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事先請示。
⒈ 事先請示。 《后漢書·黨錮傳·李膺》:“膺 知其狀,率將吏卒破柱取 朔,付 洛陽 獄。受辭畢,即殺之。
引讓 訴冤於帝,詔 膺 入殿,御親臨軒,詰以不先請便加誅辟之意?!?br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建武 三年,詔曰:‘吏不滿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朔 為縣令,法應先請,然后加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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