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稱“押尾”。
⒉ 署名于法書兩紙首尾縫間。
⒈ 亦稱“押尾”。署名于法書兩紙首尾縫間。后用于文書、契約的兩紙縫間稱押縫,用于文書契約的末尾稱押尾。
引宋 黃伯思 《東觀馀論·記與劉無言論書》:“魏 晉 以來法書,至 梁 御府藏之,皆是 朱異 ……等題名於首尾紙縫間,故或謂之押縫,或謂之押尾,祗是謂書名耳?!?br />宋 趙彥衛(wèi) 《云麓漫鈔》卷六:“世人多誤﹝《蘭亭序》﹞寶鑱本為定武本,或云第五行有僧字,蓋是時搨本至多,惟此僧 永 所藏為真。又云,當(dāng)其行間是僧 權(quán) 押縫,后 權(quán) 字磨滅,曾不知老之將至,誤用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