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提出意見上報(bào)。
引明 鹿善繼 《福建鹽法》:“嘉靖 二十六年,又運(yùn)司 姜恩 議詳通行 南港 官鹽?!?br />《明史·王翱傳》:“詔所司議詳運(yùn)糧事,而遷蠹吏 北京,餘悉允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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