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防兵之糧餉。
⒈ 防兵之糧餉。參見“防汛兵”。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戶部·西北水利》:“三年之后,方許收稅,每畝輸穀一斗,中等六升,下者三升,耑備津門防餉之費,奉旨即舉行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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