng)門下侍中、給事中復審,稱為“對注”。
⒈ 唐 制,凡由吏部擬授的官職,再經(jīng)門下侍中、給事中復審,稱為“對注”。 宋 洪邁 《容齋三筆·蔡京除吏》:“唐 天寶 之季, 楊國忠 以右相兼吏部尚書,大集選人注擬於私第。故事:注官訖,過門下侍中、給事中。
引國忠 呼左相 陳希烈 於座隅(原注:時改侍中為左相),給事中在列,曰:‘既對注矣,過門下了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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