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咬死。引申為置之死地。
引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觀近世郡縣有寃獄,民輒公選一人,使訟於都察院。所選者率非豪右,亦無逆民意而自擅者。以其事有期驗,不容以意詭更,詭更之則為輿人齰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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