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責罰包庇罪人、知情不言者。
⒉ 貶謫到某處做官。
引漢 王符 《潛夫論·斷訟》:“《春秋》之義,責知誅率。”汪繼培 箋:“《后漢書·孔融傳》云:‘ 漢 律,與罪人交關三日以上,皆應知情?!础熤??!?/span>
引宋 孔平仲 《孔氏談苑·李儀諫官》:“賈易 以諫官責知 懷州?!?/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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