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用錢物贖罪。
⒈ 謂用錢物贖罪。
引《書·舜典》:“金作贖刑。”
孔 傳:“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br />宋 陳亮 《問(wèn)答下》:“舜 又多為之法以出之,而 夏 於贖刑為尤詳?!?br />《清史稿·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wú)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二曰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三曰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并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
⒈ 用錢財(cái)來(lái)減免罪刑。
引《書經(jīng)·舜典》:「撲作教刑,金作贖刑?!?/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