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縣法”。
⒉ 古代公布法令,皆懸在闕下,使眾周知,故稱頒布法令為“縣法”。
⒈ 亦作“縣灋”。古代公布法令,皆懸在闕下,使眾周知,故稱頒布法令為“縣法”。
引《漢書·食貨志下》:“夫縣法以誘民,使之陷阱,孰積於此。”
⒉ 亦作“縣灋”??h邑之政令。灋,古“法”字。
引《周禮·秋官·方士》:“以時(shí)脩其縣灋?!?br />鄭玄 注:“縣法,縣師之職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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