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發(fā)給往來人員,準許其在驛站食宿及使用其車馬的憑證。
引明 李介 《天香閣隨筆》卷一:“己卯十一月,自 襄陽 遣一介至 永州,持郵符見辟。予封還郵符,辭以封疆大役不敢冒昧嘗試?!?br />《清史稿·禮志十》:“凡諸國以時修貢,遣陪臣來朝……將入境,所在長吏給郵符,遴文武官數(shù)人伴送。”《六部成語注解·兵部》:“郵符,馳驛官兵所持之憑信,由兵部所給發(fā)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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