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錄尚書事的敬稱。
⒉ 宋代南方稱押司錄事。
⒈ 錄尚書事的敬稱。
引《南齊書·海陵王紀》:“宣城王 輔政,帝起居皆諮而后行。思食蒸魚菜,太官令答無録公命,竟不與?!?br />《資治通鑒·漢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書事” 元 胡三省 注:“光武 不任三公,事歸臺閣,惟録尚書事者權任稍重,自是迄于 齊 梁,謂之録公?!?/span>
⒉ 宋 代南方稱押司錄事。
引宋 吳處厚 《青箱雜記》卷一:“彭 獻詩謝之曰:……‘令尹聲聲言有過,録公口口道無災。思量也解開東閣,留取頭蹄待秀才。’南方謂押司録事為‘録公’,覽者無不絶倒?!?/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