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賦稅和徭役。
⒈ 賦稅和徭役的合稱。 中國 古代,賦初指兵賦。 春秋 后期,各國逐漸從田畝征賦,賦和稅漸趨混合。 秦 漢 以后,賦指按戶口征收的稅,徭役則另行征發(fā),賦和役始有明顯區(qū)別。 明 代以后,將按戶口征發(fā)的徭役折征銀兩,把丁稅并入田賦,至 清 則以賦役為田租的專稱。
引《六韜·盈虛》:“其賦役也甚寡。”
《新唐書·食貨志二》:“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diào)、曰庸?!?br />《清史稿·食貨志二》:“世祖 入 關(guān),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賦役三年?!?/span>
⒉ 分配徭役。
引《資治通鑒·唐僖宗乾符三年》:“西川 節(jié)度使 高駢 筑 成都 羅城,使僧 景仙 規(guī)度,周二十五里,悉召縣令庀徒賦役,吏受百錢以上皆死?!?br />胡三省 注:“賦,布也;分布使之就役也?!?/span>
⒈ 賦稅和徭役。
引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歸心》:「安可計其賦役,以為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