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未告祖廟而先行婚配。
⒉ 亡妻。
引《左傳·隱公八年》:“鄭公子 忽 如 陳 逆婦 嬀 …… 陳鍼子 送女,先配而后祖?!?br />杜預 注:“禮,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后行…… 鄭忽 先逆婦而后告廟,故曰先配而后祖。”唐 元稹 《鶯鶯傳》:“如或達士略情,捨小從大,以先配為丑行,以要盟為可欺?!?/span>
引宋 張芻 《奉天令文彥若墓志》:“先配 成氏,無子?!?/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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