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民間田宅典當買賣時,報請官府辦理產(chǎn)權(quán)和賦稅的過戶手續(xù)。
⒈ 舊時民間田宅典當買賣時,報請官府辦理產(chǎn)權(quán)和賦稅的過戶手續(xù)。
引《宋史·食貨志上二》:“神宗 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姦?!?br />《元典章·戶部五·典賣》:“今后典賣田宅,先行經(jīng)官給據(jù),然后立契,依例投稅,隨時推收?!?br />《明史·食貨志二》:“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