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曠廢職守之過。
引《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二十四年》:“然其作軍屯營,不失令行禁止,部界無廢負(fù),路無拾遺,其法亦美矣?!?br />胡三省 注:“謂部界之內(nèi),無有廢職以為罪負(fù)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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