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旁系親屬襲封官職爵位。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禮部一·國初蔭敘》:“用蔭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殘廢,則嫡長之子孫,以逮曾玄。無,則嫡長之同母弟,以逮曾玄。又無,則繼室及諸妾所生者。又無,則傍蔭其親兄弟子孫。又無,則傍蔭其伯叔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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