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各州、府選派京官充當判官時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簽判”。掌諸案文移事務。
⒈ 宋 代各州、府選派京官充當判官時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簽判”。掌諸案文移事務。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撫字長民·簽判》、《文獻通考·職官十六》。
引宋 陳巖肖 《庚溪詩話》卷上:“英宗 朝,自 鳳翔 簽判滿任,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br />宋 吳自牧 《夢粱錄·士人赴殿試唱名》:“其狀元官授承事郎,職除上郡簽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務郎,職注中郡或下郡簽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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