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罪。
引《孔子家語(yǔ)·正論》:“晉 邢侯 與 雍子 爭(zhēng)田, 叔魚 攝理。罪在 雍子 ; 雍子 納其女於 叔魚,叔魚 弊獄 邢侯?!?br />南朝 梁 沉約 《立左降詔》:“罰罪之奏,日聞於早朝;弊獄之書,亟勞於晏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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