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原告狀子的正本。
⒈ 指原告狀子的正本。 清 代官府規(guī)定,訴訟原告必須按格式填寫(xiě)正狀、副狀各一份,副狀較正狀為簡(jiǎn),不涉及訟詞內(nèi)容。正狀留官府備案,副狀用以拘審被告。參閱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shū)·刑名·詞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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