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周代六遂中九職之民的貢物(指薪炭之類)。
⒈ 周 代六遂中九職之民的貢物(指薪炭之類)。參見“九職”、“九賦”。
引《周禮·地官·遂人》:“凡國祭祀,共野牲,令野職。”
鄭玄 注:“野職,薪炭之屬?!?br />賈公彥 疏:“云‘野職,薪炭之屬’者,此官令之委人斂之。故下委人云:‘掌斂野之賦。’又云:‘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言之屬者,兼此諸物也?!?br />《周禮·地官·遂師》:“凡國祭祀,審其誓戒,共野牲,入野職、野賦于玉府。”
鄭玄 注:“民所入貨賄,以當九職九賦中玉府之用者?!?br />賈公彥 疏:“野職,謂民九職之貢。野賦,謂民九賦。自邦、甸、家、稍、縣之等口率出泉。以其在遠郊之外,故皆以野言之也?!?br />孫詒讓 正義:“九職者,六遂中九職之民貢也?!?/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