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周代治理重案,必依次與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復計議,然后定罪判決,以示審慎。
⒉ 指三次察訊。
⒊ 謂擊刺三次。
⒈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與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復計議,然后定罪判決,以示審慎。
引《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br />孫詒讓 正義:“三刺者,問眾以當殺與否,是刑與宥不可豫定?!?br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刺者,達也。詩人諷刺,《周禮》三刺,事敘相違,若針之通結矣。”
《隋書·刑法志》:“周王 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span>
⒉ 指三次察訊。
引《魏書·刑罰志》:“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span>
⒊ 謂擊刺三次。
引《周禮·夏官·大司馬》:“鼓戒三闋,車三發(fā),徒三刺?!?br />鄭玄 注:“鼓戒,戒攻敵,鼓一闋,車一轉,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敵?!?/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