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予以撫恤,并記其功。
⒈ 撫恤記功。
引明 歸有光 《隆慶元年浙江程策四道》之一:“言官加恤録之恩,方士致左道之辟。”謂予以撫恤,并記其功。 《明史·宋濂傳》:“﹝ 濂 ﹞久死遠(yuǎn)戍,幽壤沉淪,乞加卹録?!?/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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