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一般官吏。
引《南史·褚裕之傳》:“即事緣情,不容均之凡僚,宜有策書,用申隆寄?!?br />《宋史·鄧綰傳》:“愿籍前后諫官、御史得罪者姓名,以次甄録,使於進退間與凡僚稍異,則人思竭盡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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