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以鐘磬一類樂器賜予臣下。
引《禮記·王制》:“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之。”漢 班固 《白虎通·考黜》:“能使民和樂,故賜之樂,以事其先也。禮曰:‘夫賜樂者,不得以時王之樂,事其宗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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