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注錄官籍。
⒉ 引用本事或其他著作作注釋。
⒊ 引水灌入。
⒈ 注錄官籍。
引唐 劉肅 《大唐新語(yǔ)·舉賢》:“及 濟(jì) 領(lǐng)吏部, 處約 以 瀛州 判佐參選。引注之次, 濟(jì) 遽索筆,曰:‘如志,如志?!⑼ㄊ律崛恕!?br />宋 趙與時(shí) 《賓退錄》卷四:“一人曰:‘我等官職總由此老翁?!蝗嗽唬骸傆商焐??!魅找?,由老翁者被放,由天上者得留?!?/span>
⒉ 引用本事或其他著作作注釋。
引清 陳婉俊 《<唐詩(shī)三百首>凡例》:“是編引注之義有二,即引本事以證之者為正注,至尋源遡流博采他書以相證者為互注?!?/span>
⒊ 引水灌入。
引《宋史·律歷志二》:“漏刻……其制有銅壺、水稱、渴烏……之屬。壺以貯水,烏以引注?!?/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