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刑法從輕發(fā)落的杖數(shù)。后亦泛稱責(zé)打。宋太祖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輕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輕為杖六十,臀杖十三。參閱《宋史·刑法志一》。
⒈ 宋 代刑法從輕發(fā)落的杖數(shù)。后亦泛稱責(zé)打。 宋太祖 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輕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輕為杖六十,臀杖十三。參閱《宋史·刑法志一》。
引宋 無名氏 《張協(xié)狀元》戲文第三五出:“末:‘推得沒巴臂?!骸T子打十三!’”
元 孟漢卿 《魔合羅》楔子:“你若無事到他家里去,我一準(zhǔn)拏來打十三。”
明 高明 《琵琶記·琴訴荷池》:“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燒香?!?/span>
⒈ 宋代杖刑中最輕者,只打十三下。后泛指打人。
引《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張協(xié)狀元·第三五出》:「(末)?推得沒巴臂。(生)?門子打十三?!?br />明·高明《汲古閣本琵琶記·第二二出》:「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管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