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官吏得罪,謫放遠(yuǎn)方州郡,編入該地戶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謂之“編管”。此等刑罰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⒈ 宋 代官吏得罪,謫放遠(yuǎn)方州郡,編入該地戶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謂之“編管”。此等刑罰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引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六:“呂吉甫 大怒,白上奪 俠 官, 汀州 編管?!?br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六:“其餘吏民有與 俠 交游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遠(yuǎn)州編管。”
宋 秦觀 《鮮于子駿行狀》:“周永懿 貪暴不法,前使者憚其兇狡,置不敢問,公具得其姦贓,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獄, 永懿 竟除名編管 衡州。”
宋 陸游 《老學(xué)庵筆記》卷一:“陳瑩中 遷謫后,為人作石刻,自稱‘除名勒停送 廉州 編管 陳某 撰’?!?br />《古今小說·簡帖僧巧騙皇甫妻》:“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span>
⒈ 將受謫、流放的官員或罪犯加以組織、安置,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
引《宋史·卷四七三·奸臣傳·秦檜傳》:「王廷珪編管辰州,以作詩送胡銓也?!?br />《清平山堂話本·簡貼和尚》:「這婆子不合假裝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