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輕罪重判或不當判刑而判刑。
⒈ 謂輕罪重判或不當判刑而判刑。
引《唐律疏議·斷獄·官司出入人罪》:“﹝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假有從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減三等?!?br />《資治通鑒·后周太祖廣順二年》:“大理卿 蕭儼 惡 延巳 為人,數(shù)上疏攻之,會 儼 坐失入人死罪, 鐘謨、李德明 輩必欲殺之?!?br />胡三省 注:“誤入人死罪,謂之失入?!?br />《宋史·查陶傳》:“陶 執(zhí)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罰金百餘斤,皆以失入,無誤出者。”
⒈ 法律上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yīng)科刑而科刑,皆稱為「失入」。相對于失出而言。
反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