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謂放逐罪人至邊地、軍臺戍守。
⒈ 舊時謂放逐罪人至邊地、軍臺戍守。
引《史記·秦始皇本紀(jì)》:“三十三年,發(fā)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 陸梁 地,為 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br />清 秦鑅 《歸州紀(jì)事》詩:“放盜歸山何猖獗,囹圄長羈待遣戍?!?br />陳夔龍 《夢蕉亭雜記》卷一:“時在戊戌八月十五日,由刑部解赴兵部,遣戍 新疆?!?/span>
⒈ 放逐犯人至邊境戍守。
引《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jì)》:「發(fā)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